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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就「香港数码地面广播第二次谘询文件」提交之意见书

  • 意见书
  • 2004.03.08

引言

1. 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乐于就「香港数码地面广播第二次谘询文件」提交意见。消委会支持政府在能确保消费者获得适当电视服务的基础上在香港推出数码地面电视广播。

2. 本意见书主要就谘询文件内的下列议题作出回应:

  • 技术制式;
  • 同步广播及过渡安排;及
  • 数码频道发牌架构。

技术制式

3. 消委会同意政府在香港引进数码地面电视有助维持香港在广播业的领导地位和加强行业竞争。延迟推行数码地面电视可能阻碍香港发展高解象本地电视节目,结果局限电视观众及消费者的选择。

4. 消委会亦认同数码电视广播令消费者受益,例如可提高画面及声音的质素,也可减少画面出现「鬼影」等干扰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影响居于多山或高楼林立地区的观众。

5. 消委会支持政府采取「市场主导」的模式,作为发展路向,但关注在内地公布采用何种技术制式前政府引进数码地面电视可能做成的影响。可以预期,当生产商在内 地公布新制式后按该制式大量生产消费产品如解码器和高解象电视机等,其价格必定相当吸引。但假若香港所采用的技术制式和内地采用的不同,香港消费者将不能 分享规模生产的效益,而要付出较高昂的价钱购买产品。从营办商和牌照持有人的角度看,他们进军一个较大市场的空间将被局限,不利新的市场竞争者加入,结果 减少消费者的网络选择。

6. 在可能出现技术制式差异的问题上,消委会建议政府在引进数码地面电视的同时,应容许两家固有的模拟广播公司:亚洲电视有限公司(亚视)和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无线),待内地公布所采用的技术制式之后才进行同步广播。

7. 这做法有助香港的电视观众,当亚视和无线进行同步广播时,可以买到多类别价格相宜的消费产品和数码内容,尤其是高解象电视节目。这些产品因按内地所定制 式、因应庞大的内地市场大规模生产,因而享受规模生产的效益。再者,这建议不会窒碍新的市场竞争者加入,反而会加强行业的竞争,包括新的市场竞争者之间的 竞争,及新的市场竞争者与固有模拟广播营办商之间的竞争。在推行数码地面电视服务过程中,行业的累积经验,有助将来采用新技术推出崭新服务,包括以数码传 送方式向特定用户传递专门数据资讯,提升消费者所得服务的质素。

8. 假若不同的数码地面电视营办商采用不同的技术制式,为了接收不同的电视频道和网路,消费者将需要购买不同的电视机、解码器、遥控器等;消委会了解这情况将 对消费者做成不便,但相信按「市场主导」的模式,只会在推行初期对收看不同电视频道和网路的消费者造成影响。消委会期望市场随后的发展将推动生产商设计出 符合多种制式的接收器,以满足不断增加的消费者需求。

9. 另一方面,为防止营办商可能以专利为由妨碍生产商供应符合多种制式的接收器,消委会认为政府应采取积极步骤及措施确保有关装置的互通性,和消费者在获得数码服务时,得到一视同仁的对待,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同步广播及过渡安排

10. 对于政府建议确保分配适量的数码频道容量给亚视和无线,以便他们顺利过渡至数码广播,消委会予以支持。

11. 另一方面,消委会担心一旦全面采用数码地面广播时免费电视服务能否继续。消委会明白免费电视服务的存在与否主要取决于服务能否吸引足够的电视观众,从而吸 引足够的广告收入。然而消委会认为一个基本的、免费的电视服务是必需的,是社会上的一个重要媒介,不单提供娱乐节目予社会上比较贫困的一群,同时也是政府 发放资讯的桥梁,广泛地发放紧急服务通告及其他重要社区公布及讯息。

12. 因此,消委会重申(正如消委会因应第一次谘询所提交的意见),为推行数码化,政府应维持恰当的发牌制度,确保社会上的弱势社群能够继续收看有基本内容的免费电视服务。政府可选择适当方法去达致这目标。

数码频道发牌架构

13. 消委会注意到谘询文件建议数码频道牌照属于发出的传送者牌照,因而受到《电讯条例》有关合并及收购行为规管。

14. 消委会支持政府的建议,为鼓励竞争而不限制每家数码频道的种类和数目。消委会相信遇到营办商合并或营办商在拓展市场期间采取反竞争行为时,电讯管理局及广播事务管理局会严格执行《电讯条例》及《广播条例》内有关竞争的条文,使各营办商得以在公平竞争下经营及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