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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員會就「香港數碼地面廣播第二次諮詢文件」提交之意見書

  • 意見書
  • 2004.03.08

引言

1. 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樂於就「香港數碼地面廣播第二次諮詢文件」提交意見。消委會支持政府在能確保消費者獲得適當電視服務的基礎上在香港推出數碼地面電視廣播。

2. 本意見書主要就諮詢文件內的下列議題作出回應:

  • 技術制式;
  • 同步廣播及過渡安排;及
  • 數碼頻道發牌架構。

技術制式

3. 消委會同意政府在香港引進數碼地面電視有助維持香港在廣播業的領導地位和加強行業競爭。延遲推行數碼地面電視可能阻礙香港發展高解象本地電視節目,結果局限電視觀眾及消費者的選擇。

4. 消委會亦認同數碼電視廣播令消費者受益,例如可提高畫面及聲音的質素,也可減少畫面出現「鬼影」等干擾問題。這些問題主要影響居於多山或高樓林立地區的觀眾。

5. 消委會支持政府採取「市場主導」的模式,作為發展路向,但關注在內地公布採用何種技術制式前政府引進數碼地面電視可能做成的影響。可以預期,當生產商在內 地公布新制式後按該制式大量生產消費產品如解碼器和高解象電視機等,其價格必定相當吸引。但假若香港所採用的技術制式和內地採用的不同,香港消費者將不能 分享規模生產的效益,而要付出較高昂的價錢購買產品。從營辦商和牌照持有人的角度看,他們進軍一個較大市場的空間將被局限,不利新的市場競爭者加入,結果 減少消費者的網絡選擇。

6. 在可能出現技術制式差異的問題上,消委會建議政府在引進數碼地面電視的同時,應容許兩家固有的模擬廣播公司:亞洲電視有限公司(亞視)和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無綫),待內地公布所採用的技術制式之後才進行同步廣播。

7. 這做法有助香港的電視觀眾,當亞視和無綫進行同步廣播時,可以買到多類別價格相宜的消費產品和數碼內容,尤其是高解象電視節目。這些產品因按內地所定制 式、因應龐大的內地市場大規模生產,因而享受規模生產的效益。再者,這建議不會窒礙新的市場競爭者加入,反而會加強行業的競爭,包括新的市場競爭者之間的 競爭,及新的市場競爭者與固有模擬廣播營辦商之間的競爭。在推行數碼地面電視服務過程中,行業的累積經驗,有助將來採用新技術推出嶄新服務,包括以數碼傳 送方式向特定用戶傳遞專門數據資訊,提升消費者所得服務的質素。

8. 假若不同的數碼地面電視營辦商採用不同的技術制式,為了接收不同的電視頻道和網路,消費者將需要購買不同的電視機、解碼器、遙控器等;消委會瞭解這情況將 對消費者做成不便,但相信按「市場主導」的模式,只會在推行初期對收看不同電視頻道和網路的消費者造成影響。消委會期望市場隨後的發展將推動生產商設計出 符合多種制式的接收器,以滿足不斷增加的消費者需求。

9. 另一方面,為防止營辦商可能以專利為由妨礙生產商供應符合多種制式的接收器,消委會認為政府應採取積極步驟及措施確保有關裝置的互通性,和消費者在獲得數碼服務時,得到一視同仁的對待,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

同步廣播及過渡安排

10. 對於政府建議確保分配適量的數碼頻道容量給亞視和無綫,以便他們順利過渡至數碼廣播,消委會予以支持。

11. 另一方面,消委會担心一旦全面採用數碼地面廣播時免費電視服務能否繼續。消委會明白免費電視服務的存在與否主要取決於服務能否吸引足夠的電視觀眾,從而吸 引足夠的廣告收入。然而消委會認為一個基本的、免費的電視服務是必需的,是社會上的一個重要媒介,不單提供娛樂節目予社會上比較貧困的一群,同時也是政府 發放資訊的橋樑,廣泛地發放緊急服務通告及其他重要社區公布及訊息。

12. 因此,消委會重申(正如消委會因應第一次諮詢所提交的意見),為推行數碼化,政府應維持恰當的發牌制度,確保社會上的弱勢社群能夠繼續收看有基本內容的免費電視服務。政府可選擇適當方法去達致這目標。

數碼頻道發牌架構

13. 消委會注意到諮詢文件建議數碼頻道牌照屬於發出的傳送者牌照,因而受到《電訊條例》有關合併及收購行為規管。

14. 消委會支持政府的建議,為鼓勵競爭而不限制每家數碼頻道的種類和數目。消委會相信遇到營辦商合併或營辦商在拓展市場期間採取反競爭行為時,電訊管理局及廣播事務管理局會嚴格執行《電訊條例》及《廣播條例》內有關競爭的條文,使各營辦商得以在公平競爭下經營及發展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