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立法会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小组「营养资料标签制度公众谘询」消费者委员会的意见

  • 意见书
  • 2004.01.29

引言

1.    消费者委员会乐于就建议中的营养资料标签制度提出意见。

2 .    正当医学界提倡均衡膳食的同时,消费者亦较以往着重食物的营养价值。然而,市面上不少有营养声称的预先包装食品不一定提供详细营养资料,予消费者参考。即使附有营养资料,由于不同品牌所用的计算单位(即参考分量)和格式不统一,一般消费者难以比较产品的营养价值。

3.    此外,消费者亦关注营养声称是否准确和可靠。

整体建议

4.    消委会欢迎政府推出分阶段推行的预先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制度。

5 .    本会支持谘询文件建议,为营养标签设立一套营养素参考值(Nutrient Reference Values)。

6.    为不同营养素的核实测试设定适当的容忍限(Tolerance Limit)。对于一般认为摄入过多会产生不良影响的营养素,例如第6.14段所述的饱和脂肪、胆固醇、糖和钠,容忍限不宜太宽。

涵盖范围

7.    谘询文件第6.9段表示「……建议的标签制度不适用于婴儿/较大婴儿的配方奶粉、婴儿及幼儿食物,以及为有特别膳食需要人士而配制的其他食物……。」

8.    虽然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指引并无涵盖婴儿/较大婴儿的配方奶粉、婴儿及幼儿食物,以及为有特别膳食需要人士而配制的其他食物,但消委会相信上述人士尤其需要适当的营养资料。有了这些资料,父母、监护人、保母和医护人员易于照顾。

9.    消委会提议当该委员会将来推出指引时,政府可尽快把该标准引进本港的营养标签制度中。事实上许多婴儿/较大婴儿的食物以及为特别膳食人士而设的食物,卖点 往往在于营养及健康,供应商经常作营养素含量声称和营养素功能声称,因此,本会建议明文规定所有附有营养声称的产品,必须准确列出相关营养素的含量。

10.    消委会理解业界有建议营养标签制度应只限于某些指定食物,就此,本会建议政府应与业界多磋商,某些以现时一般用量来看属风险较低,而营养层面重要性较低的食品,可考虑列入豁免范围。

核心营养素

11.    在已经引进营养标签法例的国家,热量和谘询文件建议的九种核心营养素其中几种的含量是需要标签的。故此,该等国家出产的食物,或由出口至这些国家的生产商所生产的食物,应已有其产品的主要营养素资料。

12.    部分本地生产的食物亦有标签营养资料,虽然未够全面,亦未有统一格式,现时正好是适当时机,要求本地生产商完善其标签标准,以增加竞争力,正好配合商界一 贯提倡加强香港竞争力的建议。消委会理解行业就此项建议持不同意见,希望有关当局继续与行业商讨,寻求一个较为理想而可行的方案。此外,消委会建议在实施 标签制度后,在有需要时进行检讨。

涉及声称的营养素

13.    消委会支持谘询文件建议的规定,凡涉及声称的营养素必须于营养标签中标明含量。在本会最近一次调查中发现,部分食品样本在名称或包装当眼位置加上营养声称,例如「高纤」、「低脂」、「低热量」或「低饱和脂肪酸」等,却无列出相关营养素含量。此外,部分有列营养素含量的样本,用含糊的字眼或符号,例如「少于」或「?」来标签,消费者实难充分掌握其中营养成分。

标示营养素含量

14.    谘询文件第6.25段表示,「……规定以每100克(或每100毫升)食物所含的热量/营养素的绝对量(以千卡/公制单位)来标示。」

15.    消委会认为,以简单的方式和容易运算的数值来表达营养资料,令消费者能有效地比较产品,是相当重要的。因此,消委会支持以100克和100毫升来作为基数列出营养素含量。至于包装分量远低于100克或100毫升食物,可考虑以每包作基数来标示。

16.    本会的调查发现,许多样本使用不同的数值作为基数,令消费者难以比较其营养素含量。例如三个面包样本分别以每片、每两片和44克作为基数来列出其营养成分,若消费者只以列出的营养素来比较,而忽略其基数或食用分量,很易作出不适当的选择。

标示营养素含量的方式

17.    消委会认为营养资料清晰相当重要,若能将字体的大小和与底色的反差设定下限更为理想。此外,应鼓励商贩在包装有空位的情况下,使用准确的图表方式表述,以辅助理解数字有困难的人士。

营养素含量声称和营养素比较声称

18.    谘询文件第6.31段表示「……采用食品法典委员会《营养说明的使用准则》中的《营养素含量声称规定表》,该表备有与声称相关的用词和规定,可用于本港的标签制度。」

19.    本会支持比较性声称用词应有清晰定义,如「高」、「低」、「减少」、「较多」、「较少」、「无」等字眼在形容营养素时,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指引会被采纳为本港的法定定义。

20.    在本会的调查中,不少具有相似其至相同声称的产品,营养素含量可以相差很远。例如两个同声称「LOW FAT」的即冲麦片样本中,一个标示每100克含脂肪1克,另一个则为6.7克,相差接近6倍。

营养素功能声称

21.    消委会认为,营养素功能声称须具有稳固的科学基础。政府应紧随科学研究结果,要求供应商尽快从食品包装上剔除国际权威机构认为不适当的声称。此外,若食品 标示营养素功能声称,该食品必须为相关营养素的重要来源,例如声称钙质有助预防骨质疏松的食品,其钙质含量必须在某规定水平以上。

实施时间表

22.    谘询文件第6.42段表示「……给予业界两年宽限期,才实施第一阶段,业界可自行决定是否加上营养标签」,而在推行第一阶段三年后才实施第二阶段。」由此推算,要在立法后5年才会全面强制营养标签,部分发展国家已陆续推行营养标签制度,本会希望香港亦能加快步伐。

消费者教育

23.    消委会同意谘询文件第5.3段提到,「标签制度应辅以公众教育,让消费者真正认识和懂得利用食物标签上的营养资料。」政府在这方面责无旁贷,而本会亦乐意协助加强消费者教育,因为即使标签如何完善,如消费者不懂得内容,也无法获得益处。.

对社会的益处

24.    消委会相信,随着建议中的营养标签制度实施和全面的教育活动,消费者对有食品标签的食物信心会增强,更愿意购买,游客对香港的产品更有信心,因而增强香港产品的竞争力,令商界在承担社会责任之余,亦可实际受惠。.

25.    消委会相信,实施建议中的营养标签制度后,消费者可参考食品包装上的营养资料,作出明智选择,有助达到均衡膳食的目标,从而改善公众健康。根据已引入营养标签制度国家的估计,医疗预算和社会成本都可以显著降低。

总结及建议

26.    消费者委员会原则上同意设立建议中的标签制度,即分阶段推行预先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制度。

27.    消委会认为,当食品法典委员会为婴儿/较大婴儿配方奶粉及为有特别膳食需要人士而配制的食物订出营养标签标准后,应尽快将该标准引进本地的标签制度中。

28.    消委会支持订立规例要求食品列出与其声称有关的营养素含量,并为资料核实设定适当容忍限。

29.    若食品标示营养素功能声称,该食品必须为相关营养素的重要来源,例如声称钙质有助预防骨质疏松的食品,其钙质含量必须在某规定水平以上。

30.    营养资料应该清楚列出,字体不应小于某个限度,而与背景的反差必须恰当。

31.    消委会乐意协助政府筹办有关营养资料的消费者教育活动。

32.    长远来说,消委会相信,实施建议中的营养标签制度,消费者可参考食品包装上的营养资料,以达致均衡的膳食,公众健康因而改善。根据已引入营养标签制度国家 的估计,医疗开支和社会成本都可以显著降低。有厂商指出,标签制度会令成本上升,消委会认为事情不能一概而论。首先,有些产品已有标签,目前建议制度要求 按统一的表达方式进行,未有标签的产品,即使实施标签后会牵涉一些支出,但衡量营养标签带来的社会整体利益,是值得推行的。

33.    食品的营养标签将会增强消费者(包括游客)的信心,因而使香港市面的产品更具竞争力,令商界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