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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小組「營養資料標籤制度公眾諮詢」消費者委員會的意見

  • 意見書
  • 2004.01.29

引言

1.    消費者委員會樂於就建議中的營養資料標籤制度提出意見。

2 .    正當醫學界提倡均衡膳食的同時,消費者亦較以往著重食物的營養價值。然而,市面上不少有營養聲稱的預先包裝食品不一定提供詳細營養資料,予消費者參考。即使附有營養資料,由於不同品牌所用的計算單位(即參考分量)和格式不統一,一般消費者難以比較產品的營養價值。

3.    此外,消費者亦關注營養聲稱是否準確和可靠。

整體建議

4.    消委會歡迎政府推出分階段推行的預先包裝食品的營養標籤制度。

5 .    本會支持諮詢文件建議,為營養標籤設立一套營養素參考值(Nutrient Reference Values)。

6.    為不同營養素的核實測試設定適當的容忍限(Tolerance Limit)。對於一般認為攝入過多會產生不良影響的營養素,例如第6.14段所述的飽和脂肪、膽固醇、糖和鈉,容忍限不宜太寬。

涵蓋範圍

7.    諮詢文件第6.9段表示「……建議的標籤制度不適用於嬰兒/較大嬰兒的配方奶粉、嬰兒及幼兒食物,以及為有特別膳食需要人士而配製的其他食物……。」

8.    雖然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指引並無涵蓋嬰兒/較大嬰兒的配方奶粉、嬰兒及幼兒食物,以及為有特別膳食需要人士而配製的其他食物,但消委會相信上述人士尤其需要適當的營養資料。有了這些資料,父母、監護人、保母和醫護人員易於照顧。

9.    消委會提議當該委員會將來推出指引時,政府可盡快把該標準引進本港的營養標籤制度中。事實上許多嬰兒/較大嬰兒的食物以及為特別膳食人士而設的食物,賣點 往往在於營養及健康,供應商經常作營養素含量聲稱和營養素功能聲稱,因此,本會建議明文規定所有附有營養聲稱的產品,必須準確列出相關營養素的含量。

10.    消委會理解業界有建議營養標籤制度應只限於某些指定食物,就此,本會建議政府應與業界多磋商,某些以現時一般用量來看屬風險較低,而營養層面重要性較低的食品,可考慮列入豁免範圍。

核心營養素

11.    在已經引進營養標籤法例的國家,熱量和諮詢文件建議的九種核心營養素其中幾種的含量是需要標籤的。故此,該等國家出產的食物,或由出口至這些國家的生產商所生產的食物,應已有其產品的主要營養素資料。

12.    部分本地生產的食物亦有標籤營養資料,雖然未夠全面,亦未有統一格式,現時正好是適當時機,要求本地生產商完善其標籤標準,以增加競爭力,正好配合商界一 貫提倡加強香港競爭力的建議。消委會理解行業就此項建議持不同意見,希望有關當局繼續與行業商討,尋求一個較為理想而可行的方案。此外,消委會建議在實施 標籤制度後,在有需要時進行檢討。

涉及聲稱的營養素

13.    消委會支持諮詢文件建議的規定,凡涉及聲稱的營養素必須於營養標籤中標明含量。在本會最近一次調查中發現,部分食品樣本在名稱或包裝當眼位置加上營養聲 稱,例如「高纖」、「低脂」、「低熱量」或「低飽和脂肪酸」等,卻無列出相關營養素含量。此外,部分有列營養素含量的樣本,用含糊的字眼或符號,例如「少 於」或「?」來標籤,消費者實難充分掌握其中營養成分。

標示營養素含量

14.    諮詢文件第6.25段表示,「……規定以每100克(或每100毫升)食物所含的熱量/營養素的絕對量(以千卡/公制單位)來標示。」

15.    消委會認為,以簡單的方式和容易運算的數值來表達營養資料,令消費者能有效地比較產品,是相當重要的。因此,消委會支持以100克和100毫升來作為基數列出營養素含量。至於包裝分量遠低於100克或100毫升食物,可考慮以每包作基數來標示。

16.    本會的調查發現,許多樣本使用不同的數值作為基數,令消費者難以比較其營養素含量。例如三個麵包樣本分別以每片、每兩片和44克作為基數來列出其營養成分,若消費者只以列出的營養素來比較,而忽略其基數或食用分量,很易作出不適當的選擇。

標示營養素含量的方式

17.    消委會認為營養資料清晰相當重要,若能將字體的大小和與底色的反差設定下限更為理想。此外,應鼓勵商販在包裝有空位的情況下,使用準確的圖表方式表述,以輔助理解數字有困難的人士。

營養素含量聲稱和營養素比較聲稱

18.    諮詢文件第6.31段表示「……採用食品法典委員會《營養說明的使用準則》中的《營養素含量聲稱規定表》,該表備有與聲稱相關的用詞和規定,可用於本港的標籤制度。」

19.    本會支持比較性聲稱用詞應有清晰定義,如「高」、「低」、「減少」、「較多」、「較少」、「無」等字眼在形容營養素時,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指引會被採納為本港的法定定義。

20.    在本會的調查中,不少具有相似其至相同聲稱的產品,營養素含量可以相差很遠。例如兩個同聲稱「LOW FAT」的即沖麥片樣本中,一個標示每100克含脂肪1克,另一個則為6.7克,相差接近6倍。

營養素功能聲稱

21.    消委會認為,營養素功能聲稱須具有穩固的科學基礎。政府應緊隨科學研究結果,要求供應商盡快從食品包裝上剔除國際權威機構認為不適當的聲稱。此外,若食品 標示營養素功能聲稱,該食品必須為相關營養素的重要來源,例如聲稱鈣質有助預防骨質疏鬆的食品,其鈣質含量必須在某規定水平以上。

實施時間表

22.    諮詢文件第6.42段表示「……給予業界兩年寬限期,才實施第一階段,業界可自行決定是否加上營養標籤」,而在推行第一階段三年後才實施第二階段。」由此推算,要在立法後5年才會全面強制營養標籤,部分發展國家已陸續推行營養標籤制度,本會希望香港亦能加快步伐。

消費者教育

23.    消委會同意諮詢文件第5.3段提到,「標籤制度應輔以公眾教育,讓消費者真正認識和懂得利用食物標籤上的營養資料。」政府在這方面責無旁貸,而本會亦樂意協助加強消費者教育,因為即使標籤如何完善,如消費者不懂得內容,也無法獲得益處。.

對社會的益處

24.    消委會相信,隨著建議中的營養標籤制度實施和全面的教育活動,消費者對有食品標籤的食物信心會增強,更願意購買,遊客對香港的產品更有信心,因而增強香港產品的競爭力,令商界在承擔社會責任之餘,亦可實際受惠。.

25.    消委會相信,實施建議中的營養標籤制度後,消費者可參考食品包裝上的營養資料,作出明智選擇,有助達到均衡膳食的目標,從而改善公眾健康。根據已引入營養標籤制度國家的估計,醫療預算和社會成本都可以顯著降低。

總結及建議

26.    消費者委員會原則上同意設立建議中的標籤制度,即分階段推行預先包裝食品的營養標籤制度。

27.    消委會認為,當食品法典委員會為嬰兒/較大嬰兒配方奶粉及為有特別膳食需要人士而配製的食物訂出營養標籤標準後,應盡快將該標準引進本地的標籤制度中。

28.    消委會支持訂立規例要求食品列出與其聲稱有關的營養素含量,並為資料核實設定適當容忍限。

29.    若食品標示營養素功能聲稱,該食品必須為相關營養素的重要來源,例如聲稱鈣質有助預防骨質疏鬆的食品,其鈣質含量必須在某規定水平以上。

30.    營養資料應該清楚列出,字體不應小於某個限度,而與背景的反差必須恰當。

31.    消委會樂意協助政府籌辦有關營養資料的消費者教育活動。

32.    長遠來說,消委會相信,實施建議中的營養標籤制度,消費者可參考食品包裝上的營養資料,以達致均衡的膳食,公眾健康因而改善。根據已引入營養標籤制度國家 的估計,醫療開支和社會成本都可以顯著降低。有廠商指出,標籤制度會令成本上升,消委會認為事情不能一概而論。首先,有些產品已有標籤,目前建議制度要求 按統一的表達方式進行,未有標籤的產品,即使實施標籤後會牽涉一些支出,但衡量營養標籤帶來的社會整體利益,是值得推行的。

33.    食品的營養標籤將會增強消費者(包括遊客)的信心,因而使香港市面的產品更具競爭力,令商界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