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就建议扩大共用个人信贷资料范围的意见书

  • 意见书
  • 2002.10.31

一     引言

1.         本文阐述消费者委员会就下列议题的意见:

  •     让信贷提供者共用正面的个人信贷资料须考虑的重要事项;及
  •     个人私专员谘询文件提出的私保障措施。

2.         本会认为容许信贷提供者共用更多个人信贷资料的建议,足以彻底改变香港现时的消费信贷运作。这改变并非只牵涉于财务机构对消费者的信贷评估(信贷行业的原 议),也涉及广大的公众利益。假若扩大共用信贷资料事在必行,必须加强消费者保障。本文反映消费者曾向本会表达的意见。同时提出各项建议,供公众参考及讨 论。

二     扩大共用信贷资料范围

评估建议的成效

3.         为维护公众利益,香港的财经市场须保持稳健并回应市场的需要。就应否容许信贷提供者共用更多个人信贷资料的讨论,本会认为政府及信贷业有需要解答一些关乎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问题。

4.         过往行业向本会提供外地的研究显示共用正面信贷资料为消费者带来好处。为此,本会要求政府及行业向公众提供资料 - 扩大信贷资料范围,实际上可以为消费者、行业及社会整体带来什么好处,并清楚订出可量化的指标,以在推行一段时间后,评估大众的得益。

这些指标包括:

  • *     不同信贷风险的消费者预期可获得的不同贷款息率(例如:信贷纪录良好的客户获得较优惠的利率)。
  • *     预期减低信贷坏账及破产个案的百分比(指涉及消费者未能还款的坏账,撇除经济不景因素的影响)。
  • *     业界掌握客户更全面的信贷资料后,预期可获借贷的消费者数目的变化。
  • *     预期降低的其他借贷成本(例如首期款额、信贷额、费用支出及借贷容易程度等)。

5.         信贷业亦曾公开承诺,让信贷提供者共用更多个人信贷资料后,不会出现滥查或滥用个人信贷资料的情况。本会建议应就此订出清楚指标,让公众了解情况并以作比较。

6.         制订指标评估新措施的成效,在私营机构十分普遍,因此要信贷业订定以上指标相信不会有困难。

7.         本会认为当作出上述评估后,若未能达致原定指标,政府及行业需要找寻更有效的方法去解决香港现时欠帐率上升的问题,或回复现时状况 (即不再共享正面资料)。本会在此重申,改变收集、使用及共用个人信贷资料,并非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 

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措施

8.         本会知道信贷业以商业理由提出共用消费者的个人信贷资料,但本会认为要扩大共用个人信贷资料范围,必须设立有效机制去全面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尤其要避免消费者的个人信贷报告被滥用,或是报告的资料有错误,同时因此而导致消费者的损失,应可获赔偿。

9.         信贷资料是信贷业及消费者的珍贵资产,极须小心保护。故此,当扩大共用信贷资料后,行业为自身利益着想,理应防止滥查及有人不当使用客户信贷资料。任何欺 诈及失实的个人信贷资料或报告,也会导致业界及消费者蒙受损害。对消费者的损害包括申请借贷被拒、无端要花时间和金钱去纠正失实的资料。

10.         在一些国家,信贷报告的不准确及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不当行为,带来相当多问题。例如:有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在收集及提供个人信贷资料予银行及其他机构时,未与资料当事人(即消费者)核实,不确实的信贷资料,足以影响他们未来借贷。

11.         一般而言,消费者极少会主动查询他们个人的信贷报告资料,除非他们在借贷时被拒或遇到其他信贷问题。问题在于没有适当的提示,让消费者他们应有的知情权, 又或是查询信贷报告所需的费用,妨碍了消费者行使查阅个人资料的权利。为此,本会就私专员发出的谘询文件中,有关个人信贷资料的私保障措施的建议,提 出下列意见,以加强保障消费者权益:

  • *     消费者应有权作出「拒绝服务」(opt out) 选择。消费者有权拒绝参与共用信贷资料系统。消费者有权选择以其他形式让信贷提供者了解其信贷状况,从而评估其借贷能力。(详见英文版本第21,22,42-44段)
  • *     消费者有权知道谁查阅自己个人信贷的报告及次数-包括查阅信贷资料的机构名称、曾被查阅的次数、查阅目的。这些资料有助资料当事人了解,被不同机构的查阅 是否有合理的理由。事实上,本会收到很多消费者的意见,他们均十分关注及忧虑存储于信贷资料库可能会被滥查-例如:信贷业会否以「检讨」或「续批」信贷为 借口查阅消费者的个人信贷资料,消费者无从得知该查阅是否合理,又或是否由消费者要求信贷所衍生查阅,更遑论多次查阅会否造成消费者向多间机构申请借贷的 假象。(第25,32-34段)
  • *     消费者有权限制其个人信贷资料的收集及使用。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向信贷提供者提供信贷报告前应先获得消费者同意;同样地,信贷提供者亦应在获得消费者同意 后,才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他的信贷资料。然而,本会了解到,若动不动便需要获得消费者的同意,才可收集或使用其信贷资料,未必切实可行。这对消费者、 信贷提供者及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任何一方也有不便,亦涉及大量的行政工作及成本。故此,本会认为如增加信贷资料查阅的透明度,让消费者知道其个人信贷报告的 被查阅情况,一方面可达到减省要求消费者同意所涉及的行政工作及金钱,另一面亦可防止出现滥查信贷资料。被滥查的情况出现(第45-47段)
  • *     消费者有权免费获得其个人信贷报告。让消费者免费查阅个人的信贷报告有助平衡他们对信贷资料可能被滥查的忧虑,亦可以提高公众对信贷系统的信心。如前所述 消费者有权知道资料查阅者的身份、查阅目的,以及报告内列载资料的真确性。现时,消费者若要知道自己在信贷资料库内的资料,便需要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缴 付$150查阅费用。这费用水平有可能会成为消费者查阅自己资料的设置障碍。据外国的资料显示,加拿大及英国会向消费者收取小额的查询费用(收费较香港 低),澳洲及美国则一般不会收费;再者,失业、领取社会援助金等人士多数获豁免收费。本会认为可考虑让消费者每年免费获得一份个人信贷报告,形式可以是网 上查阅或只向表示有查阅需要的消费者免费提供。(第35,36,48-51段)
  • *     消费者有权要求删除或改正在其信贷报告内任何过期或错误的信贷资料。本会相信,信贷提供者及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本着自身的利益为前提,两者都有责任尽快更新 信贷资料库的资料,因任何不准确的资料都可能会扭曲消费者的还款能力,影响信贷评估的准确性,从而损害信贷资料库的效用。(第37段)
  • *     消费者有权在结束帐户时,就帐户资料继续被使用作出「拒绝服务」的选择。本会支持谘询文件建议信贷提供者应作出安排,让借款人知道有「拒绝服务」的选择。 本会建议若消费者作出这选择时,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应向该消费者提供一份免费的还款纪录证明文件,让特别关注私隐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在有需要时出示这些资料, 以证明其过往的还款纪录。(第39-41段)
  • *     消费者有权获得公正的赔偿。本会知道根据现时《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资料使用者如违反规定及不遵守私隐专员发出的执行指令,可被判处达5万元罚款及监 禁2年。但面对信贷资料范围日益扩大,出现违反规定的机会有可能增加,本会觉得有需要加强执法工作及探讨有效遏止的方法。现时,消费者可循民事诉讼方式向 违规者索偿,但为有效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本会认为在执行有关信贷资料准确性的法例时,可考虑引入强制最低的法定赔偿额以惩罚违规者,而不需要依现时的做法 要求消费者证明实质的损失。(第58&59段)

12.         下列各项建议为提高公众对信贷资料服务系统的信心:

  • *     增加信贷评分的透明度,例如向外披露用于编制消费者信贷评分的计算公式。(第26段)
  • *     清楚制订「不寻常的查阅」的定义和具透明度的指引。(第28-31,53-56段)
  • *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进行独立的循规审核报告,应主动并定时递交私隐专员查核,而非应要求或有需要才做。本会建议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宜向外公开审核报告结果。(第60&61段)

三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

13.         本会关注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性质及其长远扮演的角色,政府宜深入探讨这方面的问题。现时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是私营公司,一旦扩大储存全港消费者的信贷资料后,机构的性质有需要改变 - 若继续以私有公司的形式经营,恐怕其逐取利润的营运目的对消费者私隐保障及资料所有权有影响。公司有可能为赚取利润售卖消费者的信贷资料,加重消费者的财务负担。

14.         本会认为,这问题很值得大家讨论。此外,由谁监管这类机构的运作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商营的信贷资料服务机构。

四     过渡期

15.         倘若政府决定须要扩大共用信贷资料,本会认为24个月的过渡期是必须的,以免所有信贷机构同时收紧借贷,影响消费者及本港的经济。同时,有过渡期可使有关机构及消费者体验实施后种种需要改善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