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就建議擴大共用個人信貸資料範圍的意見書

  • 意見書
  • 2002.10.31

一     引言

1.         本文闡述消費者委員會就下列議題的意見:

  •     讓信貸提供者共用正面的個人信貸資料須考慮的重要事項;及
  •     個人私隱專員諮詢文件提出的私隱保障措施。

2.         本會認為容許信貸提供者共用更多個人信貸資料的建議,足以徹底改變香港現時的消費信貸運作。這改變並非只牽涉於財務機構對消費者的信貸評估(信貸行業的原 議),也涉及廣大的公眾利益。假若擴大共用信貸資料事在必行,必須加強消費者保障。本文反映消費者曾向本會表達的意見。同時提出各項建議,供公眾參考及討 論。

二     擴大共用信貸資料範圍

評估建議的成效

3.         為維護公眾利益,香港的財經市場須保持穩健並回應市場的需要。就應否容許信貸提供者共用更多個人信貸資料的討論,本會認為政府及信貸業有需要解答一些關乎消費者切身利益的問題。

4.         過往行業向本會提供外地的研究顯示共用正面信貸資料為消費者帶來好處。為此,本會要求政府及行業向公眾提供資料 - 擴大信貸資料範圍,實際上可以為消費者、行業及社會整體帶來甚麼好處,並清楚訂出可量化的指標,以在推行一段時間後,評估大眾的得益。

這些指標包括:

  • *     不同信貸風險的消費者預期可獲得的不同貸款息率(例如:信貸紀錄良好的客戶獲得較優惠的利率)。
  • *     預期減低信貸壞賬及破產個案的百分比(指涉及消費者未能還款的壞賬,撇除經濟不景因素的影響)。
  • *     業界掌握客戶更全面的信貸資料後,預期可獲借貸的消費者數目的變化。
  • *     預期降低的其他借貸成本(例如首期款額、信貸額、費用支出及借貸容易程度等)。

5.         信貸業亦曾公開承諾,讓信貸提供者共用更多個人信貸資料後,不會出現濫查或濫用個人信貸資料的情況。本會建議應就此訂出清楚指標,讓公眾了解情況並以作比較。

6.         制訂指標評估新措施的成效,在私營機構十分普遍,因此要信貸業訂定以上指標相信不會有困難。

7.         本會認為當作出上述評估後,若未能達致原定指標,政府及行業需要找尋更有效的方法去解決香港現時欠帳率上升的問題,或回復現時狀況 (即不再共享正面資料)。本會在此重申,改變收集、使用及共用個人信貸資料,並非解決問題的唯一途徑。 

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措施

8.         本會知道信貸業以商業理由提出共用消費者的個人信貸資料,但本會認為要擴大共用個人信貸資料範圍,必須設立有效機制去全面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尤其要避免消費者的個人信貸報告被濫用,或是報告的資料有錯誤,同時因此而導致消費者的損失﹐應可獲賠償。

9.         信貸資料是信貸業及消費者的珍貴資產,極須小心保護。故此,當擴大共用信貸資料後,行業為自身利益著想,理應防止濫查及有人不當使用客戶信貸資料。任何欺 詐及失實的個人信貸資料或報告,也會導致業界及消費者蒙受損害。對消費者的損害包括申請借貸被拒、無端要花時間和金錢去糾正失實的資料。

10.         在一些國家,信貸報告的不準確及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不當行為,帶來相當多問題。例如:有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在收集及提供個人信貸資料予銀行及其他機構時,未與資料當事人(即消費者)核實,不確實的信貸資料﹐足以影响他們未來借貸。

11.         一般而言,消費者極少會主動查詢他們個人的信貸報告資料,除非他們在借貸時被拒或遇到其他信貸問題。問題在於沒有適當的提示,讓消費者他們應有的知情權, 又或是查詢信貸報告所需的費用,妨礙了消費者行使查閱個人資料的權利。為此,本會就私隱專員發出的諮詢文件中,有關個人信貸資料的私隱保障措施的建議,提 出下列意見,以加強保障消費者權益:

  • *     消費者應有權作出「拒絕服務」(opt out) 選擇。消費者有權拒絕參與共用信貸資料系統。消費者有權選擇以其他形式讓信貸提供者了解其信貸狀況,從而評估其借貸能力。(詳見英文版本第21,22,42-44段)
  • *     消費者有權知道誰查閱自己個人信貸的報告及次數-包括查閱信貸資料的機構名稱、曾被查閱的次數、查閱目的。這些資料有助資料當事人了解,被不同機構的查閱 是否有合理的理由。事實上,本會收到很多消費者的意見,他們均十分關注及憂慮存儲於信貸資料庫可能會被濫查-例如:信貸業會否以「檢討」或「續批」信貸為 借口查閱消費者的個人信貸資料,消費者無從得知該查閱是否合理,又或是否由消費者要求信貸所衍生查閱,更遑論多次查閱會否造成消費者向多間機構申請借貸的 假象。(第25,32-34段)
  • *     消費者有權限制其個人信貸資料的收集及使用。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向信貸提供者提供信貸報告前應先獲得消費者同意;同樣地,信貸提供者亦應在獲得消費者同意 後,才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他的信貸資料。然而,本會了解到,若動不動便需要獲得消費者的同意,才可收集或使用其信貸資料,未必切實可行。這對消費者、 信貸提供者及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任何一方也有不便,亦涉及大量的行政工作及成本。故此,本會認為如增加信貸資料查閱的透明度,讓消費者知道其個人信貸報告的 被查閱情況,一方面可達到減省要求消費者同意所涉及的行政工作及金錢,另一面亦可防止出現濫查信貸資料。被濫查的情況出現(第45-47段)
  • *     消費者有權免費獲得其個人信貸報告。讓消費者免費查閱個人的信貸報告有助平衡他們對信貸資料可能被濫查的憂慮,亦可以提高公眾對信貸系統的信心。如前所述 消費者有權知道資料查閱者的身份、查閱目的,以及報告內列載資料的真確性。現時,消費者若要知道自己在信貸資料庫內的資料,便需要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繳 付$150查閱費用。這費用水平有可能會成為消費者查閱自己資料的設置障礙。據外國的資料顯示,加拿大及英國會向消費者收取小額的查詢費用(收費較香港 低),澳洲及美國則一般不會收費;再者,失業、領取社會援助金等人士多數獲豁免收費。本會認為可考慮讓消費者每年免費獲得一份個人信貸報告,形式可以是網 上查閱或只向表示有查閱需要的消費者免費提供。(第35,36,48-51段)
  • *     消費者有權要求刪除或改正在其信貸報告內任何過期或錯誤的信貸資料。本會相信,信貸提供者及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本著自身的利益為前提,兩者都有責任盡快更新 信貸資料庫的資料,因任何不準確的資料都可能會扭曲消費者的還款能力,影響信貸評估的準確性,從而損害信貸資料庫的效用。(第37段)
  • *     消費者有權在結束帳戶時,就帳戶資料繼續被使用作出「拒絕服務」的選擇。本會支持諮詢文件建議信貸提供者應作出安排,讓借款人知道有「拒絕服務」的選擇。 本會建議若消費者作出這選擇時,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應向該消費者提供一份免費的還款紀錄證明文件,讓特別關注私隱問題的消費者可以在有需要時出示這些資料, 以證明其過往的還款紀錄。(第39-41段)
  • *     消費者有權獲得公正的賠償。本會知道根據現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資料使用者如違反規定及不遵守私隱專員發出的執行指令,可被判處達5萬元罰款及監 禁2年。但面對信貸資料範圍日益擴大,出現違反規定的機會有可能增加,本會覺得有需要加強執法工作及探討有效遏止的方法。現時,消費者可循民事訴訟方式向 違規者索償,但為有效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本會認為在執行有關信貸資料準確性的法例時,可考慮引入強制最低的法定賠償額以懲罰違規者,而不需要依現時的做法 要求消費者證明實質的損失。(第58&59段)

12.         下列各項建議為提高公眾對信貸資料服務系統的信心:

  • *     增加信貸評分的透明度,例如向外披露用於編制消費者信貸評分的計算公式。(第26段)
  • *     清楚制訂「不尋常的查閱」的定義和具透明度的指引。(第28-31,53-56段)
  • *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進行獨立的循規審核報告,應主動並定時遞交私隱專員查核,而非應要求或有需要才做。本會建議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宜向外公開審核報告結果。(第60&61段)

三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

13.         本會關注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性質及其長遠扮演的角色,政府宜深入探討這方面的問題。現時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是私營公司,一旦擴大儲存全港消費者的信貸資料後,機構的性質有需要改變 - 若繼續以私有公司的形式經營,恐怕其逐取利潤的營運目的對消費者私隱保障及資料所有權有影響。公司有可能為賺取利潤售賣消費者的信貸資料,加重消費者的財務負擔。

14.         本會認為,這問題很值得大家討論。此外,由誰監管這類機構的運作也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特別是商營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

四     過渡期

15.         倘若政府決定須要擴大共用信貸資料,本會認為24個月的過渡期是必須的,以免所有信貸機構同時收緊借貸,影響消費者及本港的經濟。同時,有過渡期可使有關機構及消費者體驗實施後種種需要改善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