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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向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会议提交「检讨地产代理监管局的财政及规管制度」意见书

  • 意见书
  • 2002.06.03

地产代理监管局的工作

消委会支持地产代理监管局的工作,自成立以来,部分行业中人对监管局工作的批评,缘于监管局职能的不适应 - 从不受监管至受一定规例的监管,这是自然的。要衡量监管局工作,宜看其成立的目的,推行的工作能否达致该目的 - 即是说,能否保障公众和消费者的利益。诚然,监管局了解行业的运作,在推行某些措施时,亦会考虑对行业的影响。

监管局推行的教育工作,特别是社区讲座、巡回展览、广告宣传、出版投诉案例选及置业需知小册子等(其中有些是与消委会合作的大众教育活动),使市民认识物业交易程序,认识地产代理业的运作模式及自身的权益。透过这些工作,地产代理与市民均可受惠,长远可减少投诉。

《执业规例》的修订

消委会了解使用《规例》下的标准文件是有需要的,因为这些文件均具有法律效力,目的在保障消费者与地产代理双方的权利。经聚积经验后,消委会认为这些标准 文件可适度的简化,令用家(买卖楼宇人士及地产代理)更容易使用,但简化的基本原则是要不影响法律效力及不削弱消费者的权益。

消委会亦赞成在《规例》中加入若干条文,规定代理必须在作业流程中采取某些保障消费者的措施,例如订金讬管、非业主出售/出租物业有适当授权、出租物业须有银行同意等,为消费者提供更佳的保障。

此外,加强地产代理业务有效管理、建立其经理及主管人员问责制,相信可改善地产代理的纪律,有助提高行业的服务水平,亦有利保障消费者,消委会甚表支持。

地产代理之操守

消委会知悉监管局近年接获投诉,代理操守的案件日有增加。地产代理的操守对消费者有直接的影响,惟监管局现时的《操守守则》只属指导性,不具法律效力,监 管局在处理从业员的操守问题时只能以「适当持牌人选」标准决定犯事者是否适宜继续持有牌照,同时每宗案件均须经过繁复的研讯程序。若能将守则精神加入《执 业规例》内,监管局自可引用《地产代理条例》第30条,按事件轻重作不同程度的惩处,将能更公平及更有效率地处理操守方面的投诉,长远亦可提高地产代理的 操守意识,对消费者亦有好处。

资源

消委会认为地产代理监管局须有稳定及充足的财政来源,方能开展其工作及策划长远的工作计划,使其有效发挥其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