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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員會向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會議提交「檢討地產代理監管局的財政及規管制度」意見書

  • 意見書
  • 2002.06.03

地產代理監管局的工作

消委會支持地產代理監管局的工作,自成立以來,部分行業中人對監管局工作的批評,緣於監管局職能的不適應 - 從不受監管至受一定規例的監管,這是自然的。要衡量監管局工作,宜看其成立的目的,推行的工作能否達致該目的 - 即是說,能否保障公眾和消費者的利益。誠然,監管局了解行業的運作,在推行某些措施時,亦會考慮對行業的影響。

監管局推行的教育工作,特別是社區講座、巡迴展覽、廣告宣傳、出版投訴案例選及置業需知小冊子等(其中有些是與消委會合作的大眾教育活動),使市民認識物業交易程序,認識地產代理業的運作模式及自身的權益。透過這些工作,地產代理與市民均可受惠,長遠可減少投訴。

《執業規例》的修訂

消委會了解使用《規例》下的標準文件是有需要的,因為這些文件均具有法律效力,目的在保障消費者與地產代理雙方的權利。經聚積經驗後,消委會認為這些標準 文件可適度的簡化,令用家(買賣樓宇人士及地產代理)更容易使用,但簡化的基本原則是要不影響法律效力及不削弱消費者的權益。

消委會亦贊成在《規例》中加入若干條文,規定代理必須在作業流程中採取某些保障消費者的措施,例如訂金託管、非業主出售/出租物業有適當授權、出租物業須有銀行同意等,為消費者提供更佳的保障。

此外,加強地產代理業務有效管理、建立其經理及主管人員問責制,相信可改善地產代理的紀律,有助提高行業的服務水平,亦有利保障消費者,消委會甚表支持。

地產代理之操守

消委會知悉監管局近年接獲投訴,代理操守的案件日有增加。地產代理的操守對消費者有直接的影響,惟監管局現時的《操守守則》只屬指導性,不具法律效力,監 管局在處理從業員的操守問題時只能以「適當持牌人選」標準決定犯事者是否適宜繼續持有牌照,同時每宗案件均須經過繁覆的研訊程序。若能將守則精神加入《執 業規例》內,監管局自可引用《地產代理條例》第30條,按事件輕重作不同程度的懲處,將能更公平及更有效率地處理操守方面的投訴,長遠亦可提高地產代理的 操守意識,對消費者亦有好處。

資源

消委會認為地產代理監管局須有穩定及充足的財政來源,方能開展其工作及策劃長遠的工作計劃,使其有效發揮其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