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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谘询文件」

  • 意见书
  • 1999.03.30

消费者委员会一向支持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知识产权,但对政府最近发表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谘询文件」提出的一些方案,表示关注。

消委会强调,消费者实不应贪便宜、明知故犯去购买盗版的货品,因为这行为危害了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利益,也助长了盗版活动。当消费者未能分辨产品是否侵权物品,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被蒙骗的受害者。但消委会又同时指出,什么是侵权物品极可能涉及相当复杂的法律问题,所以要改变一些人的消费行为,最好还是透过教育的途径,而不是对他们施加「严格法律责任」。

消委会愿意协助政府推广有关的消费者教育,让他们知道购买侵权物品长远来说对他们没有利益。但认为对持有侵权货品的消费者施加「严格法律责任」,与其他地区贸易伙伴的法例比较,可说前所未有。

消委会又关注谘询文件提出的消费者负上「严格责任」的方案,对零售业和旅游业的影响。

消委会认为若政府接纳谘询文件的一个方案,使进出口侵权物品须负上刑事法律责任,外地游客在来港前若已在其他地区购物,而不能肯定所持有的物品是否属于侵权物品,恐怕在不知倩的倩况下,干犯法例。即使游客可以肯定自己没有携带侵权物品,但由于在过关时,所带物品得由海关人员详细检查,这样会对游客造成极大不便。

谘询文件提出的另一个方案,使购买侵权货品的消费者承担「严格法律责任」,理由是要「迫使公众积极反思他们所购买货品的性质,以及改变他们的心态,使他们积极避免光顾『明显有可疑』的零售店」。其实要改变消费者的心态,消费者教育是最有效的方法。

消委会恐怕,「小心选择零售店」的劝喻,可能会损害小规模经营者的竞争能力。因为这些经营者可能无辜地被怀疑为出售侵权物品者,而消费者为了减低触犯法例的风险,便会避免去这些商店购物。

为了减少抵触法例的风险,消费者需要自行采取一些准则协助购买决定。这些准则离不开商店的规模、地点和货品价格等几方面。为了衡量商店的规模和地点,便等于要对商店设置等级,例如可能把无牌照的小贩摊档列入高风险类,把大百货公司列作低风险类。若依这种购物模式,大型商店自然得益。

再者,采用了以商店的规模作为评定购物风险的准则后,消费者可能亦会以大型百货公再货价作为正牌货价的标准。亦即是说,消费者可能会以为货物的折扣越多,触犯法例的风险越大。

这种消费者购买习惯的改变,曾令现时在零售市场的减价竞争程度大大减少,到头来损失的还是消费者。

但无论如何,消委会绝不会支持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就算消费者真有困难去鉴别正伪货品,也不能构成他们明知故犯地去购买侵权货品的借口。

消委会建议,政府考虑利用现有资源,即是除了海关人员外,其他经常巡察零售商业区的政府人员(像警务人员和小贩管理队),在发现有可疑店铺时,可主动向海关提供资料。在有需要时,还可由警方兼负执法责任。消委会指出,这样做法可为政府广布的线眼,有效地执行现存的法例,对涉嫌出售侵权物品的商人有阻吓作用,使他们不致明目张胆,肆无忌惮地出售侵权物品。

由于资讯科技行业现正发展各种足以防止盗版的技术,政府可在这方面考虑如何支援有关行业发展一些创新的技术,去打击盗版行为。

消委会亦关注到知识产权法律要面对的一些新问题。例如,透过互联网络传播有产权保护的作品时,特别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厘订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和用家的法律责任风险。要令上网的资讯服务行业得到长足的发展,这些课题是不容忽视的。

消费者的人数肯定远超过售卖侵权物品的商人,一旦通过法例,去对付持有侵权物品的消费者,执法部门必需部署庞大的资源才可应付。消委会认为,政府积极透过教育的途径,改变消费者行为,较对消费者施加严格法律责任为佳。消委会乐意在这方面尽一分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