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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諮詢文件」

  • 意見書
  • 1999.03.30

消費者委員會一向支持政府採取有效措施保護知識產權,但對政府最近發表的「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諮詢文件」提出的一些方案,表示關注。

消委會強調,消費者實不應貪便宜、明知故犯去購買盜版的貨品,因為這行為危害了知識產權持有人的利益,也助長了盜版活動。當消費者未能分辨產品是否侵權物品,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被蒙騙的受害者。但消委會又同時指出,甚麼是侵權物品極可能涉及相當複雜的法律問題,所以要改變一些人的消費行為,最好還是透過教育的途徑,而不是對他們施加「嚴格法律責任」。

消委會願意協助政府推廣有關的消費者教育,讓他們知道購買侵權物品長遠來說對他們沒有利益。但認為對持有侵權貨品的消費者施加「嚴格法律責任」,與其他地區貿易夥伴的法例比較,可說前所未有。

消委會又關注諮詢文件提出的消費者負上「嚴格責任」的方案,對零售業和旅遊業的影響。

消委會認為若政府接納諮詢文件的一個方案,使進出口侵權物品須負上刑事法律責任,外地遊客在來港前若已在其他地區購物,而不能肯定所持有的物品是否屬於侵權物品,恐怕在不知倩的倩況下,干犯法例。即使遊客可以肯定自己沒有攜帶侵權物品,但由於在過關時,所帶物品得由海關人員詳細檢查,這樣會對遊客造成極大不便。

諮詢文件提出的另一個方案,使購買侵權貨品的消費者承擔「嚴格法律責任」,理由是要「迫使公眾積極反思他們所購買貨品的性質,以及改變他們的心態,使他們積極避免光顧『明顯有可疑』的零售店」。其實要改變消費者的心態,消費者教育是最有效的方法。

消委會恐怕,「小心選擇零售店」的勸喻,可能會損害小規模經營者的競爭能力。因為這些經營者可能無辜地被懷疑為出售侵權物品者,而消費者為了減低觸犯法例的風險,便會避免去這些商店購物。

為了減少抵觸法例的風險,消費者需要自行採取一些準則協助購買決定。這些準則離不開商店的規模、地點和貨品價格等幾方面。為了衡量商店的規模和地點,便等於要對商店設置等級,例如可能把無牌照的小販攤檔列入高風險類,把大百貨公司列作低風險類。若依這種購物模式,大型商店自然得益。

再者,採用了以商店的規模作為評定購物風險的準則後,消費者可能亦會以大型百貨公再貨價作為正牌貨價的標準。亦即是說,消費者可能會以為貨物的折扣越多,觸犯法例的風險越大。

這種消費者購買習慣的改變,曾令現時在零售市場的減價競爭程度大大減少,到頭來損失的還是消費者。

但無論如何,消委會絕不會支持任何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就算消費者真有困難去鑑別正偽貨品,也不能構成他們明知故犯地去購買侵權貨品的藉口。

消委會建議,政府考慮利用現有資源,即是除了海關人員外,其他經常巡察零售商業區的政府人員(像警務人員和小販管理隊),在發現有可疑店舖時,可主動向海關提供資料。在有需要時,還可由警方兼負執法責任。消委會指出,這樣做法可為政府廣佈的線眼,有效地執行現存的法例,對涉嫌出售侵權物品的商人有阻嚇作用,使他們不致明目張膽,肆無忌憚地出售侵權物品。

由於資訊科技行業現正發展各種足以防止盜版的技術,政府可在這方面考慮如何支援有關行業發展一些創新的技術,去打擊盜版行為。

消委會亦關注到知識產權法律要面對的一些新問題。例如,透過互聯網絡傳播有產權保護的作品時,特別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現行的法律並沒有厘訂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和用家的法律責任風險。要令上網的資訊服務行業得到長足的發展,這些課題是不容忽視的。

消費者的人數肯定遠超過售賣侵權物品的商人,一旦通過法例,去對付持有侵權物品的消費者,執法部門必需部署龐大的資源才可應付。消委會認為,政府積極透過教育的途徑,改變消費者行為,較對消費者施加嚴格法律責任為佳。消委會樂意在這方面盡一分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