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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会认为极有需要立法禁止保单内附有该条款,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障,与及增加消费者对保险业操守的信心。

  • 1999.11.17

对今日高等法院裁决一宗有关保险索偿的诉讼,消费者委员会有以下回应:

该宗诉讼显示了消费者使用保险服务时,其权益需要有更大保障,同时亦显示出保险业推行自律机制所要面对的困难。

消委会指出,现时一般意外保险保单中有条款规定受保人必须「身体表面有瘀伤或伤口」才获赔偿的做法,是不能接受及损害受保人的利益。

业内人士指需有明显伤痕才赔偿之原意只是要防止虚假申报,并非用作借口以拒绝赔偿给真正遭到意外而令致内伤的受保人。

但真实的情况是,消费者能否成功索偿,完全取决于承保人如何解释该保单条款,与及当有纠纷出现时,业内会否一致服从保险索偿投诉局的裁决。这宗诉讼却证明了行业间对该条款有不同的见解及不完全服从自律组织所作出的裁决。

一般市民购买人身意外保单时,都会理解为当有意外发生导致受伤,便会获得赔偿。故该条款的规定是属苛刻和不合情理。

从这宗诉讼来看,消委会认为极有需要立法禁止保单内附有该条款,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障,与及增加消费者对保险业操守的信心。

该宗诉讼亦令人关注到保险业索偿投诉局的运作和保险业内的自律机制是否有效。

法律改革委员会在1986年发表的保险法律研究报告书中已质疑保险业内自律机制的成效,与及消费者是否有足够保障。报告亦指出有关保险的条例对承保人的保障较大。

特区政府应评估保险业内的自律机制是否有效,与及考虑立法监管本港保险业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