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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就《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动物售卖商)规例》(第139B章)修订建议的意见

  • 意见书
  • 2012.11.30

就加强规管本港买卖动物活动的意见

1. 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欢迎藉加强规管本港买卖动物的活动,促进动物的健康和福利,间接提高对购买宠物人士的消费权益保障。

2. 与从买卖动物可能取得的利润相比,现时对于违反动物售卖商的发牌条件及非法售卖动物的最高罚款未能起实质的阻吓作用。消委会支持提高罚则,以遏止非法售卖动物及其他违规的情况。

3. 消委会支持赋权予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在特定情况下撤销涉及残酷对待及虐待动物罪行的动物售卖商的牌照。

建议尽早涵盖猫只的繁殖和销售

4. 政府统计处有关本地饲养宠物情况的资料显示,本港住户饲养的宠物以狗只和猫只最为普遍,而宠物店及自行繁殖都是本地猫只的主要来源。除了现时建议狗只繁殖及售卖的规管,规管范围应尽快扩展至猫只,随后再推展至雀鸟、兔、鼠、爬虫类、昆虫类及其他本地供应作饲养的动物。

对发牌制度的意见

5. 对于发牌规管繁殖和售卖动物人士的制度,消委会有以下建议:

5.1 建议方案中提出将签发予有关人士的牌照或许可证分为4类,其中甲类和乙类动物繁殖者牌照会按某一处所饲养的未絶育母狗的数量分类。为免理应申领乙类动物繁殖者牌照的公司或人士,为避开较严谨的领牌要求,以多个申请人就同一处所饲养的母狗申领多个甲类动物繁殖者牌照,消委会建议除了采取「一人一证」的制度之馀,有需要确保「一处所一证」以堵塞漏洞。

5.2 建议就所有种类的牌照设记分制度,持牌公司或人士若有违规情况会按其严重程度而被记分,记分满若干分数可予以适当惩处,并列为有关公司或人士于续牌及申领牌照时的考虑因素,有助评估申请人是否适合予以发牌。

其他意见

6. 要有效打击无牌经营动物供应,协助消费者购得来源合法、已进行适当防疫措施,以及身体状况适合供饲养的动物(例如已断乳),消委会有以下建议:

6.1 公开领有动物繁殖或销售牌照公司或人士的基本资料,包括持牌公司或人士名称、牌照类别和有效期,以及违规纪录等资料让公众查阅。

6.2 执法机关与动物关注团体合作,监察不同销售动物的渠道,如发现有违规情况及时通报并采取适当行动。

6.3 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工作,说明购买来源不明、未接受适当防疫注射、年纪太小(未断乳)、或身体状况有问题(如有病)的宠物可能带来的问题。

7. 消委会期望透过修订规例,能更有效遏止不良的动物买卖活动,保障动物的健康及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