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消費者委員會就《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規例》(第139B章)修訂建議的意見

  • 意見書
  • 2012.11.30

就加強規管本港買賣動物活動的意見

1. 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歡迎藉加強規管本港買賣動物的活動,促進動物的健康和福利,間接提高對購買寵物人士的消費權益保障。

2. 與從買賣動物可能取得的利潤相比,現時對於違反動物售賣商的發牌條件及非法售賣動物的最高罰款未能起實質的阻嚇作用。消委會支持提高罰則,以遏止非法售賣動物及其他違規的情況。

3. 消委會支持賦權予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在特定情況下撤銷涉及殘酷對待及虐待動物罪行的動物售賣商的牌照。

建議盡早涵蓋貓隻的繁殖和銷售

4. 政府統計處有關本地飼養寵物情況的資料顯示,本港住戶飼養的寵物以狗隻和貓隻最為普遍,而寵物店及自行繁殖都是本地貓隻的主要來源。除了現時建議狗隻繁殖及售賣的規管,規管範圍應盡快擴展至貓隻,隨後再推展至雀鳥、兔、鼠、爬蟲類、昆蟲類及其他本地供應作飼養的動物。

對發牌制度的意見

5. 對於發牌規管繁殖和售賣動物人士的制度,消委會有以下建議:

5.1 建議方案中提出將簽發予有關人士的牌照或許可證分為4類,其中甲類和乙類動物繁殖者牌照會按某一處所飼養的未絕育母狗的數量分類。為免理應申領乙類動物繁殖者牌照的公司或人士,為避開較嚴謹的領牌要求,以多個申請人就同一處所飼養的母狗申領多個甲類動物繁殖者牌照,消委會建議除了採取「一人一證」的制度之餘,有需要確保「一處所一證」以堵塞漏洞。

5.2 建議就所有種類的牌照設記分制度,持牌公司或人士若有違規情況會按其嚴重程度而被記分,記分滿若干分數可予以適當懲處,並列為有關公司或人士於續牌及申領牌照時的考慮因素,有助評估申請人是否適合予以發牌。

其他意見

6. 要有效打擊無牌經營動物供應,協助消費者購得來源合法、已進行適當防疫措施,以及身體狀況適合供飼養的動物(例如已斷乳),消委會有以下建議:

6.1 公開領有動物繁殖或銷售牌照公司或人士的基本資料,包括持牌公司或人士名稱、牌照類別和有效期,以及違規紀錄等資料讓公眾查閱。

6.2 執法機關與動物關注團體合作,監察不同銷售動物的渠道,如發現有違規情況及時通報並採取適當行動。

6.3 加強對公眾的教育工作,說明購買來源不明、未接受適當防疫注射、年紀太小(未斷乳)、或身體狀況有問題(如有病)的寵物可能帶來的問題。

7. 消委會期望透過修訂規例,能更有效遏止不良的動物買賣活動,保障動物的健康及消費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