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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就《2002年电讯(修订)条例草案》向立法会法案委员会提交之附加意见书

  • 意见书
  • 2003.03.14

要求消费者委员会回应

1.         2002年《电讯修定条例草案》之法案委员会在3月27日会议上就讨论『电讯市场合并收购活动的竞争分析指引』主要事项时,要求消费者委员会就以下建议作出书面回应:

电讯业的收购和合并,如表面上已具可导致大幅减少市场竞争效果的风险时,个案应直接交由电讯《竞争条文》上诉委员会(简称上诉委员会)。而不应先交由电讯管理局局长(简称电讯局长)审定然后再经上诉委员会审议才达致最终决定。

消费者委员会意见

2.         消委会意见如下:

简单和快捷的监管机制

3.         收购和合并的监管制度,不应有过份耽误的监管程序,因为不必要的延迟会抑止有效益的收购或合并活动。更可能会令有关公司厌倦了程序所带来的困难因而放弃交易。审批的延误也会令有意收购者失了先机,若在过渡时期未能回应市场转变的情况,可导致不能获得原来计算可获得的利益。

4.         在其他有竞争法规管辖权地区,建立一个简单和快捷的收购和合并监管程序是制定竞争政策时一个主要课题。(例如:欧洲委员会"有关处理市场集中简易程序问题" O.J.C. 217/32(2000))。

5.         须知,上诉委员会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最终的决策组织,建议为简化决案程序而加强其角色,表面上是可以满足简单和快捷的需要,但却会引起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电讯管理局局长的角色

6.         首先上诉委员会应在那些情况下才需要审议一个收购或合并的活动。根据现时草案提议,若电讯局长经调查后,裁定某已完成的并购可能会具有大幅减少电讯市场竞争的效果,任何受屈人(包括牌照持牌人及有关收购者)便可提出上诉。

7.         上诉委员会本身并没有职员或资源去调查具有表面证据的个案。若「上诉委员会」要考虑那一个案表面上已具大幅减少电讯市场竞争的风险,就需要有调查人员对是项交易作风险评估,并提交背后理据,由「上诉委员会」决定。

8.         这种干预不宜以私人诉讼方式来采取行动,因这机制有可能被反对敌意收购的一方或竞争对手所误用,他们会为着本身利益反对市场藉着收购合并活动来重组而置重大的公众利益于不顾。

9.         一个代表公众利益机构应可扮演干预市场的角色。有全面竞争法管辖的地区,其竞争委员会有权要求法庭或裁判处去禁制一个收购或合并活动进行。(可参考工商及科技局向「法案委员会」就电讯局长『规管电讯行业内的收购合并活动提供进一步资料』之附件)。

10.         我们始终认为,电讯局长和电讯管理局是作初步决定最适当的机构。然后交由「上诉委员会」达致最终裁决。

11.         根据现时草拟的法例,电讯管理局须为并购作事先调查和分析,以确定是否合乎某特定条件。之后电讯局长会依据电讯管理局调查的结果作出决定,受屈的一方可就其决定及理据交由「上诉委员会」作最后裁决。

12.         实际上,以下两种安排(关乎于电讯局长和电讯管理局之工作)是没有太大的分别:

  •          电讯局长首先就有关合并和收购是否具有大幅减少市场竞争的可能作决定,之后受屈人可向「上诉委员会」要求最终裁决。
  •          电讯局长审议那些合并和收购表面上会大幅减少市场的竞争,然后交由「上诉委员会」作最后裁决。

13.         而两者都具

  •          电讯局长的决定及理据均会受最终裁决机构「上诉委员会」的复核。
  •          电讯管理局会作调查分析,然后交由电讯局长和「上诉委员会」决定。
  •          「上诉委员会」是可以审核电讯局长之决定,因此有机会纠正一个错误决定。

14.         业界所提出建议相对上只在法例条文缩短有关程序,但未能令监管程序实际上减短。

全面竞争法

15.         业界在法案委员会讨论「电讯条例」中「上诉委员会」的角色时,曾建议其他的行业也应有相同监管机构。

16.         事实上,早在1996年,消费者委员会早已在「公平竞争政策,香港经济繁荣的关键报告」报告中建议香港引入全面竞争法。本会现时仍持这立场。但是,消委会 并不认为设立电讯行业相关法例会与涵盖整个经济的全面竞争法有予盾。这些情况在很多实施全面竞争法的相对先进国家也有出现。

17.         不过,消委会却关注到,业界会以讨论推行全面竞争法,特别是有关「上诉委员会」角色的课题来作延迟电讯行业中收购和合并草案的通过。我们知道就算香港政府现时决定引入全面竞争法,法例必须要多年才可以完成和实施。因此,法案委员会现时讨论的课题,应尽快有所决定。

结论

18.         消委会认为在香港电讯条例中有关竞争条文是一个渐进学习发展过程,会促成全面竞争法的演变,和适合执法机构成立。

19.         最重要是在继续这演变过程,而不要因某些讨论,旨在延迟这演变使之脱离主要目标和失掉势头。通过电讯(修订)草案最关键是防止收购及合并活动损害消费者利益。如何去执行这些保障虽然是重要,但相比要有这保障存在反之来得次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