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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結業 接手服務爭議多

  • 2015.12.15

大部份美容套餐都以預繳方式售賣,價格昂貴,動輒逾萬。一旦遇上美容院結業或易手,消費者隨時血本無歸,但將未完成服務轉移到接手的美容院,又能否保障消費者權益?

消費者委員會今年首11個月已接獲過百宗相關投訴,較去年全年的61宗明顯上升。投訴個案顯示,消費者對結業及接手美容院之間所謂的「業務轉讓」,所知不多,但為求減少損失,大多會考慮將服務轉移到願意接手的美容院。

然而,投訴人往往須額外付出高昂的費用,購買新的服務套餐,或接受苛刻的條款,才可繼續享用餘下的服務,個案中美容院的銷售手法令人質疑,消費者的權益再次受損。

其中一宗個案涉及新公司不按合約條款提供服務予舊公司客人。投訴人於2014年10月,以約1萬元購買A公司的美容套票,直至今年9月,投訴人發現A公司在毫無先兆的情況下被B公司收購,但她仍有約30次療程未使用。B公司的職員主動表示可免費繼續提供服務,但需投訴人簽署文件作實。

及後投訴人到B公司欲接受餘下服務時,職員卻以沒有舊公司所使用的「排毒機」為由,推銷轉用價值約$6,000的新療程。投訴人為免再花費,建議以餘額轉做最普通的美容服務,但遭對方拒絕。

最後職員建議投訴人支付約$3,000及扣減18次本身的療程,購買另一項療程,否則須終止服務。投訴人稍後詳閱當日簽署的文件,列明B公司會免費提供A公司未完成的服務,投訴人認為B公司出爾反爾,遂向本會投訴。

B公司向投訴人提出退回$3,000,但表明退款後將不會再提供服務,意味投訴人手上的A公司套票將化為烏有。礙於追討困難,投訴人無奈接受退款,但慨嘆消費者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第二宗個案的投訴人向C公司購買6次淋巴療程($2,388)及50格美容服務($5,000),並已使用4次淋巴療程。投訴人收到通知,指C公司的荃灣分店於2015年2月已改名為D公司,因此前往了解情況,並獲職員告知舊客戶可轉用D公司服務。每次美容服務收費為$588,如投訴人多付$6,000便可成為會員,除了能優先預約,更可每次便宜$200至$300。投訴人原來購買的美容服務僅為每次$100,以此計算,服務次數會由50次減至8.5次,費用變相較原來高出接近5倍。 

投訴人認為條款嚴苛,因此未有答應,並前往C公司位於旺角的分店查詢。職員聲稱兩間分店互無關係,不會受理有關要求。投訴人認為即使接受D公司的建議亦難以預約,所以向本會求助,要求C公司無條件退回$5,000療程費用。

投訴人向本會表示,商業登記顯示C公司的3間分店屬同一集團,亦未有資料顯示任何分店已結業,因此預備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本會向職員查詢時,對方強調不會退款。其後店方與投訴人達成和解,投訴人會在該公司繼續享用服務。

最後一宗個案,投訴人於2014年在E集團的職員游說下,以合共$10,000購買RF機療程及綜合療程。該職員只開出兩張手寫單據,投訴人見單據上有集團名稱、條款及需要簽名核實,因此不虞有詐,亦順利在其中一間分店完成部分療程。投訴人於今年5月獲悉經常光顧的分店結業,當日負責銷售的職員亦已離職,集團會安排投訴人到其他分店繼續療程。投訴人到旺角分店時,發現電腦紀錄與手持的單據內容大有出入,包括未有購買RF機療程、購買並非由投訴人核實的療程和美容產品及部分療程於旺角及金鐘分店進行。投訴人認為受騙,因此向本會投訴,要求E公司集團繼續提供RF機療程。

E集團向本會表示,懷疑事件涉及職員的不當行為,已報警處理,現階段不適宜跟進,只能按電腦紀錄提供服務。本會建議投訴人諮詢法律意見,決定是否以民事途徑追討。

上述個案反映部分新接手美容院,會以不同理由和名目令消費者處於不利位置,被迫接受嚴苛條款或進一步蒙受損失。更重要的是消費者要留意單據和合約上所有細節,如第3宗個案,銷售人員理應是代表美容院集團與消費者訂立合約,竟然當一間分店結業,其他分店以合約跟電腦紀錄不符,而拒絕履行合約。
    
美容服務多以預繳式消費作銷售,消費者在與商戶訂立預繳式消費合約前應留意以下提示:

  • 衡量個人經濟能力及實際使用服務的需要,避免受折扣或贈品優惠所誘而盲目作出大額預繳;亦應事先了解假若日後對服務感到不滿時,消費者欲更改服務種類或取消服務合約會否牽涉額外收費。
  • 消費者應要求商戶發出正式單據,同時清楚列明購買的項目及金額,一旦出問題,可作追討之用。切勿輕信手寫單據或口頭協議。
  • 美容院一旦結業,部分信用卡設有拒付安排,如消費者以信用卡整筆過付款,而商戶無法提供有關產品或服務,可根據發卡公司的規定,申請退還相當於未能享用服務的款項;而使用其他付款方式的消費者,可循民事途徑追討,成功追討的機會要視乎個別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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