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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结业 接手服务争议多

  • 2015.12.15

大部份美容套餐都以预缴方式售卖,价格昂贵,动辄逾万。一旦遇上美容院结业或易手,消费者随时血本无归,但将未完成服务转移到接手的美容院,又能否保障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委员会今年首11个月已接获过百宗相关投诉,较去年全年的61宗明显上升。投诉个案显示,消费者对结业及接手美容院之间所谓的「业务转让」,所知不多,但为求减少损失,大多会考虑将服务转移到愿意接手的美容院。

然而,投诉人往往须额外付出高昂的费用,购买新的服务套餐,或接受苛刻的条款,才可继续享用余下的服务,个案中美容院的销售手法令人质疑,消费者的权益再次受损。

其中一宗个案涉及新公司不按合约条款提供服务予旧公司客人。投诉人于2014年10月,以约1万元购买A公司的美容套票,直至今年9月,投诉人发现A公司在毫无先兆的情况下被B公司收购,但她仍有约30次疗程未使用。B公司的职员主动表示可免费继续提供服务,但需投诉人签署文件作实。

及后投诉人到B公司欲接受余下服务时,职员却以没有旧公司所使用的「排毒机」为由,推销转用价值约$6,000的新疗程。投诉人为免再花费,建议以余额转做最普通的美容服务,但遭对方拒绝。

最后职员建议投诉人支付约$3,000及扣减18次本身的疗程,购买另一项疗程,否则须终止服务。投诉人稍后详阅当日签署的文件,列明B公司会免费提供A公司未完成的服务,投诉人认为B公司出尔反尔,遂向本会投诉。

B公司向投诉人提出退回$3,000,但表明退款后将不会再提供服务,意味投诉人手上的A公司套票将化为乌有。碍于追讨困难,投诉人无奈接受退款,但慨叹消费者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第二宗个案的投诉人向C公司购买6次淋巴疗程($2,388)及50格美容服务($5,000),并已使用4次淋巴疗程。投诉人收到通知,指C公司的荃湾分店于2015年2月已改名为D公司,因此前往了解情况,并获职员告知旧客户可转用D公司服务。每次美容服务收费为$588,如投诉人多付$6,000便可成为会员,除了能优先预约,更可每次便宜$200至$300。投诉人原来购买的美容服务仅为每次$100,以此计算,服务次数会由50次减至8.5次,费用变相较原来高出接近5倍。 

投诉人认为条款严苛,因此未有答应,并前往C公司位于旺角的分店查询。职员声称两间分店互无关系,不会受理有关要求。投诉人认为即使接受D公司的建议亦难以预约,所以向本会求助,要求C公司无条件退回$5,000疗程费用。

投诉人向本会表示,商业登记显示C公司的3间分店属同一集团,亦未有资料显示任何分店已结业,因此预备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追讨。本会向职员查询时,对方强调不会退款。其后店方与投诉人达成和解,投诉人会在该公司继续享用服务。

最后一宗个案,投诉人于2014年在E集团的职员游说下,以合共$10,000购买RF机疗程及综合疗程。该职员只开出两张手写单据,投诉人见单据上有集团名称、条款及需要签名核实,因此不虞有诈,亦顺利在其中一间分店完成部分疗程。投诉人于今年5月获悉经常光顾的分店结业,当日负责销售的职员亦已离职,集团会安排投诉人到其他分店继续疗程。投诉人到旺角分店时,发现电脑纪录与手持的单据内容大有出入,包括未有购买RF机疗程、购买并非由投诉人核实的疗程和美容产品及部分疗程于旺角及金钟分店进行。投诉人认为受骗,因此向本会投诉,要求E公司集团继续提供RF机疗程。

E集团向本会表示,怀疑事件涉及职员的不当行为,已报警处理,现阶段不适宜跟进,只能按电脑纪录提供服务。本会建议投诉人谘询法律意见,决定是否以民事途径追讨。

上述个案反映部分新接手美容院,会以不同理由和名目令消费者处于不利位置,被迫接受严苛条款或进一步蒙受损失。更重要的是消费者要留意单据和合约上所有细节,如第3宗个案,销售人员理应是代表美容院集团与消费者订立合约,竟然当一间分店结业,其他分店以合约跟电脑纪录不符,而拒绝履行合约。
    
美容服务多以预缴式消费作销售,消费者在与商户订立预缴式消费合约前应留意以下提示:

  • 衡量个人经济能力及实际使用服务的需要,避免受折扣或赠品优惠所诱而盲目作出大额预缴;亦应事先了解假若日后对服务感到不满时,消费者欲更改服务种类或取消服务合约会否牵涉额外收费。
  • 消费者应要求商户发出正式单据,同时清楚列明购买的项目及金额,一旦出问题,可作追讨之用。切勿轻信手写单据或口头协议。
  • 美容院一旦结业,部分信用卡设有拒付安排,如消费者以信用卡整笔过付款,而商户无法提供有关产品或服务,可根据发卡公司的规定,申请退还相当于未能享用服务的款项;而使用其他付款方式的消费者,可循民事途径追讨,成功追讨的机会要视乎个别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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