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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沙咀兩影音店涉不良銷售手法被點名

  • 2011.08.09

消費者委員會今天(8月9日)點名公布兩間位於尖沙咀的影音店,該兩店舖以遊客為目標,慣常以餌誘式及誤導手法經營。

消委會自去年一月以來,共接獲143宗關於該兩店舖的投訴個案。為警惕消費者有關店舖的不良經營手法,消委會決定點名公布兩間商舖名稱:

(一) 時尚數碼    ( 相片
            九龍尖沙咀彌敦道80號金鑾大廈地下B舖

(二) 日東公司    ( 相片
            九龍尖沙咀彌敦道36號至44號重慶大廈地下二號A舖

消委會公開點名譴責兩間商舖,是要向營商者發出強烈警示,餌誘式及誤導的銷售手法極不可取,並提醒遊客及市民,免墮陷阱。

消委會接獲的投訴數字顯示,被點名的店舖主要以遊客為目標。2010年,消委會分別接獲62及27宗關於時尚數碼及日東公司的投訴。今年頭7個月,投訴時尚數碼的個案有33宗,而日東公司則有21宗。

上述的投訴個案均來自遊客,而涉及款額達到 1,609,000港元。投訴涉及的產品主要是攝影器材 (如相機及配件)及電腦產品。

個別投訴個案的詳細資料請參閱附件。

消委會已不斷就有關商店的不良銷售手法提出警告,並多次促請其改善。然而,有關店舖卻無就消委會的勸導,改善其不良手法經營。

因此,消委會決定公布兩間商舖名稱,並會知會香港旅遊事務署、香港旅遊發展局,及去信通知中國消費者協會和國家旅遊局,關於此兩店的不良銷售手法。

消委會關注在旅遊區有店舖以不良銷售手法經營,這些情況有可能損害本港作為世界級城市的形象。今年頭七個月,消委會接獲272宗有關影音及數碼電子產品的投訴個案,較去年同期的247宗,上升一成。

消委會建議消費者購買影音產品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 購買心儀產品或牌子前,詳細搜集有關產品及價格資訊。
- 切勿購買不熟悉的牌子或型號之產品。
- 驗貨前切勿付款。
- 若對產品的價格存疑,消費者可到不同地區或信譽良好的店舖作比較。
- 購買產品時,應要求店舖開出收據,詳列相關產品資料及售後服務的條款。

附件

時尚數碼的不良銷售手法

個案一
一名來自深圳的遊客行經時尚數碼時稱,被門外的巨型日本名牌標誌所吸引,誤以為該店是有關名牌商的專營店,又看見陳列於店門口的投影機,向店員問價後,獲知該投影機零售價港幣3,200元;當被問及為何投影機沒有該名牌標誌時.店員指,該牌子投影機是上述名牌商收購的公司所製造,經討價還價後,該遊客支付港幣2,800元購買。

付款後,職員隨即游說他購買另一部「更好」的投影機,稱具有更高解像度及附有遙控。產品標價為港幣5,100元,雙方議價後,店方願意調低售價至港幣4,750元。該名遊客最後同意多付港幣1,950元購買新投影機。交易期間,他曾要求測試新機的性能,不過職員以店內沒有電池而拒絕試機。

他返回深圳後,上網查核有關產品的詳情,卻無法找到任何資訊。他再按該店舖提供的聯絡方法,致電內地售後服務部,但對方指沒有相關產品的資料。最後,他在網站發現一台包裝與其所購入的投影機完全相同的產品,但卻屬另一牌子,而售價只是人民幣2,400元。投訴人又指,其所購投影機的牌子,也不屬於店方所指品牌日本廠商旗下的公司生產,頓覺被騙,要求消委會協調追討賠償。

個案二
一名南非遊客來港欲購買數碼相機 (型號甲) 予他的女兒。店舖職員告知有關型號的售價是1,250美元,選購期間,店員游說他支付1,400美元購買另一部更新及功能較佳的數碼相機 (型號乙)。當他查詢何以型號乙相機並無包裝盒及說明書時,店員表示隨機附送相機袋,因此無需包裝盒,又聲稱收據可作全球保用,而操作說明則可在網上參閱。

該名遊客其後離港往上海,從朋友口中得知購得的相機是舊款型號;由於收據上列明顧客可在七天內退貨及取回貨價七成款項,因此他立即更改行程,回港追討。

當他到達店舖要求更換型號甲的相機時,店員斷言拒絕,理由是他未能交回相機的包裝盒及說明書。根據店舖的收據,回收之貨品「必須完好、配件齊備及連包裝盒,否則本店有權拒絕回收該貨品」。其後,職員又指型號甲相機的價格在一星期內已上漲至2,000美元,店員只肯提供九折優惠及贈送閃光燈。他拒絕接受有關提議。

更糟的是,投訴人返回南非後再向當地經銷商查詢,據當地經銷商表示,其購得的相機是二手貨,有些功能更不能正常運作,他又發現相同型號相機在南非的售價,只是其購買相機金額的三分一。他對於店舖的不良銷售手法,感到極度失望,遂向消委會投訴。

日東公司的不良銷售手法

個案三
一名深圳遊客向店內職員查詢一數碼相機的價格為港幣1,350元,他同意購買產品,但店員卻要求他先以信用卡付款,店員在他付款後去取貨;半小時後,店員聲稱有關型號的相機缺貨,該名遊客要求退款,但職員卻提議購買另一部「性能較好」的相機,價值港幣1700元。經過一輪「討價還價」後,該名遊客最終用了 港幣1,500元購買產品。回到深圳,他查詢後發現有關產品只售港幣600元。

個案四
一名上海遊客到店內購買一部相機及一支聲稱有防手震功能的鏡頭,價值港幣8,000元。店員要求先行付款,才可檢查產品;付款後,他發覺職員所言非實,鏡頭並沒有防震功能。他立即要求退回款項,但遭店方拒絕。同時,職員提議該名遊客購買另一款聲稱為最新型號及擁有防震功能的鏡頭。最後,他同意多付港幣4,100元購買有關產品。

回到酒店後,他立刻上網查看有關資料,發現鏡頭並不屬於最新型號也沒有防震功能,鏡頭也只售港幣2,300元。翌日,他返回店舖要求退款,職員卻稱只可取回已繳付的七成款項。他認為有關建議不能接受,報警求助及要求消委會協調追討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