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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沙咀两影音店涉不良销售手法被点名

  • 2011.08.09

消费者委员会今天(8月9日)点名公布两间位於尖沙咀的影音店,该两店铺以游客为目标,惯常以饵诱式及误导手法经营。

消委会自去年一月以来,共接获143宗关於该两店铺的投诉个案。为警惕消费者有关店铺的不良经营手法,消委会决定点名公布两间商铺名称:

(一) 时尚数码    ( 相片
            九龙尖沙咀弥敦道80号金銮大厦地下B铺

(二) 日东公司    ( 相片
            九龙尖沙咀弥敦道36号至44号重庆大厦地下二号A铺

消委会公开点名谴责两间商铺,是要向营商者发出强烈警示,饵诱式及误导的销售手法极不可取,并提醒游客及市民,免堕陷阱。

消委会接获的投诉数字显示,被点名的店铺主要以游客为目标。2010年,消委会分别接获62及27宗关於时尚数码及日东公司的投诉。今年头7个月,投诉时尚数码的个案有33宗,而日东公司则有21宗。

上述的投诉个案均来自游客,而涉及款额达到 1,609,000港元。投诉涉及的产品主要是摄影器材 (如相机及配件)及电脑产品。

个别投诉个案的详细资料请参阅附件。

消委会已不断就有关商店的不良销售手法提出警告,并多次促请其改善。然而,有关店铺却无就消委会的劝导,改善其不良手法经营。

因此,消委会决定公布两间商铺名称,并会知会香港旅游事务署丶香港旅游发展局,及去信通知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国家旅游局,关於此两店的不良销售手法。

消委会关注在旅游区有店铺以不良销售手法经营,这些情况有可能损害本港作为世界级城市的形象。今年头七个月,消委会接获272宗有关影音及数码电子产品的投诉个案,较去年同期的247宗,上升一成。

消委会建议消费者购买影音产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 购买心仪产品或牌子前,详细搜集有关产品及价格资讯。
- 切勿购买不熟悉的牌子或型号之产品。
- 验货前切勿付款。
- 若对产品的价格存疑,消费者可到不同地区或信誉良好的店铺作比较。
- 购买产品时,应要求店铺开出收据,详列相关产品资料及售後服务的条款。

附件

时尚数码的不良销售手法

个案一
一名来自深圳的游客行经时尚数码时称,被门外的巨型日本名牌标志所吸引,误以为该店是有关名牌商的专营店,又看见陈列於店门口的投影机,向店员问价後,获知该投影机零售价港币3,200元;当被问及为何投影机没有该名牌标志时.店员指,该牌子投影机是上述名牌商收购的公司所制造,经讨价还价後,该游客支付港币2,800元购买。

付款後,职员随即游说他购买另一部「更好」的投影机,称具有更高解像度及附有遥控。产品标价为港币5,100元,双方议价後,店方愿意调低售价至港币4,750元。该名游客最後同意多付港币1,950元购买新投影机。交易期间,他曾要求测试新机的性能,不过职员以店内没有电池而拒绝试机。

他返回深圳後,上网查核有关产品的详情,却无法找到任何资讯。他再按该店铺提供的联络方法,致电内地售後服务部,但对方指没有相关产品的资料。最後,他在网站发现一台包装与其所购入的投影机完全相同的产品,但却属另一牌子,而售价只是人民币2,400元。投诉人又指,其所购投影机的牌子,也不属於店方所指品牌日本厂商旗下的公司生产,顿觉被骗,要求消委会协调追讨赔偿。

个案二
一名南非游客来港欲购买数码相机 (型号甲) 予他的女儿。店铺职员告知有关型号的售价是1,250美元,选购期间,店员游说他支付1,400美元购买另一部更新及功能较佳的数码相机 (型号乙)。当他查询何以型号乙相机并无包装盒及说明书时,店员表示随机附送相机袋,因此无需包装盒,又声称收据可作全球保用,而操作说明则可在网上参阅。

该名游客其後离港往上海,从朋友口中得知购得的相机是旧款型号;由於收据上列明顾客可在七天内退货及取回货价七成款项,因此他立即更改行程,回港追讨。

当他到达店铺要求更换型号甲的相机时,店员断言拒绝,理由是他未能交回相机的包装盒及说明书。根据店铺的收据,回收之货品「必须完好丶配件齐备及连包装盒,否则本店有权拒绝回收该货品」。其後,职员又指型号甲相机的价格在一星期内已上涨至2,000美元,店员只肯提供九折优惠及赠送闪光灯。他拒绝接受有关提议。

更糟的是,投诉人返回南非後再向当地经销商查询,据当地经销商表示,其购得的相机是二手货,有些功能更不能正常运作,他又发现相同型号相机在南非的售价,只是其购买相机金额的三分一。他对於店铺的不良销售手法,感到极度失望,遂向消委会投诉。

日东公司的不良销售手法

个案三
一名深圳游客向店内职员查询一数码相机的价格为港币1,350元,他同意购买产品,但店员却要求他先以信用卡付款,店员在他付款後去取货;半小时後,店员声称有关型号的相机缺货,该名游客要求退款,但职员却提议购买另一部「性能较好」的相机,价值港币1700元。经过一轮「讨价还价」後,该名游客最终用了 港币1,500元购买产品。回到深圳,他查询後发现有关产品只售港币600元。

个案四
一名上海游客到店内购买一部相机及一支声称有防手震功能的镜头,价值港币8,000元。店员要求先行付款,才可检查产品;付款後,他发觉职员所言非实,镜头并没有防震功能。他立即要求退回款项,但遭店方拒绝。同时,职员提议该名游客购买另一款声称为最新型号及拥有防震功能的镜头。最後,他同意多付港币4,100元购买有关产品。

回到酒店後,他立刻上网查看有关资料,发现镜头并不属於最新型号也没有防震功能,镜头也只售港币2,300元。翌日,他返回店铺要求退款,职员却称只可取回已缴付的七成款项。他认为有关建议不能接受,报警求助及要求消委会协调追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