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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含皮質類固醇及非類固醇消炎止痛藥混合成分藥劑製品的註冊

  • 2013.05.02
衞生署今日(五月二日)促請市民留意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轄下藥劑業及毒藥(藥劑製品及物質註冊:臨床試驗及藥物測試證明書)委員會(委員會)的決定,由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取消含皮質類固醇及非類固醇消炎止痛藥混合成分的藥劑製品的註冊,因為有關產品的效益不再高於其風險。

在四月三十日的會議上,委員會經考慮非類固醇消炎止痛藥混合皮質類固醇同時使用,將會增加非類固醇消炎止痛藥引致的腸胃道出血和潰瘍的風險,以及衞生署曾接獲與有關產品相關的本地藥物不良反應報告,作出有關決定。鑑於病人不應突然停止服用有關產品,因為突然停服皮質類固醇可能對健康有嚴重影響,故此委員會決定將有關取消註冊的生效日期訂為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讓醫生可在一個過渡期內為其病人轉用其他替代藥物。衞生署會致函醫護人員有關委員會的決定和相關事宜。

皮質類固醇及非類固醇消炎止痛藥均具有消炎作用,並用於緩解類風濕痛的症狀。兩種藥物均可能導致腸胃道出血,而當兩種藥物同時使用更會增加有關風險。

現時,本港有六十六款含皮質類固醇及非類固醇消炎止痛藥混合成分的註冊藥劑製品,分別由六間本地藥物製造商製造,全部屬處方藥物,只可在藥房及在註冊藥劑師監督下按醫生處方才可售賣。有關產品的名單列於附件。

衞生署發言人說:「當委員會的決定於二○一四年一月一日生效時,所有藥物製造商、批發商和零售商須立即停止售賣或分銷含皮質類固醇及非類固醇消炎止痛藥混合成分的藥劑製品。藥物製造商並須在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從市場回收有關產品。其後,衞生署會對非法管有或銷售有關產品的供應商提出檢控。」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一三八章),售賣或管有未經註冊藥劑製品均屬刑事罪行,每項罪行的最高罰則為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建議:「正在服用有關產品的病人應盡快諮詢醫生,檢討其治療計劃。他們不應突然停止服用有關藥物,因為突然停服皮質類固醇可能對健康有嚴重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