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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
  • 560期

實試二手交易平台
刊登限制、收費、私隱、保障大檢閱

實試二手交易平台
刊登限制、收費、私隱、保障大檢閱

網上二手物品交易愈趨普遍,消費者既可以較相宜的價格購得心頭好,又能延長物品壽命,可支持環保之餘,亦有助促進可持續消費。市面上的相關平台選擇眾多,然而它們能否提供一個公平、透明,以及安全的交易環境,對消費者而言至關重要。有見及此,本會調查了市場上7個較常見的網上二手交易平台,並列出於網上交易時應注意的事項和安全貼士,供消費者參考。

網上物品交易的各方責任

《商品說明條例》訂明,「商品說明」就貨品而言,指以任何方式就該等貨品或該等貨品的任何部分而作出的直接或間接的顯示,包括於網上二手交易平台上所作出的顯示。《條例》的第7(1)(a)條指出,任何人如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任何貨品;或供應或要約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即屬犯罪。而該條例的第7(1)(b)條列明,任何人管有任何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售賣或任何商業或製造用途,即屬犯罪。

由於《商品說明條例》訂明,「消費者」指就某營業行為而言,該人行事(或其行事的本意)的主要目的,並不關乎該人的商業或業務,因此,《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執法指引》內指出上述條文並不適用於消費者之間的交易。要評估賣家是否一名「商戶」,將視乎進行有關活動的目的是否關乎該人士的商業或業務而定。根據案例,是否構成「商業」或「業務」須視乎交易程度、經常性、組織,以至賣家的意圖等因素。

「貨不對辦」是否構成虛假商品說明須視乎賣家作出的說明是否帶有或達到關鍵程度的虛假或誤導性。另外,《商品說明條例》為賣家提供免責辯護,在賣家已採取一切合理防範措施並已盡一切應盡的努力以避免干犯該罪行的情況下,賣家未必會被定罪。但無論如何,若賣家作出虛假的事實陳述以誘使買家與它訂立合約,有可能構成失實陳述,買家可根據《失實陳述條例》及普通法提出民事索償,向法庭要求撤銷合約及追討賠償。

網上售賣物品的人士切勿出售冒牌物品,於採購物品時亦應小心謹慎,因售賣冒牌物品屬嚴重罪行,須負上刑責。根據《商品說明條例》的第9(2)條,任何人將任何應用偽造商標的貨品,或將任何以虛假方式應用商標或與商標極為相似而相當可能會使人受欺騙的標記的貨品出售或展示,或為售賣或任何商業或製造用途而管有該等貨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而有別於Q1所提及,此條文適用於消費者之間的交易。至於買家方面,《商品說明條例》則未有規管購買冒牌物品的行為,不過消費者亦應尊重知識產權。

至於平台是否會因賣家的上述行為而被追究責任,目前香港案例未有指明,法庭或會考慮其商業模式以及對銷售過程及產品或服務的控制程度而定案。

無論如何,商標持有人可能會因商標侵權和假冒而對作為「商戶」的賣方和平台提出民事訴訟。

根據《盜竊罪條例》第24條,任何人如(在偷竊過程中除外)知道或相信某些貨品是贓物而不誠實地收受該貨品,或不誠實地從事或協助另一人或為另一人的利益而將該貨品保留、搬遷、處置或變現 (或作出如此安排),即屬處理贓物;任何人處理贓物,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監禁最高14年。就此,法庭一般認為,如一方明知貨品是贓物而仍然收受該物品,其行為應被視為不誠實。而如其懷疑物品是贓物,卻故意對有關情況視而不見,亦可被視為知悉該物品是贓物。

此外,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物品是盜竊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賊贓,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最高5百萬元及監禁最高14年。

假如賣方接收某物品時知悉其為賊贓,即會觸犯《盜竊罪條例》第24條。如其知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物品為賊贓,但仍然經網上平台出售有關物品,便會觸犯《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

同樣地,如買方經網上平台收受或購買某物品時知悉或相信某貨品為贓物,便會違反該等法例。如買方其後知悉或懷疑該物品為贓物,其有責任向執法機構作出披露。

平台亦受以上條例規管,即如平台知悉某賣家的物品為贓物,仍容許其在平台上出售,或可視為從事或協助另一人或為另一人的利益而將該貨品保留、搬遷、處置或變現該物品,便會觸犯《盜竊罪條例》第24條。此外,如平台知悉或懷疑該物品為贓物,其有責任向執法機構作出披露。平台若收到執法機構通知,要求移除某些證實為贓物的刊登物品時,平台亦有責任遵從有關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