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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輕信承辦商 違法安裝太陽能發電系統 未能賣電 反惹麻煩

勿輕信承辦商 違法安裝太陽能發電系統 未能賣電 反惹麻煩

上網電價計劃是現行《管制計劃協議》下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措施。計劃下,在處所安裝太陽能光伏或風力發電系統的人士,能夠以一般電費最高約五倍的水平,向兩間電力公司售賣所生產的可再生能源電力以賺取回報。此計劃自2018年起正式接受申請後,坊間承辦太陽能光伏系統之公司應運而生,惟服務質素參差,以致有消費者付款後因種種問題而招致損失。

個案分享

 

陳太對上網電價計劃感興趣,早前聯絡A公司上門勘察,當時已告知對方家中使用單相供電,以及天台有已申報的豁免管制僭建物。A公司視察後建議於現有僭建物旁邊加建相約高度的簷篷(超出1.5米高),再於簷篷上安裝太陽能板,聲稱這樣可以將整個天台覆蓋,同時保留現有僭建物,費用$198,000。由於A公司保證不需要清拆及不會影響現有僭建物,陳太認為做法較簡單,職員並提及有單相供電成功申請的例子,她遂支付訂金$19,800。
不久後,A公司聲稱電力公司已批准申請,但陳太必須由單相供電改為三相供電,所涉額外工程費3萬。陳太認為費用超出其預算,工程需時,故不接納做法。雙方交涉期間,陳太自行向屋宇署及電力公司查詢,發現部門回覆與A公司說法不一。屋宇署表示根據於村屋安裝光伏系統之規定,天台不可有任何僭建物,已申報並被屋宇署確認的僭建物亦必須清拆。電力公司則指陳太處所單相供電1kw容量不足,必須先升級至三相供電提供6kw容量。A公司雖曾再三保證於僭建物旁邊加建簷篷安裝太陽能板的做法可行,但陳太質疑不可靠,亦對A公司失去信心,要求取消工程。

 

本會跟進

 

本會聯絡A 公司時,其接線職員一直聲稱負責人不在,即使本會多次促請A 公司跟進,對方亦從未給予具體回覆。由於A公司不積極跟進,本會建議陳太諮詢獨立法律意見,再考慮是否透過民事途徑跟進。

 

 

李先生2019年9月委託B公司於其村屋天台安裝太陽能光伏系統,工程費$168,000,分三期支付。取得電力公司批出申請後,B公司委派外判公司上門安裝支架及太陽能板,過程大致暢順,其後通過電力公司檢測等手續後,李先生之太陽能光伏系統於2020年3月正式掛錶。兩個月後,李先生發現逆變器配件有問題,B公司曾派員上門替其更換配件,惜不久後問題再次發生,使李先生大為不滿。B公司負責人雖曾以訊息回覆答應處理,惜事後不了了之,多次催促亦無果,李先生遂請求協助安裝的外判師傅代為聯絡,B公司同樣沒有回覆。李先生指合約訂明太陽能板免費保質15年,系統配件免費保質5年及支架免費保質10年,他重申逆變器配件短時間內兩度出現問題並非人為損壞,故必須確保B公司承諾履行保養,才會支付5萬元工程尾數。

 

本會跟進

 

本會曾透過不同方法聯絡B 公司均不得要領,李先生亦無意糾纏下去,已自行委託外判師傅更換配件,系統回復正常運作。李先生表示,由於B 公司聲稱提供的保養名不符實,會保留尚餘尾數,以備用作日後自行負責的維修保養開支。

 

 

張先生早前購入私人屋苑連天台單位自住,並有意參加上網電價計劃,遂委託代辦太陽能光伏系統工程之C公司提供服務,工程費為$265,000,費用包括安裝設備、代為申請上網電價計劃、處理向屋宇署呈報及代辦機電工程署發電註冊證等程序。張先生簽約當日支付首期訂金$26,500,其後交由C公司向電力公司及物業管理公司申請,不料物業管理公司其後指太陽能光伏系統工程未符合相關法例規定,不批准安裝。由於無法展開工程,張先生要求退款,C公司職員雖曾承諾跟進,但等候一個月仍未有回音,張先生決定向本會求助。

 

本會跟進

 

C公司回覆本會,指合約訂明如申請不獲電力公司批准,公司會全數退回訂金,但張先生之申請已獲得電力公司批准,根據合約理應毋須退訂。C公司聲稱太陽能系統安裝方法只需要根據《建築物條例》下的「小型工程條例監管制度」,重申其公司的太陽能系統符合相關法例的要求,只是物業管理公司不同意安裝,現酌情扣減$11,500工作成本後退款,惟張先生不接納此方案。經本會再次調停,C公司最終同意扣減$5,000工作成本後將餘款退回張先生,雙方達成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