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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投訴個案看保險公司的披露責任

從投訴個案看保險公司的披露責任

保險合約以最大誠信為訂立基礎。投保和承保兩方在立約前,須披露所有與合約相關的重要事實。消費者須盡力理解和掌握披露責任的範圍和程度。保險公司也需履行披露責任,包括在銷售時向投保人如實及完全披露如保障範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重要資料。但本會發現某些保險公司履行有關責任時,手法未如理想。例如未有清楚告知消費者,保單內某些影響保障範圍的名詞不同於一般理解的定義,如將冠狀動脈疾病療法「通波仔」界定為非手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