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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宗罪:饵诱式广告宣传 (个案二 罪行解说)

罪行解说

超级市场的​​全版报纸广告列明XX牌食油减至港币9.9元,但其供应的XX牌食油只有一箱,超级市场未能按指明价格提供合理数量的XX牌食油,这可能构成了条例中饵诱式广告宣传罪行
 
另外,虽然广告列明「优惠只限今天」,但超级市场实则只于推广当日的早上将食油上架,属于没有按广告所指明的期间(应被视为推广当日超级市场的​​营业时间)按该价格供应该产品,故此这亦属于条例中饵诱式广告宣传
 

提醒消费者

精明小贴士

  1. 消费者应详细阅读广告内容,留意商户提供货品的数量、供应日期、额外收费、条款限制等。
  2. 消费者前往购物前,可先联络商户查询货品或服务供应的详情。

 

投诉及索偿途径

  1. 按具体情况,向以下机构作出投诉:
    1. 香港海关
    2. 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有关广播及电讯服务事宜)
    3. 消费者委员会
  2. 如因他人针对你作出构成上述罪行的行为而蒙受损失,可透过民事程序索偿:
    1. 如索偿金额港币50,000元或以下:小额钱债审裁处
    2. 如索偿金额多于港币50,000元但不超过港币1,000,000元:区域法院
    3. 如索偿金额多于港币1,000,000元: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此外,可按具体情况,循以下途径寻求法律意见及/或协助:
    1. 专业律师意见
    2. 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
    3. 民政事务处法律咨询中心提供的免费法律咨询
    4. 向法律援助署申请法律援助
    5. 申请消费者委员会的消费者诉讼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