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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宗罪:餌誘式廣告宣傳 (個案二 罪行解說)

罪行解說

超級市場的全版報紙廣告列明XX牌食油減至港幣9.9元,但其供應的XX牌食油只有一箱,超級市場未能按指明價格提供合理數量的XX牌食油,這可能構成了條例中餌誘式廣告宣傳罪行
 
另外,雖然廣告列明「優惠只限今天」,但超級市場實則只於推廣當日的早上將食油上架,屬於沒有按廣告所指明的期間(應被視為推廣當日超級市場的營業時間)按該價格供應該產品,故此這亦屬於條例中餌誘式廣告宣傳
 

提醒消費者

精明小貼士

  1. 消費者應詳細閱讀廣告內容,留意商戶提供貨品的數量、供應日期、額外收費、條款限制等。
  2. 消費者前往購物前,可先聯絡商戶查詢貨品或服務供應的詳情。

 

投訴及索償途徑

  1. 按具體情況,向以下機構作出投訴:
    1. 香港海關
    2.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有關廣播及電訊服務事宜)
    3. 消費者委員會
  2. 如因他人針對你作出構成上述罪行的行為而蒙受損失,可透過民事程序索償:
    1. 如索償金額港幣50,000元或以下:小額錢債審裁處
    2. 如索償金額多於港幣50,000元但不超過港幣1,000,000元:區域法院
    3. 如索償金額多於港幣1,000,000元: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此外,可按具體情況,循以下途徑尋求法律意見及/或協助:
    1. 專業律師意見
    2.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3. 民政事務處法律諮詢中心提供的免費法律諮詢
    4. 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
    5. 申請消費者委員會的消費者訴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