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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一手住宅物业:建议及前瞻

  • 2021.10.28
境外一手住宅物业:建议及前瞻

境外一手住宅物业:建议及前瞻

消费者对境外物业的需求持续增长,但购买境外物业动辄过百万元,并存在较高的风险和不明朗因素,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委员会从多角度检视现行法例和监管架构是否存在漏洞,分析业界有否出现不良营商手法,并公布题为「境外置业添保障」研究报告

不难理解,购买境外物业所涉及的问题和潜在风险非常复杂,因此消费者更需要准确及全面的资讯,并需得到足够的预警,以便他们作出明智的选择。为兼顾加强消费者保障及维持地产代理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消委会在充分考虑持份者的意见和关注下,并根据是次研究的结果,提出以下五项建议以加强境外物业市场的消费者保障:

 

  1. 规定所有从事销售香港境外一手住宅物业的地产代理及营业员须根据《地产代理条例》取得牌照,即所有从事香港境外一手住宅物业的地产代理或营业员,不论他是否纯粹处理此等物业,均须按照《地产代理条例》取得牌照。
  2. 《地产代理条例》的第3644条下所列明地产代理及营业员有关资料披露的法定责任及对广告内容的监管应进一步生效并适用于境外一手住宅物业的销售。
  3. 透过具约束力的地产代理监管局指引,规定给予买方的资料及规管境外一手住宅物业的广告内容。

 除现有规定,消委会建议对给买方最主要的四份文件的内容提出更多资料披露的规定: (一)尽职审查报告中应包含报告发行人的名称、所属机构及专业资格;(二)法律意见中应说明当地是否有任何订金保障机制;(三)警告声明中应加入有关汇率浮动风险、卖方可能无法兑现任何租金收益或承诺及延迟交楼等不同方面的警告;(四)销售及推销文件中应订明某些资料。

至于广告监管方面,广告不但应清晰易读地说明某些重要基本资讯,亦不得夸大或提供属虚假或误导的表述。另外,对指定警告句语在印刷广告的字体大小和对电子媒体广告出现时间应有所规定。 

 

  1. 就留位费引入不少于7天的强制性冷静期。如准买家在冷静期内决定不继续交易,地产代理应可以从留位费中扣除合理而不过多的金额为行政费用。
  2. 按渐进方式,若在上述四项建议落实后仍有进一步加强消费者保障的必要,便应强制要求所有境外一手住宅物业的销售须由持牌地产代理/营业员进行。

 

「境外置业添保障」研究报告全文,请浏览:https://www.consumer.org.hk/tc/advocacy/study-report/purchase-of-po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