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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一手住宅物業:建議及前瞻

  • 2021.10.28
境外一手住宅物業:建議及前瞻

境外一手住宅物業:建議及前瞻

消費者對境外物業的需求持續增長,但購買境外物業動輒過百萬元,並存在較高的風險和不明朗因素,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消費者委員會從多角度檢視現行法例和監管架構是否存在漏洞,分析業界有否出現不良營商手法,並公布題為「境外置業添保障」研究報告

不難理解,購買境外物業所涉及的問題和潛在風險非常複雜,因此消費者更需要準確及全面的資訊,並需得到足夠的預警,以便他們作出明智的選擇。為兼顧加強消費者保障及維持地產代理市場的可持續發展,消委會在充分考慮持份者的意見和關注下,並根據是次研究的結果,提出以下五項建議以加強境外物業市場的消費者保障:

 

  1. 規定所有從事銷售香港境外一手住宅物業的地產代理及營業員須根據《地產代理條例》取得牌照,即所有從事香港境外一手住宅物業的地產代理或營業員,不論他是否純粹處理此等物業,均須按照《地產代理條例》取得牌照。
  2. 《地產代理條例》的第3644條下所列明地產代理及營業員有關資料披露的法定責任及對廣告內容的監管應進一步生效並適用於境外一手住宅物業的銷售。
  3. 透過具約束力的地產代理監管局指引,規定給予買方的資料及規管境外一手住宅物業的廣告內容。

 除現有規定,消委會建議對給買方最主要的四份文件的內容提出更多資料披露的規定: (一)盡職審查報告中應包含報告發行人的名稱、所屬機構及專業資格;(二)法律意見中應說明當地是否有任何訂金保障機制;(三)警告聲明中應加入有關匯率浮動風險、賣方可能無法兌現任何租金收益或承諾及延遲交樓等不同方面的警告;(四)銷售及推銷文件中應訂明某些資料。

至於廣告監管方面,廣告不但應清晰易讀地說明某些重要基本資訊,亦不得誇大或提供屬虛假或誤導的表述。另外,對指定警告句語在印刷廣告的字體大小和對電子媒體廣告出現時間應有所規定。 

 

  1. 就留位費引入不少於7天的強制性冷靜期。如準買家在冷靜期內決定不繼續交易,地產代理應可以從留位費中扣除合理而不過多的金額為行政費用。
  2. 按漸進方式,若在上述四項建議落實後仍有進一步加強消費者保障的必要,便應強制要求所有境外一手住宅物業的銷售須由持牌地產代理/營業員進行。

 

「境外置業添保障」研究報告全文,請瀏覽:https://www.consumer.org.hk/tc/advocacy/study-report/purchase-of-po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