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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会就《2011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草案》的意见

  • 意见书
  • 2012.04.20

就《2011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草案》中一些条文,消委会有以下意见:

1.    消委会注意到政府当局于CB(2)1169/11-12(01) 号文件第9及24段建议,如资料使用者在收集资料时,不拟把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用于售卖、直接促销或提供予他人以供用于直接促销,但及后拟这样做,他必 须以书面提供指定资讯及回应设施(须以易于阅读并理解的方法呈示),以及收到资料当事人的书面回覆(无论是透过回应设施与否)表示资料当事人不反对资料使 用者这样做,才可这样做。

2.    看来上述修订建议并不适用于在收集个人资料时,资料使用者已拟或正拟售卖、把资料用于直接促销的或把该等资料提供予他人以供用于直接 促销的情况。而消委会认为应把上述修订建议的应用扩展至这情况,原因如下:

2.1.    上述修订建议乃回应文件第6段所述「不回覆不可视为不反对」的正确论点,而该段亦提述达致这论点的原因,即「有关通知未有送达资料当 事人」或 「资料当事人表示反对的回覆未有送达资料使用者」,然而消委会认为还有一些情况支持这论点,例如资料当事人因
i)    教育水平所限,
ii)    语文隔阂(草案没有订明资料使用者所须向资料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资讯及回应设施所使用的语文,不谙有关资讯和回应设施所使用语文的资料 当事人,难以理解书面资讯及回应设施的内容);或
iii)    身体障碍,如视障;
而实际上不会知悉资料使用者有意售卖其个人资料,或使用或转移其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用途,更遑论向资料使用者发送书面的反对回应。

2.2.    消委会认为「30日内(回应期内)不发送回覆视为不反对的安排」不单止如文件第7段所指,旨在处理资料使用者在收集资料时不拟把资料 用于直接 促销或把该等资料提供予他人以供用于直接促销,但在收集了个人资料后才有意这样做的情况。

2.2.1        草案第35A条中「回应期限」之定义包括「如在(资料使用者)提供(书面)资讯时,该资料仍未被收集」的情况下,自收集该资料之日起 计的30日期间。而「书面资讯」之目的是:
i)    在拟售卖个人资料方面,向资料当事人说明拟售卖的个人资料种类、拟售卖予甚麽类别的人等;

ii)    在拟直接促销中,为资料使用者本身目的,使用个人资料方面,向资料当事人说明拟使用的个人资料种类,及该资料拟就甚麽类别的促销标的 而使用;

iii)     在拟将个人资料提供(以售卖以外形式)予某人,以供在直接促销中,为该人本身目的而使用方面,向资料当事人说明拟提供的个人资料种 类、拟提供予甚麽类别的人,及拟就甚麽类别的促销标的而使用。

2.2.2        从上述定义理解,这「30日内(回应期内)不发送回覆视为不反对的安排」也应用于在收集个人资料的时候或之前,资料使用者已拟售卖、 把资料用 于直接促销的或把该等资料提供予他人以供用于直接促销的的情况。

2.2.3        既然无论在收集个人资料时,资料使用者是否已拟售卖、使用或提供该资料,本应反对上述售卖、使用或提供的资料当事人都可能因某些原 因,不能在 回应期限内,发送书面回覆表示反对,故此「不回覆不可视为不反对」的正确论点应该用样适用于在收集个人资料时,资料使用者已拟或正拟售卖、使用或提供该资 料的情况。

3.    简而言之,消委会支持撤回「30日内不发送回覆视为不反对的安排」,并建议这安排应扩展至在搜集个人资料时,资料使用者已有意售卖、 把资料用 于直接促销的或把该等资料提供予他人以供用于直接促销的情况。换句话说,第35C(2)(b)(ii) 、35J(2)(b)(ii) 及35O(2)(b)(ii) 条应予撤回。

4.    消委会同意「回应期过后,资料当事人表示反对须以书面作出」的规定,会给有意表示反对资料使用者把其个人资料售卖或用于直接促销的资 料当事人 构成障碍,故此支持文件有关撤回这规定的建议,让资料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要求资料使用者停止把其个人资料用于直接促销。

5.    此外,消委会支持文件有关在回应期过后,资料当事人表示反对时,资料使用者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获得该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的人 士停止把该资料用于直接促销的建议。

6.    在资料使用者向资料当事人提供的指定资讯中述明资料使用者拟把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售卖、用于或提供给他人以用于直接促销,可让资料 当事人更清晰理解有关情况,有助他作出是否反对的合适决定。

7.    对于政府建议修订草案中「售卖」一词的定义,使规管范围限于售卖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用途的行为,消委会不表同意。消委会认为保护个人 资料的法 律应体现社会对有关个人资料的私隐权的尊重,以及在各个范畴里为个人资料方面的私隐提供适当的保障。相信个人资料并非只用于直接促销,它亦可有其他用途, 例如用于对消费行为或其他方面的市场研究。似乎,有关的规管限于售卖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用途的行为的建议缺乏充份理据,而这建议更会削弱对个人资料方面私隐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