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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就「法律执业的有限法律责任合夥事宜」提交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的意见书

  • 意见书
  • 2009.06.11

前言

  1. 因应在2009年5月25日委员会会议中的讨论,尤其是律师会代表确认建议中有限合夥制只限于合夥律师因疏忽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消委会就上述议题重新作出以下意见。本意见书将取代消委会在2009年5月21日向委员会提交之意见书。
     
  2. 消委会原则上不反对事务律师采用「有限法律责任合夥制度」 ("有限合夥制"),但大前提是消费者利益能获得足够保障。
     
  3. 然而,消委会察觉到在建议中的有限合夥制下,消费者利益未获充分处理。
     
  4. 消委会理解到有限合夥制是为法律专业提供一个业务架构,向并无犯错的合夥人,赋予有限法律责任的特权,以便将他们的个人资产豁除于因其他合夥人的疏忽行为而引致的申索范围之外。
     
  5. 消委会亦注意到律师会于2009年3月29日致委员会主席信函("信函")之附件中的第二页,提到建议中的有限合夥制并不是一个独立法律个体,换言之,有限合夥将不能提出申索或被申索。
     
  6. 信函中的第四页则提到一个于2008年5月展开有关有限合夥制的问卷调查。该信函指出「在回覆的事务律师行当中,有一部份为国际性事务律师行,它们对于在香港引入有限合夥制表示支持。」信函中没有提及一般消费者较多聘用的本地事务律师行对此的支持程度。虽然如此,有限合夥的优势以及其欠缺实质门槛的转换程序相信会令它成为本地事务律师行一个吸引的选择。其实由信函的附件中似乎已可略悉有限合夥制的转换程序将会是简易的 - 它既没有规定律师行合夥人必须披露其财务状况,也没有要求成立有限合夥必须先得到律师会的批准。此外,它亦欠缺任何关于税项上的附加规定。由此可见,建议一旦获得通过,大多数本地事务律师行将可能会转换成以有限合夥形式经营。

消委会的关注

消费者追偿的机会

  1. 消委会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其中一项是事务律师行由普通合夥转变为有限合夥所带来的后果将会是:因一位合夥人之疏忽或失当行为而造成损失之风险,将由目前由合夥所承担,而转移至消费者身上。
     
  2. 在这制度的转变下,因一位合夥人的疏忽而受影响的消费者,祗能够向该位合夥人追讨,而不能像现时般,可以向律师行内任何一位或所有合夥人追究。由于建议中的有限合夥并不是一个独立法律个体,消委会质疑受影响的消费者能否向它追讨赔偿。因此,事务律师行由普通合夥转变为有限合夥将可能会减低消费者的获偿机会。
     
  3. 消委会明白到现行的专业弥偿计划("该计划")就确保在疏忽申索中从有限合夥中的失责合夥人获取赔偿方面,对消费者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
     
  4. 然而,据消委会理解,弥补额仍会依旧以每宗申索港币一千万元为限。在现行的普通合夥制度下,一名消费者在因合夥人的疏忽作为而追讨超出弥偿限额而未获清偿的裁定赔偿馀额时,是可向任何或所有合夥人追讨的。
     
  5. 有限合夥制将会减低在疏忽索偿中消费者可获取超出弥偿限额而未清偿的馀额之机会。在失责的合夥人无力清偿申索或其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讨回的机会尤为渺茫。
     
  6. 消委会亦注意到上述法定弥偿的限额自1994以来维持不变。消委会质疑目前的限额是否还足够应付目前的需要。例如,物业价格自1994年以来上调不小,而 不少数量的交易,涉及的物业价值动辄超过一千万。我们认为若施行有限合夥制,该计划应予检讨,以确保使用法律服务的消费者之利益,得到足够保障。
     

承受风险方面之不公平

  1. 另一方面,一般使用法律服务的消费者较多信任有关事务律师的全体合夥人而非某一合夥人。通常他们给转介予法律文员或助理律师为其提供服务,至于哪一位合夥人将处理或督导其个案,他们未必知晓;更遑论合夥人的专业能力和偿还申索的经济能力。他们一般都没法选择哪一位合夥人为其提供服务。他们会认为自己是光顾该合夥而非某一位合夥人。
     
  2. 相反,合夥内的合夥人则应该彼此熟悉。他们有足够条件决定是否成立合夥及对方是否值得信任,而使用法律服务的一般消费者却无从掌握到合夥人能力。
     
  3. 为了尽量减低在有限合夥制下,没法讨回失责合夥人疏忽所产生损失的风险,消费者可能须要确定经办合夥人是否「身家丰厚」。但是,我们实难以预期消费者会有任何途径查究经办合夥人的财政能力。
     
  4. 因此,若要消费者去承担因失责合夥人的疏忽而产生损失之风险,是不公平的,而事实上此等风险一向是整体合夥人所承担的。
     

消费者的选择

  1. 现时,在考虑专业疏忽方面的追偿机会,消费者会觉得合夥较独资经营的稳妥。消委会关注到若有限合夥制施行,消费者的选择将受到限制。正如上文所提及,有限合夥可能成为事务律师行的主流经营模式。在此情况之下,消费者除了使用有限合夥的服务之外,并别无太多选择。然而,在承担法律责任方面,合夥跟独资经营的将没多大分别。

无限责任架构的摧毁

  1. 从上述2009年3月24日律师会致委员会主席的信函中,得悉有建议成立另一有限责任机制 - 律师法团,目的是让独资经营的律师可选择转变为有限责任个体。
     
  2. 这令消委会关注到作为数百年来理想地保障消费者利益的无限责任架构,其能发挥的作用将所馀无几。
     

对专业及道德表现的影响

  1. 此外,消委会亦忧虑当共同和各别责任制被取代后,合夥在监察其成员之专业道德操守及工作质素方面的积极性将会降低。
     
  2. 我们觉得普通合夥制的共同及各别责任原则,可确保合夥人在合夥事务上与其他合夥人及合夥雇员保持直接的利害关系。这将有利于确保专业道德操守和专业责任得以体现。
     

结论

  1. 消委会根据现阶段所得的资料,建议下列各项应予以考虑:
    (i) 提高现行之法定弥偿限额或规定有限合夥必须投购加额保险;
    (ii) 使有限合夥成为一独立法律个体及须要为其成员的失当行为与不作为承担同等程度的法律责任;
    (iii) 制定有关有限合夥须保存资产以备供消费者提出申索的条例;
    (iv) 有限合夥须向消费者作出充足的披露,让他们能够自行评估聘用有限合夥的风险。
     
  2.  消委会正期望一个适当地保障消费者利益,并确保法律专业遵行高度专业及道德规范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