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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就「保健组织的规管」提交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的意见书

  • 意见书
  • 2007.06.11
  1. 去年三月,消费者委员会向委员简介本会对规管「保健组织」的看法,并建议政府透过一系列的措施对保健组织的运作进行规管,其中包括设立发牌制度、保健组织负责人须由医生出任,及制定营运守则。本会很高兴政府在制定相关措施时参考了部分建议。

医务总监概念

  1. 本会知悉,政府将要求医疗集团委任医务总监,作为加强规管保健组织的第一步,本会原则上支持。
     
  2. 就医疗集团聘请医务总监能否有效保障病人利益,本会认为重点是,医务总监在医疗集团能否做好「把关人」的角色,确保医疗集团提供的医疗服务不会由商业决定支配。本会建议,政府必须规定医疗集团委任医务总监,和赋予医务总监在医务及营运上拥有实际的「话事权」,否则要求医务总监对医疗集团的行事负上责任,既对医务总监不公平,亦不能有效保障病人的利益。
     
  3. 此外,若容许医疗集团的拥有人同时出任医务总监,政府将如何解决角色冲突的问题,确保作为拥有人的医务总监会做好「把关人」的角色,值得探讨。
     
  4. 长远来说,本会认为即使落实医务总监的概念,如监管目标仍然单单依赖以规管个别医生为本,即由受雇于医疗集团的医生及医务总监对病人负责,而医疗集团非医护人员及其拥有人,却在规管架构以外,病人仍有可能得不到全面而稳妥的保障。本会建议,政府继续研究是否需要为保健组织制定一套全面的监管制度。

医务总监指引

  1. 本会知悉,卫生署拟颁布指引,涵盖不会纳入医务委员会监管范围而医务总监又须符合的额外要求,作为《医生专业守则》的补充。本会支持政府制定有关指引,并促请政府一并考虑制定医务总监须符合的要求,例如其资历要求。
     
  2. 随着医疗科技日新月异,未来医疗服务的运作及供应模式或许会有很大的改变,本会认为,长远来说,制定一套营运守则,适用于所有向公众提供医疗服务的个体或机构,较之侧重以医务总监为本的指引,弹性会更大及公平。
     
  3. 营运守则应同时涵盖保健组织营运的问题,例如就收费透明度、宣传及广告资料、交易合约内容、处理消费者投诉等作出指引,以提升专业水平及服务质素。

公开保健组织名单

  1. 本会支持政府设立名单表列已委任医务总监的医疗集团,并将名单公开,为消费者提供有用指南。
     
  2. 然而,对于表列制度并非强制性,而不聘用医务总监的医疗集团仍可向公众提供服务的话,本会关注能否达到政府预期保障公众健康的目的。

设立发牌制度

  1. 本会建议,政府在要求增加资讯披露的同时,可考虑推行发牌制度予以配合。除了要求医疗集团必须委任医务总监外,亦应规定在香港无论以任何经营模式运作,凡向公众提供医疗服务的保健组织都必须申领牌照,以及向发牌机构负责,承担在营运及医务事宜的责任。
     
  2. 如保健组织违反营运守则,发牌机构亦可视情况作出谴责或除名,而有关资料亦需予以公开,让消费者知道。

结言

  1. 最后,本会希望政府在制定保健组织的规管措施时,亦同时兼顾未来医疗服务的发展,设立一套具前瞻性的制度,以「医疗服务活动」而非以服务提供者作为规管对象,可以更佳保障到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