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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向《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草案》委员会提交的意见

  • 意见书
  • 2006.10.10

引言

1. 消费者委员会全力支持《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草案》的目的和原意,现时滥发讯息的情况无疑已是本地和全球性的问题,后者须透过国际上政府之间的合作解决。本会欢迎政府采取行动引入反滥发讯息法例,表明香港对监控全球性滥发讯息的决心。

选择接收机制-消费者的真正选择

2. 不过,草案采取的『选择不接收机制』会为不愿意接收讯息的消费者添加麻烦,而不是把责任加诸讯息传递的发送人。消委会认为 『选择接收机制』才能给予消费者真正的选择,亦可有效对抗滥发讯息。

消费者不愿接收讯息的要求

3. 消委会对草案的成效亦有保留。本会关注用以支持『选择不接收机制』的规例未能切实达成立法的原意。因为境外执法的困难,海外滥发讯息者将不会因违反第八条『取消接收要求』的规定而负上法律责任。相反地,发出『取消接收要求』帮助海外滥发讯息者确定发出有关要求的电邮地址的存在,因而便利发出更多垃圾讯息。第九条容许的十个工作天的宽限期不会对海外滥发讯息者有任何效果,另一方面,本地滥发讯息者亦可能利用这十天的宽限期,尽量发放讯息到有关的电邮地址。

拒收登记册

4. 「拒收登记册」的原意为防止滥用「选择不接收机制」,但境外执法的困难却会自相矛盾地鼓励海外滥发讯息者从登记册上取用资料。无论草案中建议的违法惩罚有多重,除非可对海外滥发讯息者有效执行,否则将不能对他们起阻吓作用。

5. 以上提到,十个工作天的宽限期很容易被滥发讯息者滥用,在宽限期满之前,发放垃圾讯息给刚刚加入登记册的电邮地址。

6. 有见及此,消委会相信有需要加快国际间合作解决境外执法问题。消委会建议草案委员会慎重考虑防预措施,减低滥用的可能,例如缩短宽限期。

不管制人对人的电话推广活动

7. 消委会对有关草案不管制人对人的电话推广活动感到失望。消费者仍会受电话销售的骚扰。为要平衡正常和合法的市场推广活动与保障消费者免受滋扰,消委会促请政府考虑分配特定电话「字头」作电话销售,使消费者可自行甄别有关讯息。有特别「字头」推销号码后,亦可考虑引入来电者收费机制,使电话推销商更选择性地发放讯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