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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因应「电力市场未来发展:为新的电力供应源所作出的准备」呈交立法会经济事务委员会的意见书

  • 意见书
  • 2006.06.30

引言

  1. 消费者委员会乐于向立法会经济事务委员会就香港电力市场发展方面提交意见,包括为新的电力供应源所作的准备及相关事宜例如:开放电网和加强联网、配对的规管架构和开放电力市场的时间表,提交意见。

竞争是促进经济效益的原动力

  1. 某些持分者认为改变现状会影响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引入竞争带来的预期经济好处可能低于预期。
  2. 本会认为就电力市场未来发展的讨论,最基本的考虑因素是香港能持续不断提高电力供应服务的效率。固然,这可通过行政监管手段,但香港一向成功地奉行开放市场经济政策,应尽量利用市场竞争机制以提升服务效率。
  3. 香港电力市场有其特性和营商环境,开放市场的初期只会导致有限度的竞争,原因是现存经营者拥有基建设施的优势,另建一套基础建设恐怕是不切实际或非常困难。此外,当政府和有意加入竞争的公司在不同层次使用现有基础建设时,须与现有经营者讨论,甚至讨价还价。再者,根据同类型经济社会的市场开放经验,开放市场初期取得的得益多数只会惠及商业用家,而不是住宅的用户。

分阶段开放市场

  1. 本会认为应以分阶段方式,透过结合监管措施和市场开放政策寻找适当平衡,为消费者提供有效率和低成本的服务。本会相信政府的行政规管,加上分阶段在可行时引入竞争及开放市场,是最佳的处理方法。

规管监察

  1. 本会认为应设立特定机构监察能源市场引入竞争的情况。香港可以汲取其他先进地区类似的市场开放经验,从中了解其所犯的错误和可达致的好处。其他经济地区的经验显示,市场开放需要由政府机构不断进行监察,订立规则,快速地处理可能发生的问题,特别是:
    1. (1)     审视基建发展,透过适当投资维持可靠的电力供应。
    2. (2)     保障竞争,例如:立法赋予新经营者在合理条件下有权使用现存经营者的基建系统。
    3. (3)     保持零售市场价格规管,确保所有消费者均可分享市场开后效率提高所带来的收益。
  2. 这规管模式与电讯管理局在香港电讯市场开放时所采纳的模式相似。
  3. 作为第一步,本会同意维持利润管制协议安排,和在新的利润管制协议中加入保障条款:要求电力公司所有的发展计划和电费调整必须得到政府批准;包括发展再生能源的计划;又每五年检讨准许回报率以确定是否需要调整等。
  4. 维持有效的监管要素是须有足够资料为基础作出决定。政府已表明会要求电力公司向公众提供更多其他资料 ( 除商业敏感资料外 ) ,例如新发展项目的详情、售电情况及增长率等。增加透明度不但可以保障用户利益,令他们放心,同时让可能加入市场的经营者得到所需的资料作投资决定。因此,政府不宜轻易被电力公司以 " 商业机密 " 为理由,不愿意公开所持的数据。在市场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需要要求垄断的供电商在开放过程内披露更多资料。

加强联网

  1. 在分阶段开放市场政策下,本会认为利润管制协议的条款应规定现有电力公司提供联网供电的系统,最终目的是缔做有利环境,容许其他竞争的发电公司可利用电网供电。
  2. 首先,透过利润管制协议的规定,发电公司和基建拥有者可透过双方或多方协定促使联网。最终,这些协议和任何联营的供电系统(类似其他国家的安排),由特定监管机构透过发牌机制去规管。
  3. 引入新竞争发电公司有两种途径 - 透过法律有效的规定,订明两间电力公司有法律责任: (1) 增加彼此之间联网(在现阶段透过新的利润管制协议), (2) 开放电网给其他本地发电公司,例如:小型环保可持续发电系统或接连内地电网。
  4. 内地输电方面,有几个不会危害电力供应可靠性的方案可以采用,据所知,来自内地的供电方式有三种: 
    1. (1)     由一个指定发电厂提供固定的供应,厂方与香港透过电缆联系,而供应与内地电网系统并无紧密关系。
    2. (2)     经由一个和内地电网系统结合的发电厂提供 " 固定 " 的供应,但供应可能会因要支援内地而中止。
    3. (3)     短期性有经济效益的交易,适用的时间包括需求分散时和低电力需求时段内不同系统出现边际成本差异时。
  5. 只有第二种供电方法或会对香港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做成不稳定因素,而至少有两种方案可以安全地采用。为减低电力市场的不明朗因素,以免影响现存电力公司和可能加入香港市场的竞争者的投资意欲,本会建议政府应马上进行评估研究。

监管零售电费

  1. 从其他类似经济发展程度地区已开放电力市场的经验看来,继续监管零售市场电费价格是必要的。原因是在开放市场初期,新加入市场竞争的发电公司,不大可能即时令住宅用户有得益。当市场添加新竞争者时, " 摘肥而噬 " 的情况可能会出现。 " 摘肥而噬 " 指一个或多个供应商夺取低交易成本的用户(即大商业团体),亦即是利润较高的客户,而其他供应商只能为较高交易成本的用户 ( 即住宅用户 ) 提供服务。
  2. 16. 这情况是否构成一个重大关注要视乎香港市场的开放程度,和市场竞争的情况,新竞争者会否令原有经营者处于不利的地位 - 后者一方面必须遵从「全面服务条款」 即为所有偏远地区供电,同时又损失顾客。
  3. 本会期望政府采取措施保障住宅消费者,不会在引入新竞争者的时候,只有商业用户可享受提高效率带来的得益,而住宅用户反却要支付较贵电费 ( 现存供电公司有利润保证,须履行「全面服务条款」 ) 。政府可以考虑两个可行措施:一开始引入竞争时冻结住宅用户电力价格;或竞争的供应者透过支付行业征税,以肩负「全面服务条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