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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就「医院管理局引进标准药物名册」呈交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的意见

  • 意见书
  • 2005.06.13

引言

1.     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乐于向卫生事务委员会就医院管理局(医管局)的标准药物名册,提出意见。本意见书从较宏观角度讨论引进「标准药物名册」的安排。

一、标准药物名册

支持统一用药政策

2.     消委会支持医管局在公平和合理使用药物的原则下,在公立医院体系引入标准药物名册,以确保各医院用药一致及保障病人可公平地获处方具有疗效,并经验证安全的药物。本会希望在修订或删除名册内的药物时,关顾病人的治疗情况,作出弹性处理,例如给予病人充足时间完成疗程才转用新药。

提高药物名册透明度

3.     现时个别公立医院已推行药物名册制度,可惜的是公众知道的并不多,病人对医管局建议推行的标准药物名册万分紧张,担心自己服用的药物将不会获得资助,又不会继续由公立医院提供。

4.     医管局在谘询方面经已做了不少工作,但消委会希望全面实施标准药物名册的时候,医管局可以多做一点,进一步提高标准药物名册的透明度,向公众提供更全面的资讯,例如:清楚告诉公众哪项药物将会纳入标准药物名册内或将被删除、评审标准为何,以及向外公布检讨时间表等。这些都有助加强公众对药物名册的信心。

5.     消委会很高兴医管局承诺将会进一步提高药物检讨的透明度,以及订出评审时间表,让公众能够适时提出对药物名册的意见。

6.     消委会原则上同意将满足个人生活方式的药物划为标准药物名册外的药物。但把目前相当多人正在服用的偏昂贵药物 (例如降胆固醇药) 限制使用,令部分病人要转为自费购药,这可能导致病人选用疗效较次的标准药物,因而拖长就医的时间及增加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整体社会成本不减反加。

业外人士的参与

7.     据所知,医管局在草拟标准药物名册的过程,定期与病人团体会面并谘询他们的意见。消委会希望医管局考虑让业外人士也有机会参与这工作。

8.     一些医疗专业人士可能认为业外人士缺乏审议和筛选药物的专业知识。固然,评定药物是否纳入在标准药物名册内需要专业知识。可是,让业外人士成为工作一分子,一方面可以提高机制的透明度,增加公信力,又可以减低病人及公众对机制的误解,对业者和广大市民均有好处。

二、病人自费购买标准名册外药物

维持现有由医院药房提供药物的安排

9.     对于病人自费购买药物的供应安排,医管局似乎倾向让病人自行前往社区药房购买非标准药物,以达致平衡不同界别利益的目的,亦希望社区药房会因应这机会改善现行的不足之处,提高竞争力。

10.     不过消委会支持维持现有由医院药房提供药物安排,理据如下:

首先,医管局推出「标准药物名册」的新制度,界定某些药物不再由公帑补贴,(经济能力不能负担的病人除外)。新制度的实施应以尽量减低对病人影响为首要考虑,特别是要确保稳定供应、药的质素、价格、如何令病人方便取得药物。就上述重要因素,本会有如下分析:

  • 供应稳定:医院药房的药物供应相对于市面药房较为稳定,病人能够随时获得足够的药物供应。
     
  • 品质保证:医院药房对药物采购设有严紧的审批、监察及记录系统。病人会担心在市场上买到假药。
     
  • 价格合理、合乎经济负担能力:医管局藉大量购买药物获得折扣。即使医管局在出售药物时取回成本,因为没有盈利的因素,价格自然较便宜。这对一些经证实有显著疗效,但极度昂贵的药物,尤其显得重要。
     
  • 稳定价格的作用:藉医管局非牟利药房出售药物有稳定价格作用。当病人必须从市场上购买某些药物(如降胆固醇药),市面上出现大量药品需求,不排除一些私营药房会因不愁生意,而减低价格竞争的意欲,致令药物价格可能处于较高水平。
     
  • 方便程度:病人在医院药房购买由医管局医生处方的药物,较之自行前往社区药房购买更为方便。身体虚弱的病人,如要到不同药房找供应及比较价格,相当吃力,而长者更可能倚赖家人腾空到市面买药,以致不能及时获得药物治疗。

11.     基于上述原因,本会认为现时由医院药房向病人提供医管局医生处方的药物既然行之有效,对病人来说亦最为方便及可信赖,相对于让病人自行前往社区药房购买药物的方案,患病者要面对不少不明朗的因素,例如:药物供应不足和价钱不一,以及假药等问题,目前供应模式应予保留。

12.     消委会认为医管局可考虑在现时有提供私人诊症服务及配药的公立医院选取若干作为售卖非标准名册药物的试点,一方面可平衡社区药房购药的价格,亦可便利日后检讨病人对购药安排的取向。

13.     医管局亦可考虑由非牟利机构,在医管局内处理非标准药物的售卖,换句话说,消委会希望医管局暂缓在七月要求病人到市场购买药物的措施,这是因为医管局作为一间由公帑全数资助的医疗机构,为有需要的病人提供治疗及药物,以保障病人健康为目标。私营市场的规划和策略,并非医管局的角色。

14.     本会认为,任何改变现有药物供应模式的建议,都应有足够的公众讨论及支持,并且需要有适当的配套措施(例如:药物品质保证及充足药物资讯)配合,不宜过于急速推行。

提供足够的药物资讯及消费者教育

15.     原则上,消费者应有权选择药物,但病人没有足够专业知识作出选择。故此,在推动病人自费购药方面,大前提是消费者须要取得正确资讯以协助他们作出决定,如有关药物的资讯、疗效等。

16.     现时,有很多病人都不能够向医生提供清楚和完整的药物资料。病人很多时都只能说出自己服用的药物是「X颜色X形状的药」,而不是药物的名称,这可能是由于药物的名称很多时都是以药物的学名及英文标示,一般病人未必能懂能读。在这情况下,医生在诊治病人未能即时准确知道病人过往服用过的药物,避免处方其他药物时,有不良的的相互作用,甚至可能会延误医治。

17.     为促进病人了解及行使其选择药物的权利,消委会建议,药物同时有中英文的药名 (以划一的中文名称标示),又希望有关专业团体或药物同业设立可信赖的药物资讯平台,方便病人搜查有关药物的资料,包括药物的治疗功效、副作用、剂量及服用时的注意事项。

18.     消费者在作出购买药物决定前,须要获得全面及正确的药物资料,例如:在市场上可供选择的药物种类、价钱及疗效,以资选择。这方面须要配合:

  • 医护人员及药物供应商的协助,向消费者提供有用资讯,让他们选择合适的药物;及
  • 政府须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消费者得到正确的药物资讯,不被误导。

总结

19.     消委会原则上支持医管局制订清晰的标准药物名册。

20.     消委会建议医管局进一步提高标准药物名册的透明度,例如订出评审时间表并向外公开,以及加入业外人士参与制定名册的工作,加强公众对药物名册厘定机制的信心。

21.     消委会支持维持现有由医院药房提供非标准药物的安排,以减低患病者要面对的不明朗因素,例如:药物供应不足和价钱不一,以及假药的问题。

22.     为促进病人了解及行使其选择药物的权利,消委会建议药物同时有中英文名称 (以划一的中文名称标示),及设立可信赖的药物资讯平台,方便病人查询有关药物的资料。政府、医管局、医生及药业界可继续加强有关药物资讯的公众教育,消委会乐意协助这方面的教育活动。 

参考资料:

23.     消委会在2003年收到有关药物的投诉有102宗,2004年有78宗,而今年首5个月则收到37宗。

24.     消委会收到的药物投诉或查询,反映消费者关注药物品质、价格及销售手法问题。在2004年78宗的药物投诉中,涉及药物品质的投诉有26宗、销售手法15宗、药物价格10宗,其余涉及服务质素及虚假商品说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