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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就《2003年广播(修订)条例草案》「未经许可接收收费电视节目服务」提交立法法案委员会的意见书

  • 意见书
  • 2003.09.10
  1. 消费者委员会很高兴就以上条例草案交意见。
     
  2. 消委会于二OO一年十二月回应政府的谘询文件中,提出对未经许可接收收费电视节目的最终使用者施行刑事责任,在推行上有困难,同时对受影响的各方的保障得不到平衡。
     
  3. 消委会欣悉政府的决定,不会列家庭观赏未经许可接收收费电视节目为刑事罪行。「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2003年广播(修订)条例草案》第7段,阐释政府以审慎态度引入民事赔偿,管制在家居内收看未经许可接收收费电视节目。
     
  4. 消委会仍希望藉此机会说明为什么消委会不赞成最终使用者要承担刑事责任,以防有人再提出相反意见。
     
  5. 消委会当时指出若有人在家中未经许可接收收费电视节目,究竟家庭中谁人应负上最终使用者的责任:是接收器购买者、住宅单位的业权人、还是观赏电视节目的人士?问题是家庭成员可能被上门推销员误导、或购买时不知道该接收器是不合法的。又可能是不知情下接收了从上手业主留下来的接收器。
     
  6. 要知道版权持有人及提供服务者受广播条例版权条例所保障;但消费者面对商业上的误导及欺诈行为,所得的保障相当不足。因此,消委会当时质疑究竟问题是否严重至消费者需要受到刑事的制裁、或当被人怀疑违法时遭受到强行入屋调查?
     
  7. 有关消费者的法律保障,消委会于二OO一年五月发表「如何遏止消费交易上出现的欺骗、误导及不公平手法?」研究报告,建议加强保障消费者法律针对此类行为。政府随后的回应认为现行措施已足够,并不打算考虑消委会的建议。
     
  8. 当时消委会提交意见书,认为令最终使用者负上刑事责任,倒不如服务提供者透过数码传送或加入先进加密技术以克服问题。消委会支持对拥有末经批准的解码器作商业用途加强刑责惩罚,这应可遏止未经许可接收收费电视节目的行为。
     
  9.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2003年广播(修订)条例草案第7段中指出,当大部分主要收费电视节目持牌机构用户的服务提升至以数码形式接收后,政府将进行检讨。消委会希望政府同时考虑消费者的保障是否足够遏止欺骗、误导及不公平手法,令消费者的保障达至应有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