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1. 消费者委员会很高兴有机会就互连安排对固网电讯服务市场的竞争与电讯管理局在互连安排之角色向委员会提交意见。
2. 本会意见可分为三方面:
- 适当的互连收费原则;
- 量度市场的竞争程度;
- 消委会就市场误导手法和有关消费者选择的市场研究之工作。
适当的互连收费
3. 就2001年11月向委员会提交的意见,消委会认为电讯管理局在制定其工作时,焦点应集中以设施为本的竞争,相信无论以前或现在,这都仍然是鼓励竞争的最好方法,赖以达成政府的目标。
4. 互连政策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可引导公司注重投资网络基建,带来长久动态效益,从而惠及整体经济和消费者。原则上,比对提供一个「建立或购买」的静态选择,互连费用应能合理和平均地补偿营办商在网络设施上的效益投资成本,鼓励市场参与投资网络基建。
5. 当市场上有多个不同的接达网络,有相比等量电讯流量时,充足的双向互联才会出现。在订立政策时,动态效益与静态效益的取舍,很大程度上影响市场发展,能否出现提供广泛服务规模较大的经营者。
6. 如有足够网络供应时,网络之间的竞争将会淡化电讯管理局在互连费用决策上的仲裁角色。足够的竞争还可使互连费用带到一个由市场决定的有效益水平上。
7. 因此,消委会认为在检讨互连方法时,监管者如何行使监管权力,重点应该放在确保政府以电讯设施为本的竞争,目标使用户可享受竞争带来的好处。特别是在鼓励营办商着重有效网络建设投资,本会相信「向前看」的成本计算方案是为适合的,更容易带来竞争。
量度市场的竞争程度
8. 在本会先前呈交上立法会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的文件中,有关扩大电讯网络服务之复盖问题中提及制定市场竞争目标的意见,如市场占有率,应用作衡量互连安排的效益。定期公布新固网商业务进展,如市场占有率和地区复盖情况,提供一定透明度给消费者,让大众知道现时促进竞争的监管机制能有效地达致预期目标。
9. 在着手进行此项工作时,本会强调电讯局有需要认定竞争的好处是要令各阶层的电讯用户受惠。不单靠市场比率来量度竞争程度,鉴别地区性和用户背景的复盖范围,也可用来检讨政府整体的目标。
10. 就审计处于2002年3月20日发表「开放固网电讯市场」报告中的建议,亦赞同本会意见,认为应增加市场资讯,进一步了解市场竞争情况、范围和其影响。审计处得知很多先进地区的监管机构已公开这类资料、除市场占有率外。资料还包括服务供应者之服务质素、消费者满意程度和市场竞争带给消费者的益处等等。
11. 例如英国电讯监管机械、电讯管理局(OFTEL)会就下列因素厘定市场是否达致有效竞争:
(A). 消费者享受之结果
- 相比其他地区消费者,本地消费者可否享受「最佳或近乎最佳服务」。
- 有多样服务提供消费者选择。
- 消费者满意服务的质素。
- 价格主要反映成本(网络商不能长期谋取暴利)。
(B). 消费者行为
- 消费者能够得知市场资讯,选择合适服务。
- 消费者有信心并会使用市场讯息,掌握市场先机。
- 没有阻碍消费者更换服务商。
(C). 服务供应者行为
- 主动在价格、服务质素和创新领域上竞争。
- 没有反竞争行为。
- 没有合谋协议。
- 迎合消费者需要。
- 成本效益地提供服务。
- 有新服务供应者加入竞争。
(D). 市场结构
- 有限度入市障碍,不难让新服务供应者加入竞争。
- 没有低效益服务供应者。
- 只能有限度利用某市场优势增加其他市场竞争力。
- 市场结构不断改变,趋向减少市场集中。
消委会工作
市场调查
12. 消委会不时会向消费者及市场进行调查,获取一些最新的市场资料及选择,从而帮助消费者在充足的资讯下作出购买的决定。
13. 消委会在2002年4月份出版的「选择」月刊上公布了一系列有关宽频上网服务的详细资料,以供消费者参考。有关各个服务供应商的资料包括:
- 宽频技术;
- 直驳专线容量;
- 复盖率;
- 顾客服务;
- 频宽;
- 频宽是独享还是共享;
- 最高上载及下速度;以及
- 收费。
14. 根据我们的调查,若每月用量为100小时,平均收费由$160.50至$418.00不等。
投诉处理事项
15. 透过本会处理投诉的角色,消委会定期收集资料,了解消费者对电讯服务包括宽频上网服务的意见和满意程度。
16. 截至5月22日为止,2002年度有关固网和互联网接驳服务的投诉占消委会投诉总数之11%。其中40%是有关宽频上网服务。
17. 一般投诉的个案多涉及以下几方面:
- 对服务质素的不满;
- 收费的争拗;
- 不合理的合约条款;及
- 有问题的销售方法和实际供应的产品与服务商在广告中宣称的不一样。例如:失实陈述上网速度。
18. 根据消委会2002年4月份「选择」月刊内刊登的调查结果,大部分的服务营办商皆宣称其网络下载速度可达到1.5Mbps。但是,消委会发现各服务商所提供的本地和海外的接驳容量有非常大的差别。所以使用不同服务商的消费者,上网浏览本地和海外网站时,或许不能达致同一传送速度。
19. 消委会非常关注电讯行业内的市场推广手法。本会已就电讯管理局根据电讯条例第7M(有关监管误导或欺诈行为条例)部份制定业内指引时,提供意见于电讯管理局。本会相信指引会在短时间内完成,使持牌人在推广其电讯服务时能认清其本身的责任。
20. 同时,消委会认为部份改善现时电讯服务市场推广手法问题的方法,可透过电讯管理局了解持牌人的内部训练的范围与其影响和「遵守指引审查」,以提高营办商的员工注意持牌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