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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重申,该会强烈反对物业转让须要有定额收费。

  • 1997.06.23

消费者委员会重申,该会强烈反对物业转让须要有定额收费。

消委会认为,从律师会多次不同的减价建议来看,加上表面上已大幅减低的物业转让定额收费,正反映定额收费,其实是大有商榷余地。

消委会注意报章有报道,有人采用方法绕过律师会的定额收费规定,这正显示收费应由市场力量决定。

事实上,多种法律服务收费都没有定额收费,令人质疑为什么物业转让偏要定额收费。

消委会认为律师会建议删去「律师业条例」第五十六条以图禁止容许律师和客户之间在非争讼事务收费上作出协议,是以立法来限制竞争,这种倒退的做法,是不可以接受的。

消委会关注,若不改善这收费机制,物业转让律师费仍然与物业价格挂凢,一旦要求废除定额收费的压力消解后,物业转让的律师费可能会再次到达不合理的高水平,长远来说,妨碍消费者的利益。

消委会不同意废除定额收费会损害法律服务的质素。其他专业服务,例如医生和会计师,也没有定额收费。消委会认为服务质素,应由有关专业团体作更积极和直接的方法处理,规定最低收费,未必就是服务优良的保证。

另一方面,消委会支持政府建议,在买卖双方分聘法律办理转让手续时,删除买家负担卖家律师费的条款。买卖双方应该各自负担所需的律师费,这是重要的原则。特别在香港物业市场中,个人买家与发展商相比,议价力弱,规定要负担卖家的律师费,实属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