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消费者委员会就有关规管食用油脂及回收「废置食用油」的立法建议谘询文件提交予食物及卫生局、食物及环境卫生署及食物安全中心的意见书

  • 意见书
  • 2015.10.05

1. 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欢迎政府以立法方式,加强规管食用油脂及回收「废置食用油」。消委会就有关规管食用油脂及回收「废置食用油」的立法建议谘询文件有以下意见。

 

立法规管入口食用油脂

2. 现时香港超过九成的食用油是从外地进口,因此大部分食用油的制造工序都在外地进行,在本港进行的工序主要是入口、分装包装、分销代理。消委会支持规管入口食用油脂不得使用「废置食用油」或非拟供人食用的「劣质油脂」作为生产原料,并要求食用油入口商须提供生产地官方证明书,或已获官方认可独立检测或认证机构的证明书,以加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订立较严谨食用油标准

3. 有关拟议的法定食用油脂标准,消委会明白目前还没有一种特定的科学方法去检测和鉴别以废食油来制造的食用油。国际间一般会通过检测苯并[a]芘、黄曲霉毒素及金属杂质等的含量,以确定食用油是否安全食用。

4. 现时拟议的法定食用油脂标准将每公斤食油含10微克苯并[a]芘修定为5微克苯并[a]芘作为行动水平。然而,欧盟和韩国所制定的标准比较严格,以每公斤食用油含2微克苯并[a]芘为上限。消委会认为政府应采用国际间最新的食用油脂标准作为行动水平,为公众健康提供最理想的保障。如因不同考虑未能即时接纳最高标准,亦须制定检讨时间表以进一步改进食用油脂标准和行动水平。

5. 除了上述的食油安全指标外,消委会同意透过检测食用油的过氧化值和酸度,以评定食用油的品质,及分辨有否搀杂废食油。利用更严谨的食用油标准及更准确的检测方法,有助在进口、分销及零售各层面堵截劣质油。

 

设立考核独立检测或认证机构的机制

6. 就要求食用油入口商须提供生产地官方证明书,或已获官方认可独立检测或认证机构的证明书一项,消委会认为当局应与外地其他相关的官方机构设立考核机制,评估和检视所提供的官方证明书的真确性、核实有关独立检测或认证机构的水平及操守,以防止再发生因伪造假报告而令劣质油流入食物链的事件。消委会亦建议当局设立一个具透明度的查册机制,让业界清楚知道所有合资格第三方独立实验室的资料,方便生产商及进口商查阅。

 

在港生产的食用油脂供出口或内销的规管

7. 消委会同意在港的食用油生产商的规管应与入口食用油脂看齐,令食用油生产商除了须向食环署申领牌照作食物制造工场外,亦须提供官方证明书,或所获官方认可独立检测或认证机构的证明书,而所有出口商亦同时须提供证明书,以确保其产品的品质和卫生。至于所有相关的纪录,包括产品检测证明书、认证证明书、产品售卖予生产、进口、包装和分销商的纪录等资料须保存至少十八个月,以供署方查阅。消委会亦认为检验及发牌制度应配合积极巡查,以确保食用油生产商所使用的原材料是未经使用、未经污染、未曾变质的材料,而进口、生产、出口、包装和分销商所管有的食用油,都须是从持牌的食用油生产商所取得。

 

豁免安排

8. 消委会建议当局设立一个申请豁免的机制,为一些因进行科学研究或作测试用途而出入口的食用油提供豁免。此等食用油入口时不用提交证明书或检测报告,但其出入口的容量会受到限制,及须申报制造商、来源地地址、目的地地址、用途,及相关人士的资料,以鼓励科研发展,亦让业界可节省测试食用油样本的行政费成本。

 

加强食物供应链的监管

9. 消委会认为食物供应链的每一个环节都同样重要,为防止不安全的材料用于制作食品,除了规定凡进口、生产或包装食用油的人士,必须确保食用油符合标准外,亦须监管下游分销商或零售商或食肆。

10. 消委会同意入口商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副本予其下游分销商或零售商或食肆作为纪录,食肆及食物制造处所则必须确保其食用油符合相关规定。署方亦应定期抽检食肆及食物制造处所使用的食用油脂是否达到要求,并透过食环署的食肆和食物制造牌照条款,规定「经使用煮食油」必须交由环保署认可的收集或回收商处理,并保存所有相关纪录至少十八个月以供署方抽查。

 

食用油产品的商品说明

11. 消委会留意到现时市面上有出售采用多于一种食用油混合而成的调和油产品,但其名称未必能准确反映其成分比例,引起公众的关注。现时台湾已有规定调和油的名称须根据其不同油品成分的比例而命名,避免误导产品买家或消费者。另外,内地的标准亦将就调和油相关的规定进行修订。消委会认为当局有需要将调和油产品的命名和成分比例的要求纳入规管,除增加公众对产品的认知外,亦有助确保买家或消费者免被误导。

 

加重罚则

12. 目前《食物安全条例》规定,未有登记而经营食物进口或分销业务的罚则,最高为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没有遵从备存纪录规定的罚则,最高为罚款一万元及监禁三个月;至于进口商及分销商没有根据要求提供入口或供应纪录,最高罚则为罚款一万元及监禁三个月。另外,《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52条规定,任何人如售卖食物,而其性质、物质或品质与购买人所要求的食物所具有者不符,以致对购买人不利,即属违法,最高罚则为罚款港币一万元及监禁三个月。第54条则规定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不论进口或本地生产,必须适合供人食用。若触犯有关法例,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消委会认为上述所有最高刑罚未足以起阻吓作用,认为政府要加重罚则,以儆效尤。

 

以发牌制度加强废置食油回收及再造的监管

13. 消委会相信政府设立追踪机制及牌照登记制度,以法例规定废食油流向,杜绝废食油重回食物链,是可行的做法。规定有意从事废食油回收商及再造商必须申请牌照,确保所有持牌人士已订立一个适当的废置食油收集系统,保留相关的文件纪录供署方查阅以防止废食油再次流入食物链等措施,方便追查有问题食油的来源和去向。当局可透过登记程序、牌照条件、发牌,停牌、吊销牌照及检控无牌经营者,采用较先进的电子追踪标签追纵不同批次的废食油,以发牌制度管制废食油的流向。此外,政府亦应教育及协助持牌人士及有意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士了解登记发牌制度的安排,及如何订立适当的废置食油收集系统。

14. 现时香港仅有约20间食油收集商及3间大型处理再造商,未必足以应付全港逾2万间食肆及食物制造处所的废置食油的回收及再造。消委会认为政府应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方向着手,鼓励更多的人士参与食油回收再造的工作,推动行业的正面发展,例如订立有利循环再造工业发展的政策,使行业能够产生合理的利润,减少误用回收废料或再造材料以图谋利的诱因。

 

宽限期

15. 消委会明白须给予业界合理时间按需要改良其产品以符合新的食用油脂标准,但不少食用油脂出口国或地区已就食用油脂签发证明书,而建议的相关检测项目亦不需应用精密度十分高的仪器,大部分私营化验室现时的设备已足以应付,因此,有关建议应尽快实施,以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得到更好的保障。

 

缩短提交资料的时间以改善追踪机制

16. 消委会认为当局可考虑制定业界通报指引,就须要商户提交的项目细节拟订标准格式,方便商户填写及提交资料,这样便可缩短食物进口商或分销商提交进口或分销交易记录等资料的时间,有助当局在短时间内收集符合要求的资料,改善目前的追踪机制,也提高发放重要资讯的效率。

 

检讨及改善消息发报速度

17. 市民大众是十分关注局方对外发放问题食品资料的时间,认为应以最快最短的时间发放讯息。消委会建议当局检讨及改善发放涉事问题食品及食肆资料的机制和程序,设立内部指引,按风险程度和影响层面设定对公众发放资料的时间和服务承诺。

 

设立消费者谘询和投诉机制

18. 消委会注意到谘询文件未有提及处理投诉事宜,建议当局考虑设立谘询和投诉机制,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