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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就「美容服务的规管和发展」向卫生事务委员会与工商事务委员会提交的意见

  • 意见书
  • 2015.06.08

1.     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欢迎卫生事务委员会与工商事务委员会检讨美容服务的规管和发展,消委会相信,适当的规管框架将有利服务的健康发展,亦令消费者的健康及安全得到更大保障。

投诉数字显示部分美容程序的规管有殷切需要

2.     过去5年,消委会接获与美容服务有关的投诉数字,由2010年的接近800宗,升至2012至2014年期间的每年平均过千宗。除了整体投诉数字有持续上升之势外,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亦有明显上升,可能与美容科技日新月异和消费者对美容服务存在风险的警觉性提高有关。而在2014年接获的1140宗投诉中,有170多宗涉及整容、注射及使用高能量光学仪器等入侵性程序的美容服务。

3.    此外,消委会与卫生署在2012年10月建立了信息互通机制,由消委会提供与安全有关的美容中心服务投诉个案资料予卫生署分析及归类。截至今年5月31日,机制共收录104宗消费者在美容中心接受美容程序后出现不良反应的投诉个案,以涉及使用释放能量的仪器占最大比例(62宗),其中?大部分由非医生操作;其次比例较高的是涉及入侵性程序(如肉毒杆菌毒素注射、真皮填充剂注射及整容手术等)的个案共26宗,当中约一半由医生施行。

4.    无论是消委会所处理的投诉抑或消委会与卫生署的信息互通机制收录的投诉个案,都反映出涉及整容、注射及使用高能量光学仪器等美容程序?对有加强规管的需要。

建议规管路向

建议医生也须经适当培训才施行部分特定美容程序

5.    收纳在消委会与卫生署的信息互通机制下的26宗涉及入侵性程序的个案中,12宗由医生施行,包括注射肉毒杆菌、透明质酸,或其他针剂及植入物(例如消脂针、保湿针、干细胞和羊肠线),以及双眼皮手术等。有关投诉人报称的不良反应包括皮肤脱皮、红肿、发炎、瘀黑、出现粒状异物、脓肿、左右脸不对称,甚至有称影响视力、牙齿受感染、引致身体不适如头晕、呕吐、发烧等情况。尽管本会从投诉人处取得的资料未必列明有关个案中负责施行程序医生的身份、资格及针对有关程序的资历等详细资料,但程序后出现问题已足以反映部分美容程序即使由医生施行,消费者接受相关程序仍面对一定程度的风险。

6.    本港近年发生数宗与美容程序有关的严重事故都涉及入侵性和高风险的程序,并且是由医生施行。而在现行制度下,普通科医生已可为消费者提供入侵性美容程序服务,并不设专科知识的要求,不排除本港部分美容中心会聘请经验较浅的普通科医生施行风险较高的美容程序。虽然私营医疗机构规管检讨督导委员会辖下的工作小组将部分高风险的美容程序(包括涉及注射的程序)界定为医疗行为,规定只可由注册医生施行,但基于上述的观察,消委会认为,该规定无论是就程序的安全程度以至程序的效果,都未能为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保障。

7.    反观美国佛罗里达州、南韩和新加坡等地,即使是注册/持牌医生,仍须曾接受相关技术培训或具专业资格才可以施行某些以美容为目的的程序。为加强消费者的保障,消委会建议本港亦效法有关做法,视乎程序的风险而定,规定某些特定美容程序须由相关专科医生(如皮肤专科或整形外科专科医生)施行,或最起码订明负责程序(例如操作某些医疗仪器)的医护人员须经过适当的培训。另建议设立平台,罗列各注册医生的专业资格、可以施行的特定美容程序以及相关资历,让公众随时查阅。

建议强制性要求提供美容程序服务的美容业从业员接受培训及考核

8.    使工作小组已规定部分风险较高的美容程序(包括涉及注射的程序)只容许注册医生施行,不过个别涉及皮肤穿刺(例如微针疗程、消脂气压针)和使用体外能量源的程序(激光、射频、冷冻溶脂治疗等)的规管目前仍未有定案。

9.    在信息互通机制下收录的62宗涉及使用释放能量仪器的个案中,61宗由非医生操作或施行人士资料不详,而所使用的仪器或技术包括使用激光、彩光、射频、冷冻溶脂等,亦有部分个案程序所涉及的仪器或技术资料不详。投诉人报称的不良反应中,最普遍的是皮肤烧伤/灼伤、长出水泡、伤口发炎、持续渗血等,部分投诉人更怀疑会留有永久性疤痕。

10.    至于26宗涉及入侵性程序的个案中,除在第5段所述由医生施行的12宗外,余下的14宗由非医生操作或施行人士资料不详,有关程序包括使用微针、电动微针、消脂气压针、注射肉毒杆菌等,亦有造成严重发炎、流脓、留有永久性疤痕等情况。

11.    个案反映部分涉及使用某些器具或仪器(例如微针工具、激光、彩光等高能量仪器)的美容程序,确实有机会对接受程序的消费者之健康和安全构成一定的潜在风险。

12.    为提升美容业界所提供服务的水平及安全性,消委会认为政府宜因应不同美容程序的风险,透过资历架构系统为从业员提供相关的培训,以便提升他们的技能,并订出对不同美容程序的认证要求和监管,以确保施行程序的人士曾受适当的相关训练、通过考核具备足够技术和经验去安全地施行程序。

13.    目前美容业的资历架构只属自愿参与性质,另彩光操作员的技能测验亦是业界自愿性参加。如改为强制性的技能培训,加上适当及定期的考核,或要求从业员向有关当局定期呈交接受培训的证明,可让部分美容从业员在施行某些美容程序的能力得到肯定之余,亦有助美容界的作业更有规范,除可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外,亦可促进业界的健康发展。据知现时部分美容业从业员已有定期性接受不同类型的培训及/或考核,相信强制性执行有关的资历架构制度是促进业界迈向专业化的重要一步。

14.    为提高资讯透明度,业界应提供平台让公众可以查阅相关从业员已考获的资格、曾接受培训的项目、进行相关美容程序的经验等,增强消费者考虑和接受服务的信心。

建议实施强制性的美容程序仪器行政规范

15.    在本会收到的投诉个案中,很多消费者在接受美容程序前,甚至出了事故后,都不清楚美容程序所用仪器的资料,包括仪器名称、型号等。而部分美容中心的服务宣传单张、网页资料、口头服务介绍都未必有清楚说明相关资料。

16.    由于欠缺现时用于不同美容程序的医疗仪器的资料库,难以掌握业界提供各美容程序所用仪器的种类、型号、数量、规格说明(包括释出能量的强度、释出光束的波长)等,以致不能就使用有关仪器提供程序时的安全程度作出适当的评估。

17.    另一方面,上月香港海关曾呼吁消费者小心有美容中心以伪冒的美容仪器提供美容服务,并警告伪冒美容仪器若使用不当可能会灼伤顾客皮肤。在目前欠缺美容中心所用仪器资料的情况下,除非收到举报,否则难以知悉所用仪器或进一步查证其真伪。

18.    消委会期望政府加快检讨规管医疗仪器的步伐,如美容程序所涉及的仪器及器具被认定属于医疗仪器,便应按仪器及器具本身及其使用或操作等各方面评定其风险程度,继而按风险评级为个别程序、仪器及器具订明由适当的人员负责操作或进行。

19.    至于现时业界(包括医疗和美容界)用于提供美容服务的仪器但不属医疗仪器的,消委会认为政府可考虑设立强制性行政管理制度,就各美容程序所用的仪器按其规格说明(包括释出能量的强度、释出光束的波长等)、使用或操作等各方面的风险程度登记,并订定保存记录、遇事通报等要求。至于新购入用于提供美容程序服务的新式仪器,亦建议以入口前登记方法要求向有关当局呈交仪器的资料。

建议加强消费者投诉机制

20.    尽管美容业界的《美容业营商实务守则》和「良好美容服务计划」已推出多年,但业界对这些自愿性措施的遵从情况不明;消费者若能清楚知悉一旦不满意服务时有何投诉机制、追索渠道、处分机制等,在购买和接受服务时能增添信心。消委会建议业界积极加强消费者投诉的机制,并对违反《守则》或服务承诺的美容中心处以罚则,以建立美容业正面积极的形象及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21.    此外,消委会强调,美容服务合约加入冷静期条款,可让消费者有充裕时间考虑美容程序是否符合其真正需要,及评估自己接受较长期服务的财务能力,免却日后不必要的争议。与此同时,美容中心有责任给予消费者清晰和足够的资讯,好让他们在冷静期内考虑有关服务是否可行(包括考虑程序有否足够的科学证据支持所声称的效能)。

结语

22.    总括而言,无论是由医生抑或是美容从业员施行美容程序,具备适当的培训并通过相关考核,是提供安全美容服务的首要条件,所以在提高消费者保障的前题下,应对操作人员的资格和资历设有强制性的要求。

23.    此外,由于市场和科技不断转变,消委会认为有需要成立风险评估机制,就日新月异的美容程序、所用的物料、仪器及器具等进行持续性的风险评估,及在需要时予以适当的监管。

24.    为协助消费者作出理性的消费决定,应明确要求美容业界或医疗人员在进行任何美容程序前向消费者作全面披露,令施行人士就程序的步骤、涉及的风险、对身体的短期及长远影响,以及程序后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向消费者详细讲解,让消费者在了解风险后才决定是否购买有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