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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就《私营医疗机构规管》谘询文件呈交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的意见书

  • 意见书
  • 2015.02.17

引言

1. 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乐于向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就《私营医疗机构规管》谘询文件提出意见。

2. 目前规管私营医疗机构的制度和法例,包括《医院、护养院及留产院注册条例》(第165章)和《诊疗所条例》(第343章)分别早于30年代和60年代制订,至今已不合时而,未能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及权益。近年发生在非住院情况下施行高风险医疗程序时造成伤亡的多宗医疗事故,也突显规管制度的不足之处。故此,消委会欢迎政府制定新的私营医疗机构规管制度,并原则上支持《谘询文件》中的建议。

拟受规管的三类私营医疗机构及其定义 

3. 消委会知悉政府拟以风险为本的方法,拟订新规管制度的规管范围包括「医院」、「进行高风险医疗程序的日间医疗机构」和「在法团组织管理下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并知悉《谘询文件》中对上述医疗机构的定义。另外,《谘询文件》建议设立机制检讨和更新对高风险医疗程序实施的规管范围和标准。消委会认为除此之外,规管当局亦应设立机制定期(例如每五年进行一次检讨)审视受规管的医疗机构的定义及规管范围,确保规管制度可因应医疗技术和医疗机构服务形式的发展与时并进。

拟在新规管制度下推出的19个规管范畴及其适用范围 

委任负责人 

4. 消委会支持《谘询文件》第5.7段及5.8段的建议,强制规定每间受规管的私营医疗机构都必须委任一名负责人,如私营医疗机构的违法或违规行为严重影响医疗服务的安全或可靠程度,而负责人于适当地行使其责任时应能合理地控制该等医疗服务,有关负责人须为此等违法或违规行为承担责任(如所涉罪行证明属实,则应受惩处)。然而,消委会关注上述「违法」或「违规」行为是否只针对违反拟议的规管范畴的行为,倘若私营医疗机构发生导致伤亡的医疗事故或有医生在该处所提供的服务被医务委员会裁定为专业失德时,所委任的负责人是否须要同时承担责任。鉴于近年不时发生有进行高风险疗程的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导致伤亡的事故,消委会认为私营医疗机构所委任的负责人须同时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包括有关在使用或管理医疗设施和雇用不适合或不合法的人士管理上的责任,而此规定必须于新法例中列明。

设立投诉管理制度 

5. 消委会同意《谘询文件》第5.19段建议的两层投诉管理机制,同时关注有关的私家医院投诉独立委员会的组成。消委会认为该独立委员会须包括有平衡数目的非医护界别的代表,以避免可能发生的偏颇于涉事医护人员及医院的判决。

6. 《谘询文件》第5.20段建议,非医院性质的私营医疗机构不须跟从建议规管的私家医院的两层投诉管理机制,而是采用简化机制,由有关私营医疗机构的指定人员处理投诉。消委会认为,由于新规管制度下非医院性质的私营医疗机构有机会进行高风险的医疗程序或小型手术,而消费者对这些医疗服务在安全、完整性和质素方面的要求,未必比医院医疗服务的要求低。故此,消委会建议上述两层投诉管理机制的规定应扩展至非医院性质的私营医疗机构,并且,参照对医院的规定,要求非医院性质的私营医疗机构须每月向卫生署呈报投诉摘要。

医疗风险警示事件管理 

7. 消委会对于《谘询文件》以涉及大量成本和资源为由,建议拟议的医疗风险警示事件管理机制及呈报系统暂不应用于非医院性质的私营医疗机构的安排有所保留。为了改善医疗风险警示事件的资讯披露及加强服务质素保证,消委会认为应规定非医院性质的私营医疗机构,尤其是进行高风险医疗程序的日间医疗机构,须向规管当局适时呈报医疗风险警示事件。

提供收费表 

8. 消委会支持在提高收费透明度的范畴下,要求私营医疗机构提供收费表、提供报价、提供认可服务套餐和披露实际收费的统计数据。提高收费透明度固然对保障消费者权益十分重要,但消委会认为同样重要的是需要设立措施监察及检讨私营医疗机构收费加价的情况,以避免私营医疗服务因为自愿医保计划的实施而可能出现大幅加价的倾向。

提供认可服务套餐 

9. 消委会知悉《谘询文件》建议私营医疗机构可自愿提供认可服务套餐。消委会认同《谘询文件》第8.29段及8.30段所述,私营医疗机构提供认可服务套餐,有助提高透明度和保障病人的权益。为了加强对消费者的保障,让消费者可就医疗服务支出作更有把握的预算及方便比较,消委会认为若私营医疗机构就常见手术/程序提供服务(例如白内障切除手术、盲肠切除手术、腹腔镜胆囊切除手术、胃镜检查和结肠镜检查等),便应强制规定该机构须就有关手术/程序提供认可服务套餐。为更有效推动受规管的私营医疗机构向病人提供认可服务套餐,消委会认为应就推行认可服务套餐订立时间表。另外,消委会认为有关认可服务套餐的资料或收费更新,应适时通知规管当局及备存于当局设立的电子平台。

罚则 

10. 《谘询文件》建议,对非医院的私营医疗机构就未经注册而营运而施加的最高罚则为罚款10万元及监禁三个月,而就违反法例中的其他条文而施加的最高罚则为罚款25,000元,如持续违反规定,则每日罚款2,000元。鉴于部分在上述机构进行的程序亦涉及高风险,对生命同样会构成重大影响,消委会认为建议的罚则太轻,与所可能涉及的风险程度不相称。故此,消委会认为应考虑医疗服务和程序的风险等级不同而有相应罚则。

拟赋予规管当局的权力 

11. 消委会同意《谘询文件》建议规管当局/行政当局应获授予的权力。另外,消委会认为规管当局应采取积极行动,管理及监督受规管的私营医疗机构,确保其遵从相关法例。

12. 除了获授予的权力,消委会认为规管当局的职能应包括就私营医疗机构的规管制度进行公众教育和宣传。

其他意见 

13. 消委会知悉《谘询文件》附件B(1)的高风险程序及只可在医院进行的程序的建议涵盖范围,该附件以医学术语列出。消委会认为在建议的涵盖范围落实后,应以普及易明的用语及实际例子,提供公众参考。鉴于部分有意购买高风险医疗程序的消费者,未必清楚了解及获告知当中涉及的风险,消委会建议新法例规定提供涉及高风险医疗程序的机构,必须在消费者同意购买有关服务前,向其详细解释当中涉及的程序和风险。

14. 为避免私营医疗机构因自愿医保计划的实施而可能出现滥用医疗程序的情况,消委会建议规管当局设立机制,与医务委员会定期研究、调查和检讨私营医疗机构进行的医疗程序是否必需及合理。另外,规管当局亦要主动及定时向公众汇报和披露相关讯息。

结语 

15. 消委会认同有确切需要检讨及改革现行的私营医疗机构规管制度,以更有效地保障消费者健康及权益。故此,无论自愿医保计划是否落实或落实的时间表为何,消委会认为政府都应尽快订立新制度规管私营医疗机构。消委会冀望拟议的规管制度及新法例得以早日制订及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