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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呈交立法会《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草案》委员会的意见

  • 意见书
  • 2012.04.24

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欢迎政府制订条例草案,为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提供一个法律框架,让置业的一手买家得到较佳的保障。

消委会很高兴政府接纳本会早前提出的意见 [ 1 ] ,修订「一手楼」及关连人士的定义,堵塞漏洞。

因应新修订的条例草案内容及部分较具争议的课题,消委会希望提出以下跟进意见,供各委员考虑 -
 

(1) 实用面积

有 关 意见请参阅消委会早前回应政府公开谘询及 提 交及予 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的文件
消委会支持采用遵从统一定义的「实用面积」来计算单位面积及标示尺价。

有业内人士指,除「实用面积」外应准许同时提供「建筑面积」,令准买家得到更全面的物业面积和售价资料。但消委会认为,容许采用并无统一定义的「建筑面 积」去表述物业呎价,只会引起市场混淆。

对消费者来说,一个清晰、准确和有一致性的面积计算标准至为重要。「实用面积」可让他们清楚掌握自己可单独拥有的单位的面积资料,及以同一基准比较不同楼 盘的面积资料和楼价,从而作出有意义的比较。

此外,消委会欢迎政府采纳本会的建议,在条例草案中订明执法机构的职能亦包括公众教育。消委会期望,执法机构透过教育协助公众习惯使用「实用面积」来作价 格比较。

 

(2) 预留单位

根据条例草案的修订,在「公布价单」之后容许预留单位,由此看来,在「公布价单」后但楼盘未正式开售前,收票或预留(圈货)活动仍容许出现。

虽然,有关安排不得预留「指明」的物业单位,但消委会忧虑这些活动会衍生林林总总有损市场销售秩序、不利真正准买家的情况,例如:在开售前可因而发布一些 收了高票的消息,藉机推高单位销情和售价,窒碍消费者对实际市场情况的了解。

消委会认为,若容许在「公布价单」之后可以预留单位,必须有效杜绝上述情况的出现,以确保所有准买家能得到公平对待,销售能有秩序地进行。

 

(3) 物业交易资料

消委会很高兴政府采纳了本会的建议成立一个住宅物业的电子资料库,让准买家取得准确可靠的物业资讯。

唯资讯是否「及时」提供对准买家亦非常重要。条例草案订明,披露物业成交资料的时限为24小时,虽然较原来的5天有所缩短,但并非「实时」更新。正如政府 谘询文件及有关报告所指,香港物业市场波动大,对准买家来说,可在签定买卖合约前"即时"知道最新的成交资料,更具参考价值。事实上电脑科技普及下要快速 更新资料并不困难,内地如杭州亦已提供实时成交资料。

消委会建议,政府将实时提供物业成交资料订为长远目标。

 

(4) 投诉机制

就执法机构的职能方面,条例草案加入了条文订明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可向执法机构发出指示。消委会认为,有需要加入条文清楚订明执法机构,须设立机制处理住宅 物业销售的投诉,并公布相关投诉数字及调查结果。

设立一个清晰的投诉机制,让公众投诉有门,有助有效规管一手住宅物业的销售情况。

 

(5) 没收订金

有意见称,若没收订金的水平订得太低,容易令买家轻言取消交易,加剧楼市波动下的不确定情况。

然而,消委会认为,买家在签订臨时买卖合约后,只有短短3天的时间考虑是否签订正式买卖合约抑或付出代价放弃买卖,被没收楼价5%的订金,代价非常高昂。 另一方面,行使「冷静期」是消费者应可享的权利,不应因楼市的升跌或打击炒家的政策而被剥削。

消委会建议,政府考虑降低被没收订金的水平。

 

(6) 价单

有关价单方面的规管,条例草案未有具体规定发展商在发出价单之馀,必须出售有关价单上的所有单位。此外,发展商要更改已发出价单的单位售价,只要符合开售 前最少3日提供价单的要求便可,更改售价并不构成违规。

消委会担心,容许发展商保留列入价单内的单位而不推出发售,令草案为须列出售价的单位數目设立下限的规定,变得没有实质意义,亦会令单位供应讯息混乱,窒 碍市场有效运作。

 

总结

消委会期望条例草案尽快通过,并建议政府订立一个检讨的时间表,便利稍后研究修订,加入一些之前未能在短期内有讨论结果的部分。

注::

1. 有关意见请参阅消委会早前回应政府公开谘询及提交及予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