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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就「保健组织的规管」提交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的意见书

  • 意见书
  • 2006.03.30

1.    近年香港出现了不少保健组织或医疗集团。这些机构具备经济规模之利,可为公众提供价廉及方便的医疗服务,为医疗服务市场增添竞争。

2.    话虽如此,医疗集团日趋普及的同时,消委会收到有关它们的投诉数字亦相应上升,由2003年的10宗,增加至去年51宗。投诉上升主要成因在于医疗集团的服务水准和销售手法,消费者投诉的销售手法包括不当的市场促销策略,及医疗计划的保障范围缺乏透明度等,都会影响到病人权益。

3.    本会认为,医疗集团虽可为消费者带来好处,但同样重要的是,要确保提供的医疗服务是符合专业水平。

4.    政府有关当局在二月的讨论文件内表示,监管主要依赖规范个别医生的专业操守,不论医疗服务是透过何种经营模式提供的。

5    本会明白政府持这意见的原因,但关注香港部分医疗集团以公司化模式运作提供医疗服务,可能影响医生与病人之间的专业关系。

6.    在执业医生独自经营的模式下,买药及用药治疗方法都由医生自行决定,医生的问责性相信最能照顾病人的利益。

7.    但以商业原则运作的医疗集团,赚取利润是成功经营的主要因素,如医疗集团以利润为目标,将严重损害医生与病人的关系。为了控制成本和提高利润,不排除有医疗集团可能会采用疗效较低但成本较平的药物,令人担心医疗质素可能下降。

8.    再者,本会相信要求受雇于医疗集团的医生单独负起保障病人健康及利益的责任,未必可行。皆因受雇于医疗集团的医生,行使专业自主权的能力可能会受商业及财务考虑左右。

9.    此外,医疗保险公司在私营医疗系统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无论属独自经营抑或医疗集团,医生选择用药及考虑化验需要的时候,都可能受保费水平影响,可是病人大多不会知道这问题。

10.    上述提出的种种可能都会影响医生向病人提供的医疗服务质素。从公众健康的角度来看,本会建议政府考虑透过下列措施对医疗集团的运作进行监管: 

I.    设立发牌制度

11.    目前,医疗集团只需领取有效的商业登记证,便可以提供医疗服务。现行的做法是由医生负责确保医疗服务达专业水平,而受雇于医疗集团的医生,作为执业的注册医生同样须就提供的服务对病人负有专业责任。但本会认为,医疗集团除了受薪的医生对病人负责外,其持有人亦有责任确保医疗服务质素达专业水平。

12.    据本会了解,现时除医生需向病人负责外,亦有若干规管方法去确保医疗服务质素,例如私家医院要向生署注册、医护专业亦有专业规管制度。本会认为,任何向公众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都应一视同仁受同样的规管。

13.    本会建议政府设立发牌制度,规定无论以任何经营模式运作,凡向公众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都须申领牌照,即所有在港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集团必须领取有关牌照及向发牌机构负责,具体的发牌机制,如由某一个政府部门或医务委员会作发牌机构,可以再作讨论。

14.    设立建议的发牌制度有多方面的好处,政府当局可藉此有系统及准确地查究和掌握在港经营的医疗集团的运作。再者,在有需要时亦能执行更有效率及成果的控制措施 (例如:找出接受了疫苗注射的人数、从私营医疗系统回收有问题药物的进度等),这些资料都对政府当局洞悉人口的医疗情况有帮助。这亦切合政府加强对私营医疗服务全面规管的长远目标。

II.    要求医疗集团负责人由注册医生出任

15.    在发牌条件方面,本会建议,政府可考虑要求医疗集团的若干董事或持牌人须为注册医生,以加强公众对医疗集团及其问责性的信心。

16.    现时有些医疗集团乃由注册医生经营或出任董事,相信要医疗集团符合这项发牌要求不会太困难。据本会了解,医务化验所亦须符合类似要求。

17.    不过,为避免医疗集团以经验浅的医生担任董事,本会认为只容许负有相当经验的医生担任医疗集团的董事,是较合适的做法。

III.    制定一套医疗集团的营运守则

18.    在本会收到与医疗集团有关的消费者投诉中,超逾一半涉及销售手法,特别是有关售卖医疗折扣卡的投诉,以折扣卡作为市场推广工具并非医疗服务独有,而医疗折扣卡与其他服务行业(例如餐饮业、美容护理服务等)的类似计划并无不同,但医疗服务关乎公众健康,本会认为不应当作推广一般消费商品或服务的买卖来处理。

19.    现时,医生的操守有医务委员会订立的《香港注册医生专业守则》监管,确保医生在提供服务时,采用恰当的医疗程序和准则,以保障病人的安全。然而,非医护人员,包括医疗集团的工作人员,却不受该守则规管。

20.    本会建议,发牌机构可考虑为医疗集团制定一套营运守则,对医疗集团与病人之间的专业关系、采购药物、使用药物、收费透明度事宜等作出指引,以提升专业水平及服务质素。医疗集团必须遵守营运守则作为发牌条件之一。

21.    本会相信,医疗集团遵守营运守则,会提高公众对医疗集团服务质素的信心,除为医疗集团带来正面作用外,对社会亦会有整体得益。营运守则应包括下列范畴:

  • 宣传推广的资料及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及不会误导消费者;
  • 交易合约内容须清晰及公平;
  • 提供的医疗服务须为高质素及安全;
  • 设有机制保障病人的私隐;及
  • 设有有效的机制去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IV.    购买保险

22.    为保障病人权益及达致公平的营商环境,本会认为,应规定医疗集团(如未有购买保险的)购买弥偿保险,以保障当发生医疗意外时,集团有能力向受损的病人作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