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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中介服務質素參差惹投訴

  • 2016.04.14

雙職家庭在香港極為普遍,不少家庭會將照顧生活起居的責任,交托予外傭,但要聘請可靠的外傭並非易事,更可能換來「一肚氣」。

消費者委員會去年接獲234宗相關投訴,主要涉及聘請等候時間過長、外傭未能如期上任及服務質素不理想。當中甚至有消費者質疑,外傭故意降低服務水準,迫使僱主解僱,以另覓新僱主及得到解僱賠償。

部分中介公司向消費者收取數千至近萬元的手續費,每當與消費者出現糾紛或爭拗時,便會模糊自己於聘用外傭一事上的角色,將責任推卸到外地合作伙伴身上,辯稱只充當溝通橋樑。

其中一宗個案的投訴人,於2015年9月向A公司支付$6,800以聘請一名外傭,公司職員承諾外傭可於11月中上班。投訴人至11月底仍未獲悉外傭上班日期,期間 A公司只以電話短訊回覆投訴人外傭仍未抵港,一時指外傭未辦妥驗身,一時又指因家庭原因未能起行等。A公司一度表示外傭落實12月5日正式上班,但事與願違,其後更表明該名外傭不會來港,著投訴人另覓人選。

A公司拒絕投訴人取消合約的要求,建議投訴人申請另一位外傭來港,倘若不成功會退回最多$3,000。投訴人認為安排不合理,拒絕接受,並向入境事務處查詢該外傭的申請情況,發現A公司從未遞交有關申請,投訴人於是向本會投訴及要求A公司退款。

A公司回覆指外傭申請事宜由當地合作伙伴辦理,他們只擔當溝通橋樑,外傭是否願意來港非他們能力所及。經本會調停後,A公司同意全數退款或以半價優惠協助另聘外傭,投訴人最終選擇退款。

另一宗個案,投訴人向B公司聘請一名懂廣東話的外傭以照顧年邁父母。投訴人從B公司安排、外傭以廣東話自我介紹的預錄片段中,察覺到外傭的廣東話還可聽得明白,加上履歷表上註明外傭廣東話良好,並已通過當地公司600小時的培訓及考核,具備烹飪能力,因此支付$8,900介紹費作聘請之用。

但投訴人其後發現外傭根本無法以廣東話溝通,入廚技巧欠奉,亦無心工作。投訴人向B公司反映,職員表現錯愕,聲稱他們亦是相信當地公司的推薦。職員又指更換外傭需支付約$6,000手續費,辭退外傭亦要付額外費用,因此建議投訴人繼續聘用。

投訴人認為B公司沒有審慎評估外傭的工作及語言能力,亦不滿在外傭能力未達標的情況下,提出更換仍需額外付款的建議,於是向本會求助。

B公司向本會解釋外傭的能力屬主觀判斷,由於已成功為投訴人聘請外傭,堅持不會退款或免費更換外傭。投訴人獲悉回覆後,告知本會已辭退該外傭,並從入境處得知該外傭未有使用投訴人給予的機票離港,因此已分別向海關及入境處投訴B公司。

第三宗個案的投訴人透過C公司聘請外傭以照顧嬰兒,要求外傭具備相關經驗,並且是首次來港工作,因為相信這類外傭較為「聽話」。最後C公司挑選一名於履歷表上,聲稱未曾在外地工作過的外傭。

該外傭於2015年1月上班,但投訴人的太太發現外傭根本不懂照顧嬰兒,而且工作態度散漫。外傭更於1個月後表示不開心及要求離職。投訴人以為外傭未能適應香港生活,但外傭稱曾來港工作,並於2012年獲得身份證。最終女傭於2月底離職。投訴人稱當初相信C公司有多年經驗,豈料它挑選的外傭卻與雙方協議的不一樣。C公司表示沒有責任確保外傭的資料是否正確,因此只會以半價為投訴人另聘外傭。

投訴人向本會投訴,要求C公司退回所有費用,但C公司解釋該外傭自行離職,與它的服務無關,拒絕退款。本會建議投訴人考慮以民事途徑追討。

為改善業內運作情況,勞工處正為外傭介紹公司擬定行業實務守則。消委會期望此舉能早日落實,為消費者提供較佳保障。消費者在聘用外傭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 向曾聘用外傭的親友聽取意見和口碑外,光顧持有有效商業登記、職業介紹所牌照及相關領事館認證的介紹所,萬一遇到任何糾紛亦方便追討;
  • 留意外傭介紹所與外地合作伙伴的關係,外傭介紹所不能只單靠相信合作伙伴提供的傭工資料,而免除確保資料準確的責任。消費者如發現外傭的實際情況與履歷表上聲稱的有明顯差別,介紹所有可能因此涉及失實陳述及觸犯《商品說明條例》,消費者可向香港海關投訴;
  • 部分介紹所為僱主提供面見或視像會面外傭的安排,消費者要善用機會,以直接評估對方的工作能力;
  • 簽訂合約前應細閱條款,尤其是傭工上任日期,一旦未能上任的條款及安排,以及在何種情況下才可更換傭工及所涉費用。消費者亦要留意支付介紹所的服務費內容及退回費用的可能性;
  • 外傭同樣受《僱傭條例》保障,只要僱主或外傭在合約期內,向對方發出一個月書面通知或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便符合法律規定。如由僱主提出解約,更需要向外傭支付其他與解約有關的款項。

消費者委員會保留所有關於《選擇》月刊及網上《選擇》(https://echoice.consumer.org.hk/)(包括版權)。  

找外傭中介服務 換來一肚氣? (影片內容)

請外傭原意在幫輕吓家頭細務,但如果外傭職業介紹所服務有問題,或者外傭工作表現不符理想,分分鐘會出現這樣的情況。

個案一:外傭上班遙遙無期

這位太太去年9月透過A公司聘請一名外傭,費用$6,800。
職員表示外傭可於11月中上班,但等到11尾仍未知何時到埗。
A公司期間只是收到短訊回覆,最後更回覆外傭未能上班。事主要求退回所有費用,但該公司只願意退回$3,000,事主於是向消委會投訴及要求退款。

經消委會調停後,A公司同意安排全數退款或以半價優惠協助另聘女傭,事主最終選擇全數退款。

個案二:外傭「不對辨」與履歷不符 

位投訴人想聘請一名懂廣東話的外傭照顧年長的父母,B公司向她提供一個錄影片段,看到外傭用廣東話介紹自己。另外,她的履歷表註明廣東話良好,通過印尼培訓公司600小時的培訓及考核,烹飪經驗亦屬中等,投訴人便答應選用該外傭並支付$8,900。

兩個月後該外傭正式上班,投訴人發現她原來連入廚技巧也不太懂,亦無心工作,同時更無法用廣東話溝通,於是向B公司投訴。但B公司表示如果要更換女傭,需要支付約6千元手續費,事主於是要求本會協助解決此糾紛。

個案三:上班一個月便要求離職 

事主打算聘請外傭以照顧自己的嬰孩。她聽說從未來港工作的女傭較「聽話」,於是找了外傭顧問C公司,支付中介服務費$6,380,為他們挑選一名懂得照顧BB,又表明未在其他國家工作過的外傭。 

但事主發現原來該名女傭不但不懂照顧嬰兒的技巧,更在1個月後表示不開心以及要求離職。事主以為女傭首次來港不習慣新環境,後來個外傭才告知她曾來港工作,並在2012年取得身分證。該外傭最後在2月底離職,事主其後向消委會投訴。

事主指該名女傭並非初次來港工作,不符合協議內容。但C公司職員卻向事主表示,沒有責任確保女傭的資料是否正確。他又建議協以半價收費,協助事主僱用另一個女傭。事主就堅持要C公司退回所有服務費。然而C公司解就釋該,外傭是自行辭職,與該公司服務無關,拒絕退款,消委會就建議事主透過民事途徑追討。

消費者選擇外傭介紹所須注意:
1.    光顧持牌外傭介紹所
2.    留意合約條款及費用,包括外傭未能上任的安排或退款的可能性
3.    把握親自面見或視像會面機會,直接評估對方的工作能力。

資料來源:474期《選擇》月刊 (201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