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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樂活動貨不對辦 安排不善成投訴主因

  • 2016.02.15

香港每年都舉辦各類大型遊樂活動,而近年更有遊樂設施進駐工業大廈,這些活動及設施的質素往往與主辦者的經驗及管理能力掛勾。消費者委員會不時接獲相關投訴,當中投訴服務質素的佔最多,亦有消費者關注遊樂活動潛藏的安全問題。

消委會發現本港負責監管娛樂活動的條例有所不足,一些主辦商會以「免責條例」作「擋箭牌」,企圖逃避責任或令消費者誤以為喪失申索賠償的權利。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中訂明,因疏忽而引致他人死亡或人身傷害的法律責任,不得以合約條款或告示來卸除及局限。其次,部分營商者在條款中列明禁止消費者向第三方,例如消委會,提出投訴,有關條款或會因不合情理而被視作無效。

其中一宗個案,投訴人的兒子在參加A公司的室內彈床活動時,頭部受傷。同行的家傭指購票入場前,要先於電腦上閱讀英文條款,並同意當中的內容。家傭稱A公司沒有發放同意書副本,但記得內容為A公司豁免所有責任。投訴人稱兒子受傷時,場內參加人數眾多,職員數目不多,亦未見有導師在場。

投訴人認為A公司未有盡力確保參加者的安全,反而規定參加者同意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向對方索償,是罔顧消費者的權益,於是向本會反映,希望關注此類活動的安全及提醒消費者有關風險。

本會接獲投訴後,向食物環境衞生署了解此類活動的牌照事宜,署方回應跳彈床並不屬於《公眾娛樂場所條例》內受規管之「娛樂」種類,彈床屬於運動設施,相關國際體育聯會已訂下設施標準和使用指引,供營運者及管理人員或場所的業主參考。然而,同類型彈床活動於英國必須領牌,本會建議有關部門考慮修訂相關條例,予以適當監管。

另一宗投訴有關由B主辦商舉辦的大型戶外滑梯活動,投訴人以$480購買「晚間無限玩門票」。投訴人於活動當日下午5時入場排隊,工作人員於下午約6時舉牌,示意日場門票人士的活動時間延至晚上10時,令場內參加人數激增。投訴人排隊近2小時後才能滑1次。

工作人員在8時再次修改活動時間,要求持日票人士離場,投訴人本以為可以縮短輪候時間,詎料主辦商於9時宣布停止參加者排隊,投訴人即時向主辦商投訴,指其一再隨意更改活動時間,對方以職員需要下班為由未有即時跟進。

投訴人翌日再向B主辦商投訴,並拒絕對方以禮品作補償,遂向本會投訴B主辦商安排失當。投訴人強調活動網頁有列明各種門票的價錢及活動時段,但主辦商擅自更改活動時間。投訴人購買標榜「無限玩」的門票,最終只玩了2次,待遇較付$320的3次體驗門票更差,要求對方退回一半費用。投訴人最終收到B主辦商通知,答應退款。

另一宗個案,投訴人花$700報名參加一個C主辦商舉辦的夜間跑步活動,活動網頁聲稱「設有不少於5公里」的賽道,但投訴人在活動當晚只花約10分鐘便跑畢全程,而根據投訴人的運動手錶紀錄,賽道的長度只有約800米。投訴人向C主辦商反映活動失實,職員提出可免費為他報名參加下次同類型活動,投訴人不願接受。

投訴人表示,世界各地均有舉辦類似活動,主辦機構應有相關經驗,而賽道附近的封路措施已實施近兩個月,認為C主辦商有充足時間作出應變。投訴人認為跑步路程與主辦商聲稱的「不少於5公里」相距甚遠,加上活動布置及遊戲欠缺水準,要求全額退款。本會其後致函C主辦商,投訴人不久獲安排全數退款。

縱觀而言,本會認為主辦商在舉辦大型活動和營運遊樂設施時,必須以參加者的人身安全為首,不應以「免責條款」作為「擋箭牌」。主辦商亦應適時向消費者發放活動最新訊息及預早制訂應變措施,例如人流管理、有關天氣或突發情況的訊息發放及退款機制等。主辦商有責任確保活動場地的安全,例如是否符合消防、機電及土地用途等法規,履行應有的責任。
    
消費者在參與大型戶外活動及使用遊樂設施時要留意以下事項:

  • 事先了解活動所需的體能要求及受傷的風險;如不幸於活動發生意外,應妥善保留相關單據及醫療證明,以備有需要時作為索償的憑據;
  • 活動參加者應注意職員與參加者的人數比例、有否導師在場指導、救傷設備及第三者保險等;如活動只適合兒童參與,家長應先視察活動場地及衡量其安全性; 
  • 仔細閱讀活動的條款及細則,例如天氣或突發事故影響下的安排,及是否設有退款機制等;
  • 記下活動主辦商的聯絡方法,保留報名確認及付款紀錄,以便日後一旦出問題時可作追討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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