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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認為極有需要立法禁止保單內附有該條款,以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障,與及增加消費者對保險業操守的信心。

  • 1999.11.17

對今日高等法院裁決一宗有關保險索償的訴訟,消費者委員會有以下回應:

該宗訴訟顯示了消費者使用保險服務時,其權益需要有更大保障,同時亦顯示出保險業推行自律機制所要面對的困難。

消委會指出,現時一般意外保險保單中有條款規定受保人必須「身體表面有瘀傷或傷口」才獲賠償的做法,是不能接受及損害受保人的利益。

業內人士指需有明顯傷痕才賠償之原意只是要防止虛假申報,並非用作藉口以拒絕賠償給真正遭到意外而令致內傷的受保人。

但真實的情況是,消費者能否成功索償,完全取決於承保人如何解釋該保單條款,與及當有糾紛出現時,業內會否一致服從保險索償投訴局的裁決。這宗訴訟卻證明了行業間對該條款有不同的見解及不完全服從自律組織所作出的裁決。

一般市民購買人身意外保單時,都會理解為當有意外發生導致受傷,便會獲得賠償。故該條款的規定是屬苛刻和不合情理。

從這宗訴訟來看,消委會認為極有需要立法禁止保單內附有該條款,以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障,與及增加消費者對保險業操守的信心。

該宗訴訟亦令人關注到保險業索償投訴局的運作和保險業內的自律機制是否有效。

法律改革委員會在1986年發表的保險法律研究報告書中已質疑保險業內自律機制的成效,與及消費者是否有足夠保障。報告亦指出有關保險的條例對承保人的保障較大。

特區政府應評估保險業內的自律機制是否有效,與及考慮立法監管本港保險業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