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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月刊第252期

  • 1997.10.15

接受附属卡是否可安然使用,让馈赠人结帐,自己毋须负任何责任?事情并非如此简单。

根据消费者委员会的调查显示,当有问题出现时,附属卡的持有人亦有可能需要承担本身以及主卡的欠款。不过,很多附属卡持有人不知道这些责任和须承担债务的程度。

消委会研究了共十八间发卡机构的持卡人合约,附属卡持有人可能需要负上多项责任:

首先,如主卡人不清付,附属卡持有人须负担附属卡的欠款。第二、亦须负担主卡持有人的信用卡欠款。

第三、发卡机构又可运用条款赋予的权利,从附属卡持有人在该发卡银行的帐户调动存款,抵销欠款。

第四、「银行可在任何时候终止合约,取消卡而不必事先通知及申述理由」,相反,附属卡持有人却不能这样做。能否有效地取消附属卡,决定权在发卡机构。

消委会又分析比较十八间发卡机构的持卡人条款其中有关主卡及附属卡持有人的权利和责任,加以分析比较。消费者可参考该会最新一期(第二五二期)「选择」月刊,了解作为信用卡持有人共同和个别的责任,以及不同发卡机构的做法。

据研究资料显示,有些持卡人条款对主卡和附属卡持有人在取消附属卡的安排方面,并没有清晰指示,影响对持卡人的保障。

譬如,「当主卡持有人要求取消附属卡但未有退还附属卡」时,主卡持有人是无法阻止附属卡继续被使用,主卡持有人仍须对附属卡的使用负责。同样,附属卡持有人如欲取消卡时,亦须由发卡机构决定,处于被动位置。

消费者须注意持卡人合约中一些有关「抵销债务的权利」的条款,发卡机构可从主卡及附属卡持有人在该机构的银行共同和个别的帐户或持卡人在其他银行的帐户调动或转拨存款以支付欠款。

但消委会请所有发卡机构(包括不列入「银行营运守则」机构)在应主卡持有人要求发出附属卡时,应遵守「营运守则」以下三项:

  • 「向主卡及附属卡持有人提供一般说明资料,说明其各自所发出的卡引致的债务所须负的责任」;
  • 「通知主卡持有人可取消和暂停附属卡的方法」;
  • ​「发卡机构应对主卡及附属卡持有人表明,发卡机构是否拥有抵销债务的权利,可把其中一位或一位以上的主卡或附属卡持有人的其他帐户的贷方结余,抵销主卡或附属卡持有人中任何一位的信用卡帐户的借方余额。」

消委会认为,这些建议是银行及发卡机构提供服务的最低标准,各发卡机构应予遵从,促进良好的营运手法。


消委会发现,有多款储水式电热水炉不合规格,对用者有潜在危险。

据该会测试结果,十九个样本中 │ 十一个花洒式、八个无排气管式(可接驳一个或以上出水位),大部分(十七个样本)未符合测试标准。政府将于明年五月实施《电气产品(安全)规例》,管制电热水炉安全。

不合标准的样本,未能通过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标准(IEC)的测试,包括:内部配件距离(电器的带电部分之间,以及带电部分与金属外壳之间,必须有足够距离,以防止短路、跳火或漏电危险)、结构、非正常运作、防潮能力、耐热性能等。

无排气管储水式电热水炉可接驳多个出水位(浴缸、房洗涤盆等),没有排气设备。由于该等炉属压力型,故应有较严格的安全装置。

根据现行水务条例,须有四种安全装置:恒温器、过热断路器、温度和压力减卸阀,以防止热水炉有故障时,水温和压力增至危险程度。试验结果发现,六个无排气管式电热水炉未能达到水务条例有关安全装置的要求,同时无一款可同时通过一般安全测试及安全装置的要求。

这类热水炉将会受到明年五月由机电工程署执行的《电气产品(安全)条例》管制,与现时受《水务设施规例》规管的限制类似。

试验又发现,有三个曾获水务署核准在本港使用的无排气管式样本,不合标准,水务署正向供应商查证是否在核准后更改安全设施,若不符合法例规定,水务署拟考虑撤回有关的批准。

大多数样本,尤其是无排气管式样本,没有详尽的标注和使用说明,让消费者知道正确的使用和保养方法。

鉴于是次测试中没有一款无排气管储水式电热水炉能同时符合电气安全标准和法例要求,消费者应参考今期十月号的「选择」月刊,查看使用中的电热水炉是否属有问题型号,若有疑问,应请代理商或制造商派员检查,商讨改善。

消费者在安装无排气管储水式电热水炉时,不要与排气管式混淆,因二者外形十分类似,使用排气管式电热水炉需要将储水箱接驳一条排气管,垂直向上伸展到大厦顶的供水箱,目的是把热水膨胀及蒸气的压力排出炉外,但这种接驳方式很难实行。而有些制造商没有清楚介绍两类产品的区别,消费者最好先认清楚,以免安装了排气管式的热水炉而没有接驳排气管。

消费者在安装电热水炉时,紧记要遵照《水务设施规例》和《电力条例》,由拥有水喉匠和电业工程人员牌照的人士进行。

这次除检定电热水炉的电气安全外,还测试各样本的操作性能:供应热水时间(花洒式可供应热水5.2至8.8分钟;无排气管式可供应热水8.6至17.7分钟);加热效率高(介乎93.5%至99.4%之间)。


消委会促请学校在把书本及教材列入书目表前,宜先审慎考虑。

消委会共访问了二百多位学生,收集他们于上年度(即九六∕九七年度)的用书情况,包括课本、辅助教材如补充练习、测验、作业簿等。发现14%中学书本和辅助教材的使用率低于一半。小学书本使用率低的情况不多。

据调查资料,有九成学生和家长认为,校方或教师应在书本使用率多于一半时,才应要求学生购买,否则可列为参考用,购买与否由家长及学生自行决定。

调查又悉,使用率特别低的书本包括音乐、宗教科教科书,分别有37%及23%,使用率低于一半,数学辅助教材几达25%。

若这些教材以讲义及其他形式的教材代替,中学生可省回一百八十元,即占该年度平均购书费约12%。

根据教育署适用书的建议准则,最重要的原则为该等课本须切合各学校学生之程度及需要;除非有充分教学上的理由,校方不应建议学生采用任何辅教材。因此,学校在选用课本及教材时须审慎,当校方一旦选定该学年须用的课本后,便应意监察教材的使用情况。

消委会亦有进行改版书的普查,发现情形较去年有所改善,并没有书籍被列为「略予修改后重印」,但有些改版教科书在九月中才出版,引起不便,可能影响授课进程。 


消委会提醒家长留意儿童手提电话发出的高音量,对儿童听觉可能构成潜在危险,别让子女把玩具放近耳边长时间把玩。

消委会参照「美国材料及试验学会」ASTM F963-96a的标准,测试了二十个儿童手提电话。该套标准属《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的三套安全标准之一。目前来说只有这套标准规定玩具音量。

该项试验量度玩具发出的「最高脉冲性音量」(一秒内的大音量)和「最高连续性音量」。玩具在2.5厘米距离(接近耳边)时,「最高脉冲性音量」由八十二分贝至一○五分贝;而距离25厘米(玩具在手中)时,则由七十分贝至九十分贝;均在ASTM标准对这类噪音不得超过一三八分贝的规定内。

至于「最高连续性音量」,在2.5厘米距离时,有八十五分贝至一百一十四分贝;在25厘米时则由七十六分贝至一○一分贝。但ASTM对「连续性音量」没有订定安全标准。

虽然全部样本均符合条例规定的标准,但若以其他国家的规定作准则,有多个样本都会超出规限。例如:十六个样本(80%)超出了加拿大标准,十八个样本(90%)超出了草拟中的欧洲标准。这些国家的玩具发出音量标准分别为不超过一百分贝和九十二分贝。消委会已去函工商局要求将其他国家对玩具噪音的标准纳入法例内。

虽然玩具手提电话发出的音量在一般情形下不致损害听觉,但个别人士对噪音的敏感度各有不同。儿童对噪音的敏感度基本上未明,但有科学家发现,儿童对高频声音较成年人敏感,因为儿童的耳道较短,高频声音会扩大较多。

由于人耳很难在瞬间判断声量大小,因此脉冲性声音尤其危险。只消暴露一次在极高音量,便足以导致听觉永久受损。若因噪音导致耳聋,即使经治疗也没法回复原先的听力。噪音问题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