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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月刊第252期

  • 1997.10.15

接受附屬卡是否可安然使用,讓餽贈人結帳,自己毋須負任何責任?事情並非如此簡單。

根據消費者委員會的調查顯示,當有問題出現時,附屬卡的持有人亦有可能需要承擔本身以及主卡的欠款。不過,很多附屬卡持有人不知道這些責任和須承擔債務的程度。

消委會研究了共十八間發卡機構的持卡人合約,附屬卡持有人可能需要負上多項責任:

首先,如主卡人不清付,附屬卡持有人須負擔附屬卡的欠款。第二、亦須負擔主卡持有人的信用卡欠款。

第三、發卡機構又可運用條款賦予的權利,從附屬卡持有人在該發卡銀行的帳戶調動存款,抵銷欠款。

第四、「銀行可在任何時候終止合約,取消卡而不必事先通知及申述理由」,相反,附屬卡持有人卻不能這樣做。能否有效地取消附屬卡,決定權在發卡機構。

消委會又分析比較十八間發卡機構的持卡人條款其中有關主卡及附屬卡持有人的權利和責任,加以分析比較。消費者可參考該會最新一期(第二五二期)「選擇」月刊,瞭解作為信用卡持有人共同和個別的責任,以及不同發卡機構的做法。

據研究資料顯示,有些持卡人條款對主卡和附屬卡持有人在取消附屬卡的安排方面,並沒有清晰指示,影響對持卡人的保障。

譬如,「當主卡持有人要求取消附屬卡但未有退還附屬卡」時,主卡持有人是無法阻止附屬卡繼續被使用,主卡持有人仍須對附屬卡的使用負責。同樣,附屬卡持有人如欲取消卡時,亦須由發卡機構決定,處於被動位置。

消費者須注意持卡人合約中一些有關「抵銷債務的權利」的條款,發卡機構可從主卡及附屬卡持有人在該機構的銀行共同和個別的帳戶或持卡人在其他銀行的帳戶調動或轉撥存款以支付欠款。

但消委會請所有發卡機構(包括不列入「銀行營運守則」機構)在應主卡持有人要求發出附屬卡時,應遵守「營運守則」以下三項:

  • 「向主卡及附屬卡持有人提供一般說明資料,說明其各自所發出的卡引致的債務所須負的責任」;
  • 「通知主卡持有人可取消和暫停附屬卡的方法」;
  • ​「發卡機構應對主卡及附屬卡持有人表明,發卡機構是否擁有抵銷債務的權利,可把其中一位或一位以上的主卡或附屬卡持有人的其他帳戶的貸方結餘,抵銷主卡或附屬卡持有人中任何一位的信用卡帳戶的借方餘額。」

消委會認為,這些建議是銀行及發卡機構提供服務的最低標準,各發卡機構應予遵從,促進良好的營運手法。


消委會發現,有多款儲水式電熱水爐不合規格,對用者有潛在危險。

據該會測試結果,十九個樣本中 │ 十一個花灑式、八個無排氣管式(可接駁一個或以上出水位),大部分(十七個樣本)未符合測試標準。政府將於明年五月實施《電氣產品(安全)規例》,管制電熱水爐安全。

不合標準的樣本,未能通過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標準(IEC)的測試,包括:內部配件距離(電器的帶電部分之間,以及帶電部分與金屬外殼之間,必須有足夠距離,以防止短路、跳火或漏電危險)、結構、非正常運作、防潮能力、耐熱性能等。

無排氣管儲水式電熱水爐可接駁多個出水位(浴缸、房洗滌盆等),沒有排氣設備。由於該等爐屬壓力型,故應有較嚴格的安全裝置。

根據現行水務條例,須有四種安全裝置:恒溫器、過熱斷路器、溫度和壓力減卸閥,以防止熱水爐有故障時,水溫和壓力增至危險程度。試驗結果發現,六個無排氣管式電熱水爐未能達到水務條例有關安全裝置的要求,同時無一款可同時通過一般安全測試及安全裝置的要求。

這類熱水爐將會受到明年五月由機電工程署執行的《電氣產品(安全)條例》管制,與現時受《水務設施規例》規管的限制類似。

試驗又發現,有三個曾獲水務署核准在本港使用的無排氣管式樣本,不合標準,水務署正向供應商查證是否在核准後更改安全設施,若不符合法例規定,水務署擬考慮撤回有關的批准。

大多數樣本,尤其是無排氣管式樣本,沒有詳盡的標註和使用說明,讓消費者知道正確的使用和保養方法。

鑑於是次測試中沒有一款無排氣管儲水式電熱水爐能同時符合電氣安全標準和法例要求,消費者應參考今期十月號的「選擇」月刊,查看使用中的電熱水爐是否屬有問題型號,若有疑問,應請代理商或製造商派員檢查,商討改善。

消費者在安裝無排氣管儲水式電熱水爐時,不要與排氣管式混淆,因二者外形十分類似,使用排氣管式電熱水爐需要將儲水箱接駁一條排氣管,垂直向上伸展到大廈頂的供水箱,目的是把熱水膨脹及蒸氣的壓力排出爐外,但這種接駁方式很難實行。而有些製造商沒有清楚介紹兩類產品的區別,消費者最好先認清楚,以免安裝了排氣管式的熱水爐而沒有接駁排氣管。

消費者在安裝電熱水爐時,緊記要遵照《水務設施規例》和《電力條例》,由擁有水喉匠和電業工程人員牌照的人士進行。

這次除檢定電熱水爐的電氣安全外,還測試各樣本的操作性能:供應熱水時間(花灑式可供應熱水5.2至8.8分鐘;無排氣管式可供應熱水8.6至17.7分鐘);加熱效率高(介乎93.5%至99.4%之間)。


消委會促請學校在把書本及教材列入書目表前,宜先審慎考慮。

消委會共訪問了二百多位學生,收集他們於上年度(即九六∕九七年度)的用書情況,包括課本、輔助教材如補充練習、測驗、作業簿等。發現14%中學書本和輔助教材的使用率低於一半。小學書本使用率低的情況不多。

據調查資料,有九成學生和家長認為,校方或教師應在書本使用率多於一半時,才應要求學生購買,否則可列為參考用,購買與否由家長及學生自行決定。

調查又悉,使用率特別低的書本包括音樂、宗教科教科書,分別有37%及23%,使用率低於一半,數學輔助教材幾達25%。

若這些教材以講義及其他形式的教材代替,中學生可省回一百八十元,即佔該年度平均購書費約12%。

根據教育署適用書的建議準則,最重要的原則為該等課本須切合各學校學生之程度及需要;除非有充分教學上的理由,校方不應建議學生採用任何輔教材。因此,學校在選用課本及教材時須審慎,當校方一旦選定該學年須用的課本後,便應意監察教材的使用情況。

消委會亦有進行改版書的普查,發現情形較去年有所改善,並沒有書籍被列為「略予修改後重印」,但有些改版教科書在九月中才出版,引起不便,可能影響授課進程。 


消委會提醒家長留意兒童手提電話發出的高音量,對兒童聽覺可能構成潛在危險,別讓子女把玩具放近耳邊長時間把玩。

消委會參照「美國材料及試驗學會」ASTM F963-96a的標準,測試了二十個兒童手提電話。該套標準屬《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的三套安全標準之一。目前來說只有這套標準規定玩具音量。

該項試驗量度玩具發出的「最高脈衝性音量」(一秒內的大音量)和「最高連續性音量」。玩具在2.5厘米距離(接近耳邊)時,「最高脈衝性音量」由八十二分貝至一○五分貝;而距離25厘米(玩具在手中)時,則由七十分貝至九十分貝;均在ASTM標準對這類噪音不得超過一三八分貝的規定內。

至於「最高連續性音量」,在2.5厘米距離時,有八十五分貝至一百一十四分貝;在25厘米時則由七十六分貝至一○一分貝。但ASTM對「連續性音量」沒有訂定安全標準。

雖然全部樣本均符合條例規定的標準,但若以其他國家的規定作準則,有多個樣本都會超出規限。例如:十六個樣本(80%)超出了加拿大標準,十八個樣本(90%)超出了草擬中的歐洲標準。這些國家的玩具發出音量標準分別為不超過一百分貝和九十二分貝。消委會已去函工商局要求將其他國家對玩具噪音的標準納入法例內。

雖然玩具手提電話發出的音量在一般情形下不致損害聽覺,但個別人士對噪音的敏感度各有不同。兒童對噪音的敏感度基本上未明,但有科學家發現,兒童對高頻聲音較成年人敏感,因為兒童的耳道較短,高頻聲音會擴大較多。

由於人耳很難在瞬間判斷聲量大小,因此脈衝性聲音尤其危險。只消暴露一次在極高音量,便足以導致聽覺永久受損。若因噪音導致耳聾,即使經治療也沒法回復原先的聽力。噪音問題不容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