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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
  • 541期

勿轻信承办商 违法安装太阳能发电系统 未能卖电 反惹麻烦

勿轻信承办商 违法安装太阳能发电系统 未能卖电 反惹麻烦

上网电价计划是现行《管制计划协议》下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措施。计划下,在处所安装太阳能光伏或风力发电系统的人士,能够以一般电费最高约五倍的水平,向两间电力公司售卖所生产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以赚取回报。此计划自2018年起正式接受申请后,坊间承办太阳能光伏系统之公司应运而生,惟服务质素参差,以致有消费者付款后因种种问题而招致损失。

个案分享

 

陈太对上网电价计划感兴趣,早前联络A公司上门勘察,当时已告知对方家中使用单相供电,以及天台有已申报的豁免管制僭建物。A公司视察后建议于现有僭建物旁边加建相约高度的檐篷(超出1.5米高),再于檐篷上安装太阳能板,声称这样可以将整个天台复盖,同时保留现有僭建物,费用$198,000。由于A公司保证不需要清拆及不会影响现有僭建物,陈太认为做法较简单,职员并提及有单相供电成功申请的例子,她遂支付订金$19,800。
不久后,A公司声称电力公司已批准申请,但陈太必须由单相供电改为三相供电,所涉额外工程费3万。陈太认为费用超出其预算,工程需时,故不接纳做法。双方交涉期间,陈太自行向屋宇署及电力公司查询,发现部门回复与A公司说法不一。屋宇署表示根据于村屋安装光伏系统之规定,天台不可有任何僭建物,已申报并被屋宇署确认的僭建物亦必须清拆。电力公司则指陈太处所单相供电1kw容量不足,必须先升级至三相供电提供6kw容量。A公司虽曾再三保证于僭建物旁边加建檐篷安装太阳能板的做法可行,但陈太质疑不可靠,亦对A公司失去信心,要求取消工程。

 

 

本会联络A 公司时,其接线职员一直声称负责人不在,即使本会多次促请A 公司跟进,对方亦从未给予具体回复。由于A公司不积极跟进,本会建议陈太谘询独立法律意见,再考虑是否透过民事途径跟进。

 

 

李先生2019年9月委托B公司于其村屋天台安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工程费$168,000,分三期支付。取得电力公司批出申请后,B公司委派外判公司上门安装支架及太阳能板,过程大致畅顺,其后通过电力公司检测等手续后,李先生之太阳能光伏系统于2020年3月正式挂表。两个月后,李先生发现逆变器配件有问题,B公司曾派员上门替其更换配件,惜不久后问题再次发生,使李先生大为不满。B公司负责人虽曾以讯息回复答应处理,惜事后不了了之,多次催促亦无果,李先生遂请求协助安装的外判师傅代为联络,B公司同样没有回复。李先生指合约订明太阳能板免费保质15年,系统配件免费保质5年及支架免费保质10年,他重申逆变器配件短时间内两度出现问题并非人为损坏,故必须确保B公司承诺履行保养,才会支付5万元工程尾数。

 

 

本会曾透过不同方法联络B 公司均不得要领,李先生亦无意纠缠下去,已自行委托外判师傅更换配件,系统回复正常运作。李先生表示,由于B 公司声称提供的保养名不符实,会保留尚余尾数,以备用作日后自行负责的维修保养开支。

 

 

张先生早前购入私人屋苑连天台单位自住,并有意参加上网电价计划,遂委托代办太阳能光伏系统工程之C公司提供服务,工程费为$265,000,费用包括安装设备、代为申请上网电价计划、处理向屋宇署呈报及代办机电工程署发电注册证等程序。张先生签约当日支付首期订金$26,500,其后交由C公司向电力公司及物业管理公司申请,不料物业管理公司其后指太阳能光伏系统工程未符合相关法例规定,不批准安装。由于无法展开工程,张先生要求退款,C公司职员虽曾承诺跟进,但等候一个月仍未有回音,张先生决定向本会求助。

 

 

C公司回复本会,指合约订明如申请不获电力公司批准,公司会全数退回订金,但张先生之申请已获得电力公司批准,根据合约理应毋须退订。C公司声称太阳能系统安装方法只需要根据《建筑物条例》下的「小型工程条例监管制度」,重申其公司的太阳能系统符合相关法例的要求,只是物业管理公司不同意安装,现酌情扣减$11,500工作成本后退款,惟张先生不接纳此方案。经本会再次调停,C公司最终同意扣减$5,000工作成本后将余款退回张先生,双方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