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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向立法会法案委员会提交<存款保障计划条例草案>意见书

  • 意见书
  • 2003.08.18

引言

  1. 本会乐于向立法会法案委员会提交本会对<存款保障计划条例草案>的意见。
  2. 本会支持在香港推行存款保障计划(存保计划),原因是存保计划在下列方面可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 存保计划对促进金融体系稳定提供一定程度的帮助,使小存户不会轻易受传言影响而造成银行挤提。
    • 小存户不必忧虑银行一旦倒闭,资产不足以赔偿。根据现时的优先索偿程序,即使倒闭了的银行最后还有足够资产作出赔偿,存户仍需要等待按先后次序追讨,不能够迅速获得赔偿。存保计划在这方面就可较迅速向存户作出赔偿。
    • 现时证券及期货市场已为投资者提供保障,银行存户亦需要一个存保计划 以保障他们的毕生积蓄。
  3. 本会知道议员关注<存款保障计划条例草案>,故藉此机会向法案委员会,阐述本会的意见。

金融管理局负责存保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

  1. 关于存保委员会的管理工作,有意见认为,委任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作为存保委员会的代理,负责执行存保计划日常管理工作,可能会削弱该计划的公信力和独立性,而且金管局作为银行的规管机构,担当这角色会引起冲突。
  2. 本会早前曾就存保委员会的职能及管理架构表达了以下意见:
    1. 存保计划宜以「付款箱」的形式运作;
    2. 存保委员会的人手编制宜尽量精简,减低计划的运作成本;
    3. 存保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宜交由公营部门管理,例如:交由金管局职员负责;及
    4. 存保委员会大部分的成员应由行外人士担任,确保计划有足够的独立性,及邀请代表消费者利益的人士担任成员。
  3. 至于对存保委员会的组合,本会认为存保委员会以行外人士为大多数,应有助消除公众对存保计划,若由行业主导,可能有忧虑影响消费者利益。再者,由金管局根据存保委员会的指令执行日常管理工作,相信有助增加公众对存保计划的信心。
  4. 条例草案第4条关于存保委员会的组合,当中列出存保委员会由不少于4位亦不超过7位担任非执行委员,但被委任人士的资格并没有列出法定要求,例如:被委任人士需要代表消费者而非行业的利益。
  5. 故此,为确保存户的权益得到充分的反映及保障,本会建议条例草案第4(1)(c)(ii)款作如下修订:​

   「不少于4位亦不超过7位担任非执行委员,该委员应有相关的经验或知识,以充分代表消费者而非行业的利益。」

豁免参与存保计划

  1. 关于豁免参与存保计划,有议员关注到,境外银行在注册当地已有类似存保计划,其香港分行存款可获豁免的建议,可能会吸引存户将存款转往境外银行。
  2. 本会认为,在香港未设立存保计划之前,存户也可将存款转往设有存款保障计划的境外银行,在这情况下亦未有对银行体系造成明显的影响。因此,豁免参与存保计划的建议对本港银行体系的稳定性似乎不会有太大影响。本会认为最重要是让存户能辨别计划成员及非成员机构身分,及禁止就成员身分作出虚假或欺诈陈述。

计划供款按CAMEL评级计算

  1. 存保计划基金的供款会按银行的"CAMEL评级"计算,有议员关注到,取得较低评级的银行会被迫从事较高风险的业务,藉以收回在评级制度下所付出的较高成本。
  2. 本会认为推行存保计划有助加强规模较小的银行的竞争力。在存保计划下,规模较小的银行倾向更积极争取更多存户,增加市场占有率,这反而有助减低银行进行高风险业务。

银行可能向存户增收费用以收回计划的成本

  1. 对于银行存户所需承担的费用的关注,本会预期存保计划会增加消费者对参与银行的信心,促进了银行之间的竞争。在有竞争的商营环境下,银行不可能将所有保险成本转嫁到存户身上。

向存户发放临时赔款

  1. 本会知道有议员建议在判定赔偿额前应向存户发放临时赔款。
  2. 据本会了解,这与设立存保计划的目标相符,旨在于银行倒闭后迅速向存户发放赔款。存保计划为小额存户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保证在银行倒闭后存户能够享有优先索偿权,可取得其存款中的首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