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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員會向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提交<存款保障計劃條例草案>意見書

  • 意見書
  • 2003.08.18

引言

  1. 本會樂於向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提交本會對<存款保障計劃條例草案>的意見。
  2. 本會支持在香港推行存款保障計劃(存保計劃),原因是存保計劃在下列方面可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 存保計劃對促進金融體系穩定提供一定程度的幫助,使小存戶不會輕易受傳言影響而造成銀行擠提。
    • 小存戶不必憂慮銀行一旦倒閉,資產不足以賠償。根據現時的優先索償程序,即使倒閉了的銀行最後還有足夠資產作出賠償,存戶仍需要等待按先後次序追討,不能夠迅速獲得賠償。存保計劃在這方面就可較迅速向存戶作出賠償。
    • 現時證券及期貨市場已為投資者提供保障,銀行存戶亦需要一個存保計劃 以保障他們的畢生積蓄。
  3. 本會知道議員關注<存款保障計劃條例草案>,故藉此機會向法案委員會,闡述本會的意見。

金融管理局負責存保計劃的日常管理工作

  1. 關於存保委員會的管理工作,有意見認為,委任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作為存保委員會的代理,負責執行存保計劃日常管理工作,可能會削弱該計劃的公信力和獨立性,而且金管局作為銀行的規管機構,擔當這角色會引起衝突。
  2. 本會早前曾就存保委員會的職能及管理架構表達了以下意見:
    1. 存保計劃宜以「付款箱」的形式運作;
    2. 存保委員會的人手編制宜盡量精簡,減低計劃的運作成本;
    3. 存保計劃的日常管理工作宜交由公營部門管理,例如:交由金管局職員負責;及
    4. 存保委員會大部分的成員應由行外人士擔任,確保計劃有足夠的獨立性,及邀請代表消費者利益的人士擔任成員。
  3. 至於對存保委員會的組合,本會認為存保委員會以行外人士為大多數,應有助消除公眾對存保計劃,若由行業主導,可能有憂慮影響消費者利益。再者,由金管局根據存保委員會的指令執行日常管理工作,相信有助增加公眾對存保計劃的信心。
  4. 條例草案第4條關於存保委員會的組合,當中列出存保委員會由不少於4位亦不超過7位擔任非執行委員,但被委任人士的資格並沒有列出法定要求,例如:被委任人士需要代表消費者而非行業的利益。
  5. 故此,為確保存戶的權益得到充分的反映及保障,本會建議條例草案第4(1)(c)(ii)款作如下修訂:​

   「不少於4位亦不超過7位擔任非執行委員,該委員應有相關的經驗或知識,以充分代表消費者而非行業的利益。」

豁免參與存保計劃

  1. 關於豁免參與存保計劃,有議員關注到,境外銀行在註冊當地已有類似存保計劃,其香港分行存款可獲豁免的建議,可能會吸引存戶將存款轉往境外銀行。
  2. 本會認為,在香港未設立存保計劃之前,存戶也可將存款轉往設有存款保障計劃的境外銀行,在這情況下亦未有對銀行體系造成明顯的影響。因此,豁免參與存保計劃的建議對本港銀行體系的穩定性似乎不會有太大影響。本會認為最重要是讓存戶能辨別計劃成員及非成員機構身分,及禁止就成員身分作出虛假或欺詐陳述。

計劃供款按CAMEL評級計算

  1. 存保計劃基金的供款會按銀行的"CAMEL評級"計算,有議員關注到,取得較低評級的銀行會被迫從事較高風險的業務,藉以收回在評級制度下所付出的較高成本。
  2. 本會認為推行存保計劃有助加強規模較小的銀行的競爭力。在存保計劃下,規模較小的銀行傾向更積極爭取更多存戶,增加市場佔有率,這反而有助減低銀行進行高風險業務。

銀行可能向存戶增收費用以收回計劃的成本

  1. 對於銀行存戶所需承擔的費用的關注,本會預期存保計劃會增加消費者對參與銀行的信心,促進了銀行之間的競爭。在有競爭的商營環境下,銀行不可能將所有保險成本轉嫁到存戶身上。

向存戶發放臨時賠款

  1. 本會知道有議員建議在判定賠償額前應向存戶發放臨時賠款。
  2. 據本會了解,這與設立存保計劃的目標相符,旨在於銀行倒閉後迅速向存戶發放賠款。存保計劃為小額存戶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保證在銀行倒閉後存戶能夠享有優先索償權,可取得其存款中的首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