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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回应电讯管理局有关泓景台屋苑提供电讯服务的投诉调查

  • 意见书
  • 2004.08.11
  1. 消费者委员会欢迎电讯管理局对这项消费者关注的问题的调查。
  2. 电讯局的报告摘要指出其他电讯经营者无法就泓景台住户提供服务进行公平竞争,原因是公开竞投程序不够公开,同时把电讯费用并入管理费内的安排,实际上提高了其他竞争者的服务价格 (见报告第4段)。
  3. 报告又指出有关电讯承办商得到的利益,可能将其竞争者置于重大不利位置。可是根据现行电讯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公司并非电讯牌照持有人,并非在电讯局长的职权管辖范围(见报告第6段)。反映出现行电讯行业规管的限制,说明更广泛的规管架构更有利于经济 (见第70段)。
  4. 同样地,消委会也关注这些问题。泓景台是新落成的屋苑,个别买家未搬入屋苑之前,可能已和其他电讯服务商订了合约,受其条款限制。泓景台为买家预先选定电讯服务并把费用并入管理费内,令他们须支付双重电讯费。
  5. 消委会亦接获其他屋苑作同样安排的消费者投诉。因此,有需要深入了解这种将电讯服务与管理费服务一并提供的营商手法,显然,这种安排并非泓景台的个别问题。
  6. 消委会认为即时要关注的重要问题是并入管理费的安排对消费者的影响,包括对电讯服务的选择及对市场的影响。
  7. 电讯局的报告又引述电讯条例第19B条的规定 - 凡租赁协议、公契或商业合约内载有任何条款,若不合理地限制住户自选的公共电讯服务的权利,或剥夺住户该项权利,该条款即属无效。电讯局长虽然未能根据该条文直接采取行动,但他在报告中论述在评估这个案是否违反该条文时相关的考虑因素 (见第110段)。消委会认为非常有用。
  8. 消委会亦关注物业买家可能未能完全了解售楼说明书内电讯服务安排的陈述。买家可能以为物业发展内只提供互联网和宽频服务接驳平台,方便买家自行选择合适电讯服务供应商。
  9. 这报告牵涉的问题相当复杂,消委会将详细研究,以便作出详尽的回应,以供公众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