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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員會回應電訊管理局有關泓景臺屋苑提供電訊服務的投訴調查

  • 意見書
  • 2004.08.11
  1. 消費者委員會歡迎電訊管理局對這項消費者關注的問題的調查。
  2. 電訊局的報告摘要指出其他電訊經營者無法就泓景臺住戶提供服務進行公平競爭,原因是公開競投程序不夠公開,同時把電訊費用併入管理費內的安排,實際上提高了其他競爭者的服務價格 (見報告第4段)。
  3. 報告又指出有關電訊承辦商得到的利益,可能將其競爭者置於重大不利位置。可是根據現行電訊管理條例,物業管理公司並非電訊牌照持有人,並非在電訊局長的職權管轄範圍(見報告第6段)。反映出現行電訊行業規管的限制,說明更廣泛的規管架構更有利於經濟 (見第70段)。
  4. 同樣地,消委會也關注這些問題。泓景臺是新落成的屋苑,個別買家未搬入屋苑之前,可能已和其他電訊服務商訂了合約,受其條款限制。泓景臺為買家預先選定電訊服務並把費用併入管理費內,令他們須支付雙重電訊費。
  5. 消委會亦接獲其他屋苑作同樣安排的消費者投訴。因此,有需要深入了解這種將電訊服務與管理費服務一併提供的營商手法,顯然,這種安排並非泓景臺的個別問題。
  6. 消委會認為即時要關注的重要問題是併入管理費的安排對消費者的影響,包括對電訊服務的選擇及對市場的影響。
  7. 電訊局的報告又引述電訊條例第19B條的規定 - 凡租賃協議、公契或商業合約內載有任何條款,若不合理地限制住戶自選的公共電訊服務的權利,或剝奪住戶該項權利,該條款即屬無效。電訊局長雖然未能根據該條文直接採取行動,但他在報告中論述在評估這個案是否違反該條文時相關的考慮因素 (見第110段)。消委會認為非常有用。
  8. 消委會亦關注物業買家可能未能完全了解售樓說明書內電訊服務安排的陳述。買家可能以為物業發展內只提供互聯網和寬頻服務接駁平台,方便買家自行選擇合適電訊服務供應商。
  9. 這報告牽涉的問題相當複雜,消委會將詳細研究,以便作出詳盡的回應,以供公眾考慮。